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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容錯機制激發干部積極性

鄭 軍

2018年10月15日08:0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一段時間以來,“激發干部積極性”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從黨的十九大提出“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到中央專門出台文件《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目的都是要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價值導向,激發廣大干部干事創業的熱情和積極性。

事后容錯,才能鼓勵事前試錯,才能激發敢闖敢試的熱情。管理學有一句話:對失敗的容忍是激勵創新的必要條件。從基層的實踐來看,改革是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有探索就難免有失誤。當干部對事后容錯有明確預期,就會自然產生甩開膀子干的動力﹔相反,如果事情還沒開始做就擔心“秋后算賬”,干部就難免不思進取,產生“干得越多、出錯越多”的想法。可以說,黨中央要求建立干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抓住了激發干部積極性的關鍵。

為想干事的人撐腰、為敢擔當的人鼓勁,這一點已經形成共識,難就難在容什麼、怎麼容。換句話說,容錯的邊界在哪裡,既不縱容違法亂紀的行為,又能鼓勵干事創業的熱情。這其中的關鍵,就是要處理好“嚴管”與“厚愛”、“執紀”與“容錯”的關系。黨的十八大以來,正風肅紀雙管齊下,黨風政風為之一新,為廣大干部干事創業營造了良好氛圍。嚴管正是為了讓干部更好地干事,在嚴管的前提下,才談得上明確容錯的邊界,才能防止拿容錯當“保護傘”,搞紀律“鬆綁”,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說到底,嚴管是為了不縱容一個壞人,容錯是為了不誤傷一個好人,這樣才能讓干部敢於擔當、勇於任事。

從基層情況看,錯誤有顯性和隱性之分,導致容錯的標准難以劃定。“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這三個區分開來是建立容錯機制的總原則,在基層落實過程中,更應該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具體標准。同時,還需要把握公開透明的原則,讓容錯過程用公開展示公信力、引導力﹔還需要堅持容糾並舉,容錯不是縱容,而是要及時糾錯,避免再走彎路。

在具體落實過程中,對於紀檢干部而言,還需要把握是為公還是為私的出發點、是無心之過還是有意為之的動機、是遵紀守法帶來失誤還是違法亂紀的邊界、是集體決策還是個人肆意妄為的程序。把握住了這四點,我們的干部就知道干什麼、怎麼干,就會對事后的容錯機制產生明確預期,干事創業就會少一些顧慮、多一份熱情。

容錯考驗著擔當和能力,體現著大局和忠誠。客觀來說,絕大多數干部都渴望在廣闊基層施展拳腳、干出一番事業。“聞鼙鼓而思良將”,用容錯機制消除干部的后顧之憂,就會讓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不斷涌現。

(作者為湖北省隨州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

《 人民日報 》( 2018年10月15日 05 版)

(責編:謝倩、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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