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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治理之道: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范化

譚世貴

2017年11月08日08:1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自1988年9月深圳市政府率先設立法律顧問至今,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已走過近30年的發展歷程。政府法律顧問從早期為政府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到如今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協助起草和修改重要法律文書,服務范圍越來越廣泛。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於促進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產生了積極影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証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從近年的實踐情況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顧問工作涉及領域廣泛,顧問的工作量偏大。比如,某些地方政府聘請的法律顧問,同時也是黨委、人大、政協的法律顧問,很難全面顧及各方面。二是聘請法律顧問過於看重被聘人員的資歷、影響力而忽視其時間、精力保証。如聘請的法律顧問中有人擔任所在單位重要職務,其本職工作繁忙,以致參與法律顧問工作較少。三是使用頻率還不高。在一些地方,聘請法律顧問后幾乎不用,或僅僅是出了問題才想起找法律顧問解決。四是管理不到位,相應的工作機制和規則不健全。這些不足妨礙了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作用的充分發揮,應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優化隊伍組成。根據中央相關要求,政府法制機構中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被確定為法律顧問,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而符合條件的專家、律師則可以被選聘為外聘法律顧問。就專業條件而言,被選聘為法律顧問的專家應當是在相關領域有專長、有建樹的專家,且有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時間、精力。被選聘為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具有若干年執業經驗,且專業能力較強。外聘法律顧問應保証一定的人數,以便他們對某些重大法律問題能夠進行集體討論,保証其提供的法律意見的正確性。

制定工作規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對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工作職責、選聘條件、選聘程序、聘用合同的簽訂、履職的條件保障、權利義務、監督考核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以促進法律顧問工作規范化。法律顧問團組也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自身工作運行機制,包括以專報形式及時向政府及其部門報送法律顧問的重要意見、建議或調研成果﹔對於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應以召開會議的方式進行論証﹔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每年年底或年初召開一次工作座談會,以保証法律顧問工作順利進行。

完善履職保障。應當在確定外聘法律顧問享有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工作條件、獲得約定的工作待遇等重要權利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法律顧問的履職保障。主要包括法律顧問有權應邀參加或列席相關會議、考察、調研等活動﹔有權依委托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在履職過程中,有權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有權查閱與履職相關的文件資料﹔等等。政府法制機構應積極為法律顧問提供履職所必需的條件保障。

建立監督機制。應當制定法律顧問工作的監督、考核辦法,對法律顧問的履職情況、工作業績等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的依據。對於認真負責、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法律顧問,可以進行表彰獎勵。如果發現法律顧問違反聘用合同約定,應當予以解聘﹔對於法律顧問違反工作規則規定的義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除予以解聘並通報其所在單位外,還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以此督促法律顧問更好履行自己的職責。

(作者為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7年11月08日 07 版)

(責編:宋鶴立、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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