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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團組織的中國邏輯

康曉強

2017年09月20日09:03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群 團 組 織 的 中 國 邏 輯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對群團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黨的群團工作是黨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群團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要認真總結經驗,繼續統一思想、抓好落實,切實把黨中央對群團工作和群團改革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群團組織是群眾利益表達、利益吸納、利益整合、利益協調、利益協商的有機平台,不僅在過去革命的歷史時期發揮了積極效應,也是今天和今后的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治理改革舉足輕重的有力支撐力量。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愈加關注、愈加關懷群團工作:把群團組織視為黨的領導體系和執政體系的有機構件予以強調,把群團工作視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予以強化。這種強調、強化,既有理論層面的宣傳倡導,也有實踐機制方面的試點培育,力圖從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的角度進行全面開發、全方位部署:2015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2015年7月中共中央召開黨史上首次黨的群團工作會議,2015年11月中央深改組第18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總工會改革試點方案》《上海市群團改革試點方案》《重慶市群團改革試點方案》,2016年3月、7月、9月、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先后印發《科協系統深化改革實施方案》《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全國婦聯改革方案》《中國僑聯改革方案》,2017年2月中央深改組第32次會議聽取全國總工會、上海市、重慶市群團改革試點工作總結報告並給予充分肯定,2017年3月、4月、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又先后印發《中國文聯深化改革方案》《中國記協深化改革方案》《中國作協深化改革方案》,2017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專門對群團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群團改革正蹄急步穩有序推進。

  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以及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不屬於該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以此為依據,23個群眾團體都屬於社會團體范疇,是屬於“免於登記”的一種特殊類型的社會團體。換句話說,所有的群眾團體都是社會團體。因此,從理論上說,群團組織隸屬於社會團體,應歸入社會組織之列。但由於群團組織是不必登記或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因此,群團組織在實踐形態中呈現出相對有別於西方國家社會組織的特殊性、特色。這種特殊性、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與黨的政治聯結緊密,具有強內生關系。這種內生關系主要體現在:群團組織作為黨的“外圍組織”,是黨的群眾工作體系的內在構成要素,也是黨聯系特定群體、特定階層、特定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我們黨通過群團組織這些外圍組織的靈敏“觸角”洞察、洞悉社會不同階層、不同社會群體的分殊化、差異化利益結構,對於促進社會有機整合、團結耦合具有基礎價值。盡管不同群團組織成立的動因和時代背景不一,但都為時勢所造就,都是一定歷史、一定社會條件的產物。

  歷史實踐反復表明:群團事業、群團工作並非只是群團組織自身的事情,也是黨成長發展的內在要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黨的群團工作是黨通過群團組織開展的群眾工作,是黨組織動員廣大人民群眾為完成黨的中心任務而奮斗的重要工作。因此,群團組織應自覺主動堅持黨的領導,這是其政治性的根本體現,也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獨特之處。失去黨的領導的群團組織,將會喪失主心骨,迷失前行方向,也難以行穩致遠。歷史與現實告訴我們:黨的領導與群團組織的發展是一致的,隻有堅持黨的領導,群團組織的發展才能有正確的方向和堅強的保証。不能把黨的領導與群團組織的發展對立起來,更不能以群團組織的自主性來動搖和否定黨的領導,這樣做不僅在思想上是錯誤的,在政治上也是十分危險的。在堅持黨對群團組織的領導這樣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有絲毫動搖、絲毫懈怠。

  具有雙重嵌入結構。第一重嵌入結構是上級群團組織“嵌入”下級群團組織。群團組織主要按照中央—省—地—縣—鄉鎮街道等層級結構縱向建構起來:上級群團組織嵌入於下級群團組織之中,對下級群團組織在業務方面進行具體指導,在項目運作、品牌開發、活動開展等方面開展合作。由此,型構了自上而下、自成體系、自主運行、相對系統化的群團網絡化組織體系。當然,必須承認,這種系統內的層級化控制機制並不佔據主導性位置,且有層層衰減、衰弱、虛化的趨向,原因主要在於還有另一重更加強力的領導機制和嵌入結構,即同級黨委的結構“嵌入”。改革開放以來,在群團組織領導體制方面的最大變化是群團雙重領導體制的微妙變化。改革開放以前,群團組織不僅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而且受上級群團組織的領導,但這種雙重領導沒有主次之分。改革開放以后,群團組織雖然也是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但卻有主次之分,以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為主,以群團組織的上級組織領導為輔。與第一重嵌入結構相比,同級黨委這第二重嵌入結構更具有實質性。從結構嵌入的“初心”來看,黨的領導不是體現在黨對群團組織的直接整合、直接命令,而是積極積聚、凝聚群團組織的力量和資源,並使這些力量和資源成為有力支撐執政體系合法性、權威性、有效性的有效要素。因此,黨的領導不是為了領導而領導,而是為了整合、聚合、糅合各種社會力量、社會資源、社會要素以實現社會現代化。

  結構定位的居中性。群眾團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結構形態:既不同於多元主義所描繪的非政府組織、“利益集團”,也不同於西方國家中與政府相抗衡、相對峙的“市民社會組織”,而是基於我國特殊的歷史、文化、社會、民情的體制內的訴求表達、整合性組織,有其獨特的不偏不倚的居中的結構定位,即居於黨和特定群體群眾“中間”的位置。這種結構方位使其具有獨特優勢:既與黨有密切的聯結,有體制內資源的支撐,有充足的政治合法性資源,又有扎根基層群眾的厚實社會合法性基礎。這種介於國家與社會中間的獨特結構方位,使群團組織具有“頂天立地”的地位。所謂“頂天”就是自覺堅持黨對群團組織的領導,所謂“立地”就是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冷暖。實踐表明,隻有真正“立地”接了地氣,幫群眾說話、為群眾辦事,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才有可能“頂天”,才能獲得黨的青睞、認可,也才能在政治體系中成為不可或缺、無法取代的重要機構。否則,其存在的現實價值就會大打折扣。

  先進性是群團組織的重要屬性。群團組織不是一般、普通的社團組織,先進性是其重要表征,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群團組織成員或會員有一定准入門檻,不是什麼人隨便可以加入。比如,中國共青團章程第一章第一條規定:年齡在14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只是共青團員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隻有其中的先進分子才能正式加入。根據團中央和教育部2016年11月聯合印發的《中學共青團改革實施方案》,“用3年左右時間將初中、高中階段畢業班團學比例分別控制在30%、60%以內”。其次,在成長取向、發展願景上,群團組織志存高遠。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牢牢把握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而奮斗的時代主題,動員所聯系群體為大局、中心工作服務,而非像一般性的社會組織隻聚焦、專注於某一短期的、“切口”小的特定社會問題、特定社會需求。再次,注重核心價值的引領、引導。群團組織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要使命和價值關懷,強調以先進引領后進、以文明祛除愚昧,在價值追求方面體現了其先進性。

(責編:黃瑾、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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