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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肅招聘工作紀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2017年11月07日08:4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嚴肅招聘工作紀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人社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出台《規定》?

答:近年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出現了一些違紀違規問題,損害了就業公平和社會正義,滋生了腐敗現象,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目前,公務員考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等已經建立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制度,但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尚無專門規定。

出台《規定》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是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內在要求,是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體系建設、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行為的緊迫需要。

問:《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答:事業單位通過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適用本規定。應聘人員、招聘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在公開招聘過程中,包括發布公告、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試、體檢、考察、公示、聘用等各環節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定。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定》共五章二十二條,主要包含四個方面內容:一是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及管理權限等﹔二是明確應聘人員違紀違規的情形及處理規定﹔三是明確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違紀違規的情形及處理規定﹔四是明確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序,針對應聘人員、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分別規定相應的救濟途徑。

問:《規定》針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些具體處理規定?

答:《規定》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對於應聘人員違紀違規的,視情形分別給予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等處理,並視其情節輕重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二是對招聘單位違紀違規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直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是對於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並停止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或調離招聘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招聘工作。

問:媒體曾報道個別單位在公開招聘中“因人畫像”“蘿卜招聘”等違紀違規行為,《規定》對此有何針對性措施?

答:《規定》明確,招聘單位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准(備案)招聘方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的﹔(二)設置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條件的﹔(三)未按規定發布招聘公告的﹔(四)招聘公告發布后,擅自變更招聘程序、崗位條件、招聘人數、考試考察方式等的﹔(五)未按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六)未按規定組織體檢的﹔(七)未按規定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的﹔(八)其他應當責令改正的違紀違規行為。(周洪雙)

 

(責編:宋鶴立、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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