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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的演進

陳燕 

2018年12月12日08:51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的演進

改革開放后,中國共產黨工作重心轉移,中央和地方的組織體系和黨的工作機制逐步恢復,巡視工作重新被提上中央工作日程,經歷重新開啟、試點探索、制度化推進和全面創新階段,逐步確立為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和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重要作用。

1983—1990年:巡視工作的重新開啟

1983年,黨的十二屆二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整黨的決定》提出,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應挑選一批黨性強、作風好、熟悉黨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的同志,包括退出第一線工作的老同志,作為聯絡員或巡視員派往所屬進行整黨的單位,以高質量的指導幫助完成統一思想、整頓作風、加強紀律、純潔組織的四項整黨任務。

第一期整黨中,中央整黨工作指導委員會分四批向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21個中央國家機關部委派出總共49個聯絡員小組。第二期整黨中,中央整黨工作指導委員會將聯絡員小組改名為巡視員小組,並提出“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建議”的總體要求,向全國不同地區共派出7個巡視員小組。第三期整黨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中央和中央整黨工作指導委員會的指示派出整黨巡視員共63萬余人,深入農村督促、檢查、幫助整黨。

整黨結束后,中央和中央整黨工作指導委員會專門召開整黨巡視員小組工作匯報會。1987年,中央在《關於整黨的基本總結和進一步加強黨的建設》中對巡視工作在整黨過程中發揮的重要作用進行了深刻總結和高度認可。

1990—2002年:巡視工作的試點探索

1990年,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需要向各地、各部門派出巡視工作小組,授以必要的權力,對有關問題進行督促檢查,直接向中央、省、市黨委報告情況。這項工作可吸收有經驗、有威望的老同志參加。

1996年,十四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提出,要創建黨內五項監督制度,第一項就是巡視制度。其后,制定《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建立巡視制度的試行辦法》,對巡視干部選派、巡視任務、巡視職權、巡視紀律以及巡視人員管理等五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巡視工作進入試點階段。1997年,十四屆中央紀委八次全會提出,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紀委可實行巡視制度。據統計,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中央紀委先后共派出7批巡視組,分赴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開展巡視工作。

1998年11月,“三講”教育活動正式啟動。中央決定派出巡視組對所派駐單位開展思想、工作與政策指導以及對重要環節進行嚴格把關。活動期間,中央共派出兩批巡視組,巡視組組長由省部級干部擔任,成員由局處級干部組成。實踐証明,各級黨委派出得力的巡視組,是一個好形式。

2000年,十五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決定,由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派出巡視組,重點對省(部)級黨政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勤政廉政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后,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辦公室成立。2001年5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派出第一批兩個巡視組對雲南、遼寧兩省開展巡視。2001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要求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逐步建立巡視制度。2002年3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又聯合派出第二批三個巡視組對河北、安徽等六省開展巡視。巡視作為一項正式工作逐步納入黨內監督范圍並在黨內得到認可和確立。

2002—2012年:巡視工作的制度化推進

巡視制度不斷完善。2002年,黨的十六大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標志著巡視工作進入制度化推進階段。2003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巡視工作的定位、任務、權責、工作方式等做出明確規定。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以及2005年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對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制度都進行了具體部署。黨的十七大再次提出“完善巡視制度”的目標與要求,並把巡視制度寫入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2009年,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機構設置、工作程序、人員管理、紀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全面具體規定。2002年至2012年,巡視工作逐步走向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巡視機構的建立發展。2003年5月,中央正式成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巡視工作通過聯席會議制度推動,下設巡視工作辦公室作為具體日常辦事機構,中央巡視工作的獨立機構已基本構建完備。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最初設立5個,2004年組建2個金融巡視組,2006年和2007年先后組建3個中央企業巡視組,2007年組建2個中央國家機關巡視組。黨的十七大后,中央對巡視機構進行整合,一共設立10個巡視組,其中6個負責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4個負責中央企業與金融機構巡視。2009年11月,中央決定將“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更名為“中央巡視組”,並成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加強中央統一領導,巡視上升為中央統一部署的重要工作。2003年頒布施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督。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下發《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設立巡視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被巡視地區單位配合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對地方巡視工作的開展進行宏觀把握和具體規范。各地方黨委按照中央的要求、根據自身工作需要成立巡視工作組,組建專職巡視隊伍,啟動巡視工作。

2012—2018年:巡視工作的創新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中央高度重視和大力推進下,巡視工作在定位、布局、方式、內容等方面實現重大突破與全面創新,這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在定位上,巡視作為“黨內監督利器”運用於反腐敗斗爭和嚴明黨的政治紀律與政治規矩過程中。在布局上,中央對全黨的巡視工作提出“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的新部署。在巡視組派遣形式上,中央開始實行“三個不固定”與“一次一授權”相結合的形式。在巡視內容上,巡視重點從“一個中心,四個著力”,到“六項紀律”,再到“三大問題”,一直到現在的“六個圍繞、一個加強”,始終圍繞全面從嚴治黨的重點任務開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在諸多方面實現創新與突破,積累了豐富經驗。與此同時,制約巡視深入開展的體制機制問題也日益凸顯,需要通過完善巡視相關制度來加以解決。2013年8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提出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的任務。2013年10月,《條例》修訂組成立,修訂工作正式啟動,其間《條例》起草經過反復調研、論証、修改。2015年6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修訂稿。2015年8月,中央頒布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2017年7月,中央根據十二輪巡視的最新成果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新要求對《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進行了修改,深化和明確了中央對政治巡視的新要求。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將巡視工作作為黨的組織制度單列為第十四條,為巡視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根本遵循。

在巡視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巡視工作機制與機構漸趨完善。一是中央與地方巡視機構關系從“指導”轉變為“領導”。2015年《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二是中央和地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立。2014年1月,新一屆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其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按照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規格相繼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實現了全國一盤棋的格局要求。三是組建巡視組組長庫。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巡視組組長庫,並要求巡視組與巡視對象的關系不固定,巡視組組長一次一授權。各地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均按照這一模式建立起巡視組組長庫。四是完善權責機制。中央強調巡視工作要完善權責機制,黨委負主體責任,黨委書記是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主要責任人。五是建立“五人小組”。從2014年開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相繼建立“五人小組”聽取巡視工作匯報制度。黨委書記在聽取巡視工作情況匯報時的講話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這一制度強化了中央與地方巡視工作的權威性與統一性。

黨的十八屆中央委員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 23次中央政治局會議和政治局常委會議研究巡視工作,審議6項專題報告。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召開 95次會議研究巡視工作、聽取巡視匯報、部署巡視任務。十八屆中央委員會期間,中央巡視組完成了12輪巡視任務,巡視工作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倒逼改革、促進發展上發揮了顯著作用。中央巡視組共發現中管干部問題線索4179件,中央紀委立案審查的中管干部案件中超過60%的問題線索來自巡視﹔各省區市黨委巡視組發現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5.8萬余件,推動紀檢監察機關對1326名廳局級、8957名縣處級干部立案審查。共巡視277個黨組織,對16個省區市進行“回頭看”,對4個中央單位開展機動式巡視,地方巡視巡察工作任務也基本完成,如期實現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的目標。黨的十八大以來,人大代表拉票賄選案、中央機關的“燈下黑”、基層治理中的“雁過拔毛”、全面深化改革領域的“中梗阻”等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都由巡視首先發現。巡視監督利劍始終高懸頭頂,產生了很強的震懾、遏制和治本效果。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對巡視工作給予充分肯定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政治巡視,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不動搖,建立巡視巡察上下聯動的監督網”。其后,中央印發的《中央巡視工作規劃(2018—2022年)》成為今后5年巡視工作的“路線圖”與“任務書”。黨的十九大后的巡視工作更加突出政治性、彰顯時代性、增強針對性:政治“顯微鏡”“探照燈”的定位更為清晰﹔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成為巡視的根本政治任務﹔副省級城市四套班子主要負責人首次納入中央巡視范圍﹔常規巡視從兩個月增加到三個月。黨的十九大后,中央第一輪巡視已經結束,15個中央巡視組對14個省區、8個中央國家機關、8家央企和10個副省級城市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常規巡視。2018年10月9日,十九屆中央第二輪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已經開始。

通過對改革開放以來黨內巡視工作歷史演進的考察,可以得到以下啟示。啟示一,巡視工作定位與黨面臨的任務要與時俱進。巡視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黨所處的時代和面臨的主要任務。啟示二,黨內法規與制度是巡視工作開展的根本保証。巡視工作的理論突破與實踐創新必須通過制度加以確定,如此才能穩定有效地發揮巡視的應有效用。啟示三,自上而下的巡視應以充分的黨內民主為前提。自上而下的巡視與自下而上的民主緊密結合,才能保証巡視邊際效用不遞減,發揮出巡視最大最強的效果。啟示四,巡視是重要且管用的黨內監督方式之一。對權力的監督是一項系統工程,巡視不能代替其他監督方式。

(作者單位:河南省委黨校)

(責編:謝倩、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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