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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立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等兩個條例的修改答記者問

記者 張 璁

2018年01月17日08: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這兩個決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答:現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作為立法法的配套法規,是20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結合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需要在以下方面對這兩個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一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中央文件的要求,體現黨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領導﹔二是落實修改后的立法法提出的各項新要求﹔三是體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的工作經驗,解決立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問:修改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在修改過程中,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二是認真總結這兩個條例施行以來政府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把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一些成熟做法固定下來。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努力解決立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四是堅持立改廢釋並舉,進一步完善立改廢釋程序。

  問: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方面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一是明確要求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二是規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三是規定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后向社會公布。

  問:在依法推進和保障“放管服”改革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在總結國務院近年來大力推進“放管服”、行政審批制度等方面改革經驗的基礎上,一是明確規定起草行政法規、規章,應當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轉變。二是規定了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制度,要求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定,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三是為依法保障各項改革任務順利實施,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的部分規定。

  問: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規定了哪些具體制度?

  答: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一是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証制度。規定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規章制定項目建議,並應當對立項申請和公開征集的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証。二是確立公開征求意見制度。規定起草時應當將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審查時可以將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三是規定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起草專業性較強的行政法規、規章,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四是確立重大利益調整論証咨詢制度。起草或者審查行政法規、規章,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証咨詢。五是建立立法后評估制度。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可以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其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並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重要參考。六是重申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防止違反上位法。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問:在解釋和廢止程序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更好地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發揮行政法規、規章解釋和廢止的重要作用,在總結近年來解釋和廢止行政法規、規章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一方面明確了行政法規解釋的具體情形。另一方面規定行政法規、規章的廢止程序,適用條例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規章廢止后,應當及時公布。


  《 人民日報 》( 2018年01月17日 06 版)

(責編:宋鶴立、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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