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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海樓:給所有公權力戴上“緊箍”

孫  懿

2018年03月15日08:1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今年全國兩會的熱點之一。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正式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緊接著,3月13日,大會又聽取了關於監察法草案的說明。這部被認為是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草案,備受矚目。

  在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都對國家監察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中共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中共中央為何如此重視國家監察立法工作?制定監察法具有何種重要意義?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對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至關重要。

  在中國,80%的公務員和超過95%的領導干部都是中共黨員,這就決定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打鐵必須自身硬”。中共自誕生之日起,就十分注重保持自身的純潔性,不斷加強拒腐防變的機制建設。早在1927年召開的中共五大上,就曾成立第一個紀律檢查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經過長期發展實踐,已經形成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監督基本覆蓋的格局,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制成效初顯。特別是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腐敗力度空前,取得了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並鞏固發展,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

  然而,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貪腐行為尚未絕跡,“四風”問題仍未斷根,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要求相比,監察體制機制還存在著明顯不適應問題。這其中,監察范圍過窄就是一個重要問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沒有做到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

  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証。隻有做到監督的全覆蓋,才能實現反腐敗無死角、零容忍。根據監察法草案的規定,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都要受到監督。這就將監督的震懾力量延伸到了公權力運行的全部細枝末節,給所有公權力戴上“緊箍”,從而有效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絕其源”。鏟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規制度。制定監察法,就是通過立法方式保証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將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從而不斷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

  隨著“全覆蓋”的鋪開,監督的大網必將越織越密,所有公職人員都要意識到,手握公權力必須心存戒懼,真正做到“心中高懸法紀明鏡,手中緊握法紀戒尺,知曉為官做事尺度”。

  (作者為本報編輯)

(責編:黃瑾、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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