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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歷史成就

劉靖北

2019年01月18日14:37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概念。但黨的建設制度改革這項工作,作為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和有機組成部分卻是伴隨了改革開放以來的整個歷史過程。

對改革開放40年來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和發展取得的成就進行系統梳理,對於全面理解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取得的歷史性成就,對於進一步深化新時代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

制度設計往往需要依靠黨內法規以實現成文化、規范化。制度的實施與執行也離不開黨內法規的剛性保障。因此,黨內法規建設無疑是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發展的有效載體和重要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對制度建設的認識不斷深化,實踐水平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制度治黨成為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鮮明特點。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歷史經驗教訓,決定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嚴肅黨規黨紀。

鄧小平強調:“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這一重要論述,深刻揭示了黨內法規的地位和作用及其與國家法律的關系。

按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要求,中共中央接連發布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關於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等一批重要黨內法規,成為從法規制度上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和黨的建設的不斷發展,黨內法規建設不斷規范和完善。

1992年,在黨的十四大上,“黨內法規”的概念首次寫入黨章,明確提出黨的各級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

2006年,十六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設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重大任務,強調要“加強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標志著黨內法規建設進入體系化建設的階段。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規治黨,把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擺在突出位置,推動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取得新的歷史性成就,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邁入新的歷史階段。

一是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

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修訂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編制了黨內法規制定專門規劃,發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對於解決以往制度建設中存在的碎片化、隨意化及系統性、整體性不夠等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更加規范化。

二是全面清理黨內法規。

2013年,中共中央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清理范圍包括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間中央制定的所有767件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這是我們黨歷史上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一次全面系統清理。

到2014年底,黨中央部署完成了第二階段清理工作,即新中國成立至1977年期間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至此,黨中央全面系統清理了新中國成立至2012年 6月期間中央出台的全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共清理1178件,其中322件被廢止、369件被宣布失效,二者合計約佔58.7%。這是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邁向科學化、規范化的關鍵轉變。

三是形成黨內法規制度的基本框架。

以出台中央八項規定為標志,陸續修訂出台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形成了包括一部黨章、三部准則、二十多部條例,以及一系列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比較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為管黨治黨、執政治國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二、黨的領導制度改革

執政后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如何科學實施對國家事務和經濟社會的領導,如何代表人民掌好權、執好政,是一個需要不斷深入探索的重大課題。

1980年,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提出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的問題。此后,我們黨繼承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領導制度、領導方式,同時根據實踐的發展不斷探索,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是明確黨的全面領導的科學內涵。

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指出,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的十三大報告中曾表述為政治領導。黨的十四大通過的黨章恢復了“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的表述。之后,一直到黨的十八大,歷次黨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都堅持了這一提法。

黨的十六大對黨的領導的內容與方式進行了細化,提出了黨的領導的六種方式,即“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干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依法執政”。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把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納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

這些重要論述,大大拓展和豐富了黨的領導的內涵,為新時代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供了理論根據。

二是恢復健全總書記制。

從黨的四大到七大前,總書記一直是黨中央最高領導職務。黨的七大取消總書記職務,改設主席。1980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決定恢復八大體制,重新設立中央書記處,並增設總書記。

從黨的十二大起,黨中央隻設總書記,不設主席,規定總書記是黨內最高領導職務,由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工作。

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職權,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總書記制充分體現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於保証黨的集體領導和團結統一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是明確黨委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建立健全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格局。

充分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同時從推進全局工作的要求出發,統籌協調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關系,統籌安排紀檢、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群團等方面的工作,使各方面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強化黨委的決策和統籌協調能力,組建黨的各種領導小組和委員會,以便加強黨中央對涉及黨和國家事業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的領導更加堅強有力。

四是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不斷完善黨的執政方式。

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原則,我們黨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尊重客觀規律,尊重人民意願,遵守法定程序,不斷深化對黨的執政規律的認識,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和依法執政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步伐。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充分反映了黨在改革完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上的巨大進步。

三、黨的組織制度改革

改革開放 40年來,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黨的組織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保証了全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高度一致。

一是黨的組織路線不斷完善。

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組織路線問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們黨將在“文革”期間遭到破壞的正確組織路線逐步恢復起來。鄧小平明確指出,“中國的穩定,四個現代化的實現,要有正確的組織路線來保証”。

2018年7月,習近平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以非凡的理論勇氣和強烈的使命擔當,堅持馬克思主義黨建原則,科學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建設和組織工作的經驗,明確提出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全面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組織體系建設為重點,著力培養忠誠干淨擔當的高素質干部,著力集聚愛國奉獻的各方面優秀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堅強組織保証。”

可以說,完整地提出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不僅為發展馬克思主義黨建理論作出了開創性貢獻,更為推進新時代黨的建設和組織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黨的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

1980年,經中共中央書記處討論同意,中組部下發了《關於開好縣、市、州黨代表大會的幾點意見》和《關於地方各級黨代表大會有關選舉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

這兩個文件對於健全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制度,恢復黨內民主生活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1985年制定的《關於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若干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標志著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逐步走向制度化。

黨的十二大以來,按期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地方各級黨代會的議程、選舉也進一步規范。黨的十七大決定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並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探索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

《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的施行,使黨代表大會制度進一步完善,黨代表大會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是黨委、黨組和黨的工作機關工作制度不斷健全。

地方黨委工作制度是黨的重要組織制度。為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加強和改善地方黨委領導,中共中央於 1996年頒布《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各級黨委根據黨章和黨委工作條例,不斷完善黨的工作機制,健全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實踐,對完善地方黨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許多新要求。

2016年,中共中央頒布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地方黨委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供了基本遵循。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中共中央政治局於2015年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條例》對黨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作出了全面規范,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了明確要求,是黨組工作方面的基礎法規,是黨組設立與運行的總依據、總遵循。

2017年,中共中央又印發《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這對於規范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與運行,提高黨的工作機關履職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証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有效貫徹執行,都具有重要意義。

四是黨內選舉制度不斷完善。

1988年,中組部印發《關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各省、市、自治區對所轄的各級地方組織黨的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辦法也作了規定。黨內差額選舉制度在實踐中得到很好貫徹,其范圍涵蓋基層黨組織委員、書記,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常委,中央委員會委員。

1990年和1994年,中共中央分別頒布了《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黨內選舉的提名程序和差額選舉辦法,使黨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選舉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制度化。

2004年,中共中央正式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義務的基礎上,完善了黨員民主權利行使的程序,完善了黨員權利保障制度。這些制度的制定與施行,均大大促進了黨內民主的發展。

五是基層黨組織建設制度不斷健全完善。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文革”期間遭到嚴重破壞的基層黨組織逐步恢復。

1982年,中組部召開整頓黨的基層組織工作座談會,決定對渙散、癱瘓、半癱瘓的基層黨組織進行整頓。

1984年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中共中央對基層黨組織的地位功能作出調整,明確在企業、中小學校、醫院、科研院所實行廠長、校長、院長、所長負責制,而黨組織則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1986年,中組部下發《關於調整和改進農村中黨的基層組織設置的意見》。

1990年中組部等五部門召開全國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座談會,確立了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工作格局。

此后,《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及《關於加強和改進科研院所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於在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等規定先后印發,城市社區、非公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民辦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等領域黨的建設制度也相繼出台。

這些制度文件的貫徹實施,使基層黨組織建設的工作格局、責任體系、保障機制得到進一步健全完善,為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關鍵在黨,關鍵在人,必須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為此,黨中央對干部人事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改革與創新。

一是明確提出黨的干部工作的方針原則。

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就明確提出了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和干部隊伍狀況的變化,我們黨緊緊圍繞選用什麼樣的人、怎樣選人用人等問題,提出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用人原則和任人唯賢、公道正派的用人路線。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結歷史經驗,順應時代發展,明確提出“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准。

在今年召開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他又明確提出“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干部原則,為建設一支忠誠、干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深化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

1986年,中共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嚴格按照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的通知》,明確了選拔任用干部必須遵守的程序和干部一般要逐級提拔的原則,開啟了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時期。

1994年,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快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等制度改革。1995年,中共中央印發了黨的歷史上第一個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黨內法規《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

經過七年實踐,中共中央於2002年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正式頒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2014年,根據黨的十八大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部署,中共中央頒布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選拔任用條件,對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等一系列環節,均作出明確規定。

此后,中組部印發《關於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中辦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關於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等,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干部人事制度體系。

總之,我們黨根據形勢任務需要,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為培養造就一支總體上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干部隊伍提供了堅強保証。

三是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制度。

1978年,鄧小平提出“要實行考核制度”。1979年,中組部印發《關於實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見》。

1983年,全國組織工作座談會提出要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年度考核。

1988年中組部印發《關於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對全國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進行規范。干部考核制度的規范和健全,對於調動干部積極性,提高干部素質和能力,具有深遠意義。

此后,我們黨根據實際情況的發展,不斷完善干部考核評價制度。2006年,中組部印發《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

2013年,中組部印發《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至此,涵蓋換屆考核、任職考核、年度考核、平時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制度,全面建立起來。這對於引導領導班子與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激發干事創業的熱情,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是建立健全干部培訓體系和黨員教育長效機制。

1977年,中共中央黨校復校。同年,中共中央作出《關於辦好各級黨校的決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恢復和新建各級黨校。

1982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中央黨政機關干部教育工作的決定》,提出干部教育工作要經常化、正規化、制度化。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實現黨校教育正規化的決定》。1995年、2000年,中共中央分別印發《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關於面向二十一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並於 2002年決定在浦東、井岡山、延安成立三所國家級干部學院,形成了以黨校和干部院校為主的中國特色干部教育培訓體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要求,《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相繼頒布,黨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進入新階段。

為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黨員接受教育的長效機制,中共中央、中辦先后制定下發《關於加強黨員經常性教育的意見》《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等,開展了學習鄧小平理論、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學習科學發展觀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及“三嚴三實”“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等。

五是建立健全干部和黨員管理制度。

1979年,鄧小平明確提出要建立干部退休制度。1980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提出廢除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1982年,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決定》。從此,干部退休制度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

1983年,中組部召開干部管理體制改革座談會,啟動干部管理體制改革。從下放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干部分類管理到建立健全公務員制度,干部管理體制不斷完善。

1990年,中共中央作出實行黨和國家機關領導干部交流制度的決定。從此,干部交流和輪崗制度在全國逐步建立起來。

自1979年始,中共中央制定了《關於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關於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關於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關於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干部出國問題的若干規定》等一系列文件。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將從嚴管理干部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點,堅持抓早抓小,突出長管長嚴,切實加強日常管理監督。在中央八項規定的帶動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都制定了落實八項規定精神的具體規定。

同時,中組部修訂實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及其配套辦法,制定《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干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處理辦法(試行)》,審議通過北京、廣東、重慶、新疆等省區市《關於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出台《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關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系列制度文件,從嚴管理干部隊伍制度體系日益完善,干部管理工作從寬鬆軟走向嚴緊硬。

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對黨員的標准、權利和義務、紀律等都作了詳細規定。1988年,中共中央批轉的中組部《關於建立民主評議黨員制度的意見》,對民主評議黨員的內容及措施作了具體規定。

1994年,中組部發布了《關於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關於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証〉制度的通知》,2006年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這些規定,將流動黨員的管理納入規范化軌道。2013年,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2014年,中辦印發《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著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素質優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黨員隊伍,有效提高了黨員發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五、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

培養和集聚大批優秀人才是黨的先進性的重要體現。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是黨的建設制度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始終把人才工作作為一項重大的戰略任務來抓,積極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才工作體制機制。

一是成立人才工作機構,加強人才工作統籌。

2003年,中共中央明確指出,要全面貫徹黨管人才原則,並決定成立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加強對人才工作的宏觀指導。同年,中共中央召開第一次全國人才工作會議,通過《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強調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原則,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人才工作格局。

按照黨中央要求,全國縣以上黨委設立了人才工作領導機構,縣以上組織部門設立專門的人才工作機構,並建立人才工作領導(協調小組)會議制度和聯絡員制度。

二是堅持規劃引領,加強人才規劃體系建設。

2002年,中共中央頒布《2002-2005年全國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綱要》,確立了人才工作在黨和國家全部工作中的戰略地位。2010年,中共中央出台《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了我國人才發展的戰略目標、指導方針、總體部署和重大舉措。

根據規劃綱要,各有關部門陸續編制出台了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社會專業人才等人才隊伍建設專項規劃,以及裝備制造、生物技術、金融財會、國際商務、防災減災等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人才規劃。各省、市、縣也都出台了人才發展規劃。以國家人才發展規劃為龍頭,上下貫通、銜接配套的全國人才發展規劃體系基本形成。

三是破除體制機制障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於解放和增強人才活力,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

2016年頒布的《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從推進人才管理體制改革、改進人才培養支持機制、創新人才評價機制、健全人才順暢流動機制、強化人才創新創業激勵機制、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引才用才機制、建立人才優先發展保障機制等方面,提出了人才發展體制改革任務。各級黨委認真貫徹黨中央精神,加快推進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引進、保障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不斷為人才發展注入強大動力。

2016年,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探索股權期權分紅激勵具體辦法,讓人才合理合法享有創新收益。

2017年出台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突出對創新能力的評價和對工作實績的考核,發揮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

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強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的意見》,對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放寬外國人來華條件。

這一系列改革,最大程度掃除了人才發展體制機制障礙,營造了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最大限度激發了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六、黨內政治生活和作風建設制度化

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是我們黨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基礎。黨的作風建設是我們黨保持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有效途徑。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這兩方面的制度建設,形成了比較全面細致的制度體系。

一是黨內政治生活實現規范化、制度化。

“文革”結束后,我們黨迅速糾正過去黨內政治生活中的錯誤,恢復了正常的黨內政治生活。

1980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制定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第一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黨內政治生活作出規范,保証了黨內政治生活逐步規范化、制度化。

1980年,中宣部、中組部聯合發出《關於加強黨員教育健全黨的組織生活的意見》,使得黨員教育的一些傳統制度,如學習制度、思想匯報制度、表彰優秀黨員制度等,逐步得到恢復。

1981年,中組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健全縣以上領導干部生活會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了縣以上領導干部的雙重生活會制度。

1990年,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對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應遵循方針、會議的准備和開法等作了具體規定。民主生活會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成為健全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嚴肅黨內政治生活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基礎性工作,集中整飭黨風,嚴厲懲治腐敗,淨化黨內政治生態,黨內政治生活展現新氣象、新局面。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對全面從嚴治黨作出了規范化、制度化安排,為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6年,中共中央修訂印發了《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等,進一步增強了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

二是作風建設的制度化不斷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高度重視作風建設的制度化。早在20世紀80年代,黨中央就關於簡化領導干部外出接待工作、禁止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清理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控制召開全國性會議、嚴禁濫發錢物和贈送禮品、在涉外活動中違犯紀律黨紀處分等作出規定,為領導干部的工作作風常態化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

黨的十八大后,以中央八項規定的制定和實施為標志,黨的作風建設制度化進入快車道。

第一,完善了直接聯系群眾制度。

中辦印發《關於完善黨員干部直接聯系群眾制度的意見》,建立健全了調查研究制度、基層聯系點制度、基層挂職任職制度、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制度、與干部群眾談心制度、征集群眾意見制度等具體制度。

第二,完善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相關制度。

圍繞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中央有關部門下發了《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等 30多個規范性文件,健全財務預算、核准和審計制度,對公務接待、公車改革、因公出國(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等多項工作進行了規范。

第三,嚴格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的相關制度。

包括不准超標准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准違規配備公車,不准違規配備秘書,不准超規格警衛,不准超標准進行公務接待,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准享受待遇等。

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的強力推動和示范帶動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緊圍繞中央精神,細化配套制度規定,以轉作風改作風為重點的制度體系更加完善,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堅強的制度保障。

七、黨的監督制度建設

“文革”結束后,我們黨認真總結歷史教訓,高度重視並大力推進黨內監督制度建設,形成了科學有效的紀檢監察體系和比較完備的監督制度體系。

一是紀檢機關領導體制改革取得重大成就。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正式恢復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成立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明確規定其根本任務是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搞好黨風。

1979年,全國縣團以上黨委絕大多數建立起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同級黨委領導下工作。

1980年,經黨中央批准,紀委領導體制改為地方紀委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以同級黨委為主的體制。

黨的十二大黨章對紀委產生方式和領導體制作出重大調整,規定中央紀委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黨的地方各級紀委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取消了“以同級黨委為主”的規定。

黨的十四大通過的黨章,對紀檢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和擴大各級紀委的權限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

黨的十五大進一步確立了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參與的機制。與此同時,國家行政監察體制也得到恢復和確立。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正式挂牌辦公。

1993年,中央紀委、監察部開始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的體制,以利於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但是,雙重領導體制在實際查辦腐敗案件時,受到的牽制較多。

同時,原有行政監察體制,難以實現對所有公職人員的全覆蓋,存在“漏監”的現象。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紀律檢查領導體制進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階段。

首先,建立“兩個為主”的領導體制,即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第二,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第三,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責任,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等等。

十八大以來的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既堅持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有力領導,又保証了紀委監委監督權的有效行使,為全面從嚴治黨取得實際成效提供了有力保証。

二是建立健全黨內巡視制度。

早在革命戰爭年代,我們黨就曾頒布巡視條例,發揮巡視在黨內監督和黨的建設中的特殊作用。改革開放后,黨內巡視制度重新建立。

1989年,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后,黨中央明確提出要開展黨內巡視工作。

1990年,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提出,中央和省區市黨委可以根據需要派出巡視工作小組,對有關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1996年,中央紀委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建立巡視制度的試行辦法》,中央紀委開始向地方和部門派出巡視組。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

2003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將巡視制度確定為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之一。據此,中央紀委、中組部正式組建巡視工作專門機構。

黨的十七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明確提出,要在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2009年,中共中央頒布《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決定成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並將以往的巡視組和巡視工作辦公室分別更名為中央巡視組和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此后,各省(區、市)黨委相繼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把巡視作為加強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納入全面從嚴治黨總體部署,兩次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按照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工作方針,創造性運用巡查式、點穴式、回訪式、機動式等方法,實現了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的巡視全覆蓋,並通過市縣巡察,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探索出一條實現黨自我淨化的有效路徑,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監督制度的優勢。

三是建立健全黨的監督制度體系。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黨內監督制度得到了多方面的發展,黨和國家的監督工作出現了新的局面。

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了新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專門寫入“黨的紀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兩章,對紀律檢查機關的性質、地位、職能、體制、權限等作了明確規定,為新時期的監督工作提供了理論指導和法理依據。

此后,黨內監督的法規制度體系隨著監督工作實踐不斷建立健全。2003年,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2016年,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一次明確對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等問題作出規定,為新形勢下強化黨內監督提供了遵循,標志著黨內監督工作進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此外,我們黨還頒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並在實踐中把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相結合。

把黨內監督與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初步形成了對權力運行的多層次、立體化、全方位監督體系,進一步提高了法治反腐的水平和成效。

40年來,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取得的偉大歷史性成就,不僅為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奠定了堅實基礎,而且對於整個國家制度建設發揮了重要引領作用,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了堅實基礎。面向新時代,我們要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拓寬思路,不斷提高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科學化水平,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提供更加堅強的組織和制度保証。

(作者:劉靖北,中國浦東干部學院院務委員、科研部主任、教授﹔文章來源:《黨的文獻》2018年第6期)

(責編:謝倩、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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