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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治理誣告為擔當者擔當

向春玲

2018年09月19日08:56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有效治理誣告為擔當者擔當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指出:“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干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干事創業、建功立業。”近日,湖南省長沙市通報了7起為敢於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干部負責的典型案例,及時為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澄清正名,贏得干部群眾一片叫好。此前,山東、四川等地紀委也先后通報曝光了多起誣告陷害黨員干部的典型案例。這些有力舉措,傳遞出為干事創業者撐腰鼓勁、向誣告陷害者亮劍出招的強烈信號,樹立了扶正祛邪、激濁揚清的鮮明導向。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加大反腐敗斗爭力度,黨員群眾響應黨中央號召,配合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身邊的腐敗人員和不合格干部,是我們黨反腐敗的有力之舉,為我們黨選好用好干部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也有個別心懷叵測、品行不端的人乘機行匿名誣告誹謗之事,達到損害他人名譽和利益的目的。誣告行為的產生是監督權利的異化,使得正常反腐途徑受到歪曲,擾亂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組織上在甄別、調查這些誣告事件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這對公共行政資源帶來巨大浪費。

誣告行為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誣告行為所付出的成本和代價較低。長期以來,有的地方對此類情況採取“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慣常處理方式,對舉報事項既不說有、也不說無,搞模糊處理。一放就是半年、一年兩年。在這個過程中,一些被誣告的黨員干部精神上遭到巨大折磨﹔一些干部一生的奮斗、一生的清譽毀於一旦﹔一些干部晉升提拔的機會被錯過……而誣告者卻沒有被查處,逍遙法外。即使一些誣告者被調查出來,受到的懲戒過輕,有的僅僅以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了事,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有的誣告者即使受到查處,但其行為后果遠遠低於其造成的危害,起不到警示作用。

有效治理誣告行為,必須嚴格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僅要對腐敗“零容忍”,對誣告陷害等不良風氣同樣也要“零容忍”。為擔當者而擔當,保護黨員干部的正當權益,才能“引導干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干事創業、建功立業”,激發黨的生機與活力。

完善黨內監督和民主生活會制度。黨內監督是中國共產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保障。黨內監督中,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真實的舉報線索在監督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失實的舉報可能會演化成誣告,從而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失實舉報體現為錯告和誣告。誣告行為與錯告行為的最大差別在於兩者的主觀故意性不同,錯告是行為人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將錯誤事實上告,不存在主觀故意性。因此,為了預防錯告現象的出現,完善黨的民主生活會制度十分必要。讓黨員干部在民主生活會上就一些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充分表達。同時,與黨員群眾密切相關的黨務和政務做到公開透明,鼓勵廣大黨員群眾積極參與決策和監督。而誣告表現在行為人動機上是故意捏造、虛構所告內容,出於私心和畸形心理,公報私仇。因此,正常的黨內監督和真實的舉報行為要鼓勵,錯告要及時糾正,對於故意造謠、誹謗誣告行為要嚴厲懲處和打擊。

提倡實名舉報,減少誣告行為。有紀檢部門統計,90%以上的誣告是以匿名形式進行的。匿名誣告很難查証,誣告發現機制不完善,以及懲戒成本過低,無疑是導致誣告行為蔓延盛行的重要因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三條指出:“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黨組織應當為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並以適當方式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干擾妨礙監督、打擊報復監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在制度設計上,既要有激勵機制,也要有處罰機制。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本著“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的原則,既要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又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受到錯告誣告的干部澄清是非,還清白者清白。

建立黨員干部澄清機制,維護黨員干部的名譽權。在查清誣告事實的基礎上,對想干事、能干事的被誣告的干部,要旗幟鮮明地撐腰鼓勁、大膽使用,這是杜絕誣告行為的有力措施。這些舉措從個人層面來講,有利於被誣告者恢復受損名譽,使他們放下思想包袱,重燃對工作和事業的信心﹔從集體層面,有利於表達單位和組織的態度,鞏固組織的公信力﹔從社會層面,鼓勵廣大黨員和群眾積極向上向善,通過努力的工作獲得相應的待遇,不斷改善社會政治生態環境。

建立誣告行為嚴懲機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首先,對於造謠誹謗誣告他人的黨員干部,黨內要給予嚴肅處理,並作為典型通報,提高黨紀處罰的有效性和震懾力,警示他人。《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誹謗誣告是違法行為,應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以黨紀國法建立起嚴懲機制,治理誣告之歪風。

除了嚴懲誣告者,有關部門要鼓勵那些遭誹謗誣告的黨員干部積極自訴,被誣告的黨員干部要拿起黨紀國法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加強澄清保護機制的建設,加強黨紀國法懲治誹謗誣告的力度,提高被誣告者積極自訴的意識,才能有效地治理黨內和社會上的誹謗誣告行為,營造良好政治生態。

(作者系中央黨校科社教研部教授)

(責編:謝倩、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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