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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印發《通知》

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

2018年06月01日08:3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通知》指出,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對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提出,要嚴格依法行政、切實防止亂發文件。一是嚴禁越權發文。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履行職責,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証明、重復証明、無謂証明的內容等。二是嚴控發文數量。嚴禁重復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並的盡量歸並,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文件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

《通知》明確,要規范制發程序、確保文件合法有效。一是加強制發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流程,確保規范性文件制發工作規范有序。二是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要認真評估論証。三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文件,要公開征求意見。四是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五是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防止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拍腦袋”決策。六是行政規范性文件在通過或批准之后,及時公開發布。

《通知》強調,要加強檢查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及時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充分發揮政府督查機制作用,將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相關報道見第六版)(新華社北京5月31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8年06月01日 02 版)

(責編:謝倩、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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