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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構建中國特色國家監察制度

2018年04月18日08:30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依法構建中國特色國家監察制度

  【紅船聽濤】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這是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的跨越式發展,將真正實現監察全覆蓋、監督無死角。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出台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通過國家立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體制機制固化和長效化,必將為反腐敗工作開創新局面、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有力政治保障和法治保障。

  充分體現改革與法治同步推進的要求

  改革的深化需要依法治國,法治建設是在改革中不斷推進和完善的。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從有序開展試點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直至監察法的出台,充分體現了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的要求。

  監察法開創了反腐敗國家立法的新氣象,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有助於構建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監察法把過去5年來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形成的觀念與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鞏固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不斷完善。出台監察法將推動紀委和監察委雙輪驅動的監督機制的發展,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古往今來,自我監督是長期困擾執政者的難題。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制的職責邊界,改變了過去監察范圍過窄難以形成有效監督的問題﹔改變了反腐敗力量分散、多點發力的問題﹔體現監察委專責監督的剛性、專業性和精准性,改變了工作環節的不統一和不協調的問題。監察法通過國家立法實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統一,從國家層面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突出了從嚴性的要求,同紀委的工作形成了有效配合,提高了全面從嚴治黨管黨的效果,有效地發揮中國特色的監督的優勢與效能。

  為國家監察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監察法的制定源於憲法,是一部於法有據的法律。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監察法草案主動與憲法修正案“對標”,相關內容及表述均與憲法修改關於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相銜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先通過憲法修正案,並在當天公布施行,再審議通過監察法。監察法通過后,各級監察機關就要依據監察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工作,彰顯了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的執政原則。

  監察法首先體現了“黨是領導一切的”的制度優勢。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監察法確立了堅持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明確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領導體制,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其次,實現了全覆蓋、無死角。監察法明確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覆蓋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人群,扎緊了制度籬笆,將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了監察全覆蓋。

  再次,突出了監察工作職能的專業性、科學性和嚴肅性。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各級監察委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其監察權限包括原來行政監察法規定的一些權限,和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具體有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還有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這將為監察工作順利進行提供保障。

  最后,形成了嚴謹而規范的監督系統。在監察程序上,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使監察權力行使權力放在陽光下,增加了監督程序的科學性、透明性。在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工作的監督層面,監察法既賦予各級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必要的調查手段,也規定了全面的外部監督和嚴格的內部監督機制,強化了對監察權的監督制約,加強了內控風險和外控風險的雙重防范機制,避免了“燈下黑”。在內外監督機制的構成上,監察法專列兩章,從接受人大監督,強化自我監督,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細化規定。監察法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理念。

  將法律和制度優勢轉化為監察效能

  有效推進監察法的實施,要從隊伍建設入手,通過“硬件”和“軟件”建設提升職能和素質,將法律優勢和制度優勢轉化為監察效能。

  首先,樹立監察意識,打造一支盡職盡責的監察鐵軍。監察法是監察工作落實的依據,通過對監察系統的干部有針對性地開展多層次、全覆蓋、常態化的執法業務培訓,使之樹立監察意識,並將監察意識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在決策、執行和監督的各個方面融入監察意識,打造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權威高效、清正廉潔的紀檢監察鐵軍,從而有效地推進監察法的實施。

  其次,實現監察職能和監察執行的銜接。監察職能的有效歸屬是圓滿完成監察執行的前提。在監察法實施的初期將原屬於檢察范疇的職務犯罪、反貪、反瀆等職能歸並於監察范疇,有利於解決不同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或重疊的問題,確保監察工作職能明、責任清、任務准、效率高。

  最后,在實施推進中通過細則、解釋不斷完善。監察法在實施中還需在實踐層面上進一步落實紀法銜接以及法法銜接的問題。在紀委和監察委合署辦公中,也會出現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與監察委的監督調查問責之間有效配合的依據及職責之間的銜接問題,這是需要不斷通過實踐和時間磨合逐步解決的。

  (作者:江偉,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北京市委黨校黨建基地研究員)

(責編:宋鶴立、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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