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14日09:00 來源:光明日報
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監察法草案的說明、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新華社發
在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中,浙江省建德市紀委監委派駐第二紀檢監察組工作人員(右一、右三)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新華社發
【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圓桌對話】
3月13日,監察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制定監察法,把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對於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構建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本報邀請3位代表委員,圍繞監察法草案相關內容展開交流。
嘉 賓: 王擁軍代表(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區監委主任)
周仲飛委員(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常務副院長)
馮軍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聯合黨委書記、副所長)
主持人: 本報記者 王斯敏 王昊魁
構建全面覆蓋的監督體系
主持人:制定監察法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此舉具有哪些重大意義?
王擁軍代表: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在國家法治建設史和紀檢監察工作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取得卓著成效,反腐敗斗爭形成壓倒性態勢並鞏固發展,歸其根本,在於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旗幟鮮明、立場堅定、意志品質頑強、領導堅強有力。面對依然嚴峻復雜的反腐敗斗爭形勢,隻有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才能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
制定監察法,根本目的就是通過國家法律把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機制固定下來,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形成巡視、派駐、監察“三位一體”的權力監督格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監察法的制定與實施,必將為新時代反腐敗斗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周仲飛委員: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
監察法草案將黨中央關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決策和十八大以來反腐敗的好經驗、好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通過法律確認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構建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執紀和執法相貫通,實現監察權的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這對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正確運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馮軍代表:監察法草案系統規定了國家監察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察機關的設置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與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全面實現國家監察體制機制法定化,為堅持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實現國家監察的全覆蓋,整合優化國家監察資源,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制度鋪平了法律道路,使國家監察制度改革得以與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相銜接、相融合,其具有的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不言而喻。
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和中國特色
主持人:您認為,監察法草案具有哪些鮮明的特色?
王擁軍代表:一是旗幟鮮明地宣示了黨對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把黨的指導思想確立為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征,確保反腐敗斗爭領導權牢牢掌握在黨的手中。二是豐富和發展了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制度。設立監察委員會,是歷史與現實相貫通的重大創制性制度安排,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和中國特色,強化了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拓寬了人民監督權力的途徑,使國家監督體系更加完備、科學、有效。三是貫徹了我們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明確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監察工作原則。賦予監察委員會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職能,就是要把監督挺在前面,正確把握政策和策略,精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防止公職人員小錯釀成大錯,違紀滑向違法甚至走向犯罪。
馮軍代表:監察法草案有以下鮮明特征:第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明確將黨的領導以及黨和國家指導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法律。第二,以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為引領,設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機關體系。第三,實現監察對象和監察范圍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全覆蓋。第四,賦予國家監察機關綜合性監督調查處置權力與手段,特別是刑事調查權力與手段。第五,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權力監督與制約機制。
周仲飛委員:第一,堅持黨對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監察法草案明確規定了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的本質屬性。
第二,監察委員會既獨立行使監察權又要接受監督。監察法草案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時,草案專設“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一章,明確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
第三,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監察法草案規定了對6類監察對象進行監察,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消除了監督的空白地帶。
第四,體現了民主立法。自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閉幕以后,中央紀委就開始了監察立法的相關工作。草案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后,經過了向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征求意見、召開專家會聽取意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等環節,並作進一步修改。此后,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發送給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征求意見等,充分體現了監察法立法過程的民主性。
用留置取代“兩規” 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
主持人:監察法草案中有許多備受關注的亮點。您印象最深的亮點是什麼?
王擁軍代表:我印象最深的是監察法草案對採取留置措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限制條件。用留置取代“兩規”,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是我們黨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創制之舉,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
周仲飛委員:監察法草案設專章對監察程序作了規定,特別是對留置調查措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限制條件,對留置措施的適用條件和決定、留置期限及其延長、留置措施的通知、留置場所,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安全、醫療服務、刑期折抵等都有詳盡的規定。與原來的“兩規”相比,適用條件、審批程序、留置期限等更加嚴格,從而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保障了被留置人的合法權益。
馮軍代表:監察法草案從立法理念、立法內容到立法技術各方面多有創新,如創造性提出留置、政務處分等概念和相關制度等。我印象最深的是各級監察委員會這一全新類型的國家機構以及它所行使的全新類型的國家權力——國家監察權。各級監察委員會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它對犯罪的調查權,不同於公安、檢察機關的刑事偵查權,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等等。事實上,國家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兩位一體,對於這一全新機構的特點和運行規律,學界需要盡快熟悉、加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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