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9月10日13:29 來源:吉林日報
第一條為著力解決干部隊伍中存在的不擔當不作為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等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干部作風大整頓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不擔當不作為干部進行組織處理,要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要求,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決定,從嚴從實、動真碰硬,促進干部轉變作風,在全省上下形成擔當盡責、奮發有為的良好局面。
第三條對不擔當不作為干部進行組織處理,重點聚焦“疫苗案件”暴露出的責任不落實、作風不務實、監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突出問題,舉一反三,集中整治干部隊伍中存在的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失職失責失察,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嚴重的現象和行為。
第四條對不擔當不作為干部進行組織處理,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全面從嚴﹔堅持實事求是,體現客觀公正﹔堅持依規依紀,做到准確恰當﹔堅持懲教結合,強化警示作用。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組織處理包括調整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適應現任崗位的,予以調整崗位或者改任非領導職務。
(一)基層黨組織建設用力不夠、抓而不實,隻做表面文章、點好面差,政治功能不強、組織力弱的﹔
(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標准不高、考察不實、把關不嚴,履行程序不到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
(三)工作浮在面上、流於形式,表態多行動少、調門高落實差,沒有實際行動和措施,工作無起色的﹔
(四)擔當意識不強,怕擔風險和責任,不敢啃硬骨頭,不敢觸及矛盾,不敢拍板定事,新官不理舊賬,躲避復雜工作,推拖困難問題的﹔
(五)缺乏創新精神,主動作為和開拓進取意識不強,工作標准低,被動應付、敷衍了事、不催不動,導致所在地方和部門長期打不開工作局面的﹔
(六)服務意識欠缺,對待服務對象明通暗卡,能辦不辦、該辦不辦,群眾意見較大的﹔
(七)全局觀念和團結協作意識差,鬧無原則糾紛,導致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群眾中認可度不高、威信低的﹔
(八)精神懈怠,工作熱情減退,推著干、看著干,得過且過、庸碌無為,或者由於身體健康、能力水平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的﹔
(九)其他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予以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一)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不力,不真抓、不真管,患得患失、求穩怕事,所負責的工作和領域矛盾叢生、隱患突出,以及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
(二)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嚴格,在重大問題上態度不鮮明、立場不堅定,當面一套、背后一套,制造散布謠言,破壞隊伍團結和形象的﹔
(三)在落實中央精神和省委工作部署上變異走樣,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搞選擇性落實,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打折扣、搞變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
(四)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中不重視、不落實,脫離實際、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
(五)在精准脫貧、鄉村振興中作風不扎實,慵懶懈怠、推諉扯皮,工作長期沒有實質性進展,或者對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不精細、監管不嚴格,導致資金滯留、項目拖延造成損失浪費的﹔
(六)在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中不積極、不主動,拈輕怕重、推拖等靠,工作成效不明顯,重點任務不能如期完成,被約談提醒、通報批評后仍無明顯改觀的﹔
(七)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不敢抓、不敢管、不敢擔,整治涉黑涉惡腐敗及“保護傘”問題態度不堅決,工作推動不力,社會反響強烈,群眾意見較大的﹔
(八)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信訪問題或者合理訴求,不及時回應、不主動解決,或者上推下卸,態度蠻橫、簡單粗暴,損害群眾利益的﹔
(九)在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醫療衛生、教育文化、勞動保障、城市管理、道路交通、經濟貿易等工作中,落實監管和監督責任不到位,工作失職失責失察的﹔
(十)在項目建設、招商引資等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搞“數字政績”“虛假政績”,蒙蔽群眾、欺騙上級的﹔
(十一)在涉及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中應對不力、處置不當,或者知情不報、隱瞞實情的﹔
(十二)對巡視巡察、環保督察、專項檢查等反饋的問題,不積極整改落實,敷衍整改、虛假整改、拒不整改的﹔
(十三)其他情形。
第八條同一班子中多人因不擔當不作為,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問題被處理,社會反映較大、形象較差,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及時對班子進行調整。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要主動與紀委監委加強協調配合,對受到黨紀和政務處分應進行組織處理的干部及時作出組織處理,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干部在進行組織處理的同時應移交執紀執法機關。
第十條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不擔當不作為干部進行組織處理,應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的性質、后果、責任,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作出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作出組織處理決定前,應將組織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作出組織處理決定后,及時將處理結果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涉及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組織處理,同時報省委組織部。
第十二條對干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指定專人與其進行談心談話,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作風要求,幫助端正思想、提高認識,正確對待組織處理。談心談話情況,應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調整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一年內不得提拔。責令辭職、免職的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降職的干部,兩年內不得提拔。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干部。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吉林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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