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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憲法保障

葉 青

2018年05月16日08:42    來源:《求是》

原標題: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憲法保障

憲法修正案充實了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的內容,同時修改了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有關規定。這是站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健全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充分體現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體現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取得的成果,充分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對於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維護憲法權威的根本要求。扎根中國大地,反映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特色,匯聚人民意願,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產生與發展的本質屬性。我國現行憲法公布實施至今已有36年,從1982年憲法施行到本次憲法修改前,全國人大先后4次修改憲法,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形成了一系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黨的十九大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全黨的指導地位,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間的內在統一性,是科學社會主義基本原則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際相結合形成的理論創新成果。適應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新要求,憲法修正案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范,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寫入憲法第一條第二款,從社會主義本質屬性的高度確定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這集中體現了黨領導人民長期奮斗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實踐邏輯,有利於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實現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一致,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始終沿著正確軌道向前推進,同時使作為治國安邦總章程的憲法得以與時俱進,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鞏固黨的領導地位的法治保障。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當前,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在國家運行機制和各項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已經形成一套堅持黨的領導的制度規范和工作機制,並轉化為國家治理有序、事業發展高效、社會和諧穩定的制度優勢。為適應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實踐,憲法有必要將堅持黨的領導從具體制度層面上升到國家根本制度層面,使之具有更強的制度約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推動黨的領導通過社會主義制度的執行有效落實到國家治理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各個方面。在憲法總綱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中充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的內容,使憲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內在地包含禁止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內涵,有利於強化黨的領導地位的法律權威,有利於增強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堅持黨的領導、維護黨的領導的自覺性,有利於對反對、攻擊和顛覆黨的領導的行為形成強大震懾,並為懲處這些行為提供明確的憲法依據,從而使憲法為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堅強保証。一個國家、一個政黨,領導核心至關重要。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是我們黨在長期執政實踐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國家主席制度是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主席任職規定上作出修改,使黨的總書記、黨的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主席的任職規定保持一致,堅持和完善了“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是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制度性安排,是黨中央在全面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從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提出的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大舉措,對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發揮憲法在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國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學習貫徹憲法修正案,要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作者:華東政法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

(責編:宋鶴立、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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