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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織密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法律網

記者  姜 潔

2018年10月29日08:3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反腐敗國際合作與追逃追贓工作中的多個法律空白得到填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國際合作局有關負責同志表示,這體現我國正在編織更加嚴密的反腐敗法律網絡,持續強化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合作的廣度和力度,再次表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懲治腐敗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

黨中央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頂層設計,再次釋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強烈信號

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為反腐敗追逃追贓國際合作提供司法支持,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所作出的頂層設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出台和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建立,再次釋放出黨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強烈信號,彰顯出黨中央追逃追贓態度絕不動搖、力度絕不減弱的一貫立場和鮮明態度,體現出黨中央深化國際合作、布下反腐敗天羅地網、決不讓腐敗分子躲進“避罪天堂”的堅定決心和高壓態勢。

據介紹,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起草過程歷經10余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通過不久,中央紀委於2004年牽頭成立研究實施公約協調小組,明確提出制定司法協助法的任務,司法部會同中央紀委監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加快研究起草進度。2015年6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被列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一類項目。經過近3年全面深入的調研論証,在先后5次廣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此次提請審議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草案。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建立和黨的十八大以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進展有著密切聯系。2014年,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精神,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201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這些成果來之不易,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各部門積極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我們的制度優勢正轉化為治理效能。”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國際合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兩部法律的修改和出台,一方面是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提升了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法治化水平,為我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同外逃腐敗分子作斗爭,不斷加大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力度提供了有力武器。

確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之一,與監察法形成有序銜接

此次通過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中,確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為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之一,並賦予監察機關在腐敗犯罪案件調查等活動中,與外國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刑事司法協助的職責,明確了監察機關和國內有關機關在刑事司法協助中的職責分工。

對此,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主任黃風表示,該法的出台填補了反腐敗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合作的國內法律空白,改變了之前我國同國外開展反腐敗刑事司法協助無國內法律可依的局面﹔同時,和監察法形成有序銜接,為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深入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完善了我國對外合作的法律依據,使《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我國同國外簽訂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等在國內真正“落地”,為與有關國家和地區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加強追逃追贓工作掃除了法律障礙,有利於我國履行反腐敗國際條約義務,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

黃風舉例,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出台前,外國如果有腐敗分子將贓款轉移到我國境內,對方向我國請求司法協助,要求查封凍結扣押贓款,我國由於沒有相應的國內法律規定,是無法執行對方的司法協助請求的。出於互惠對等原則,當我國向對方提出相應的司法協助請求時,也有可能遭到拒絕。黃風認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出台后,既為其他國家向我國請求司法協助提供法律依據,也會推動其他國家加大向我國提供司法協助的力度。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豐富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手段,對腐敗分子形成強大震懾

刑訴法增設的缺席審判程序一章中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証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偉認為,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有利於破解多年來制約反腐敗國際合作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深入開展的機制性障礙,織密對外逃腐敗犯罪分子的法網。他舉例,在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建立之前,一些外逃腐敗分子的案件由於時間過長,容易導致証人記憶減退、証據滅失等情況發生,証據得不到及時固定,使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得不到及時解決。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后,可以對外逃犯罪分子及時作出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彰顯法治權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還將進一步豐富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工作手段。目前,我國境外追逃的方式主要有4種,即引渡、遣返、勸返和異地追訴,缺席審判則和上述方式一起,為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更強有力的手段。通過作出刑事缺席審判,對外逃腐敗分子定罪量刑,對其涉案財產追繳沒收,讓腐敗分子人財兩空,對其形成強大震懾。

值得注意的是,刑訴法對缺席審判程序的適用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定,充分保障腐敗犯罪被告人的知情權、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並賦予被告人必要的救濟手段。這彰顯了司法文明,維護了司法公正,符合國際司法准則。

“兩部法律的修改和出台,既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實踐寶貴經驗的及時總結,可謂水到渠成﹔同時也為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受訪專家表示。

《 人民日報 》( 2018年10月28日 04 版)

(責編:謝倩、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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