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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交通違法有可能面臨黨紀處分

劉輝

2017年05月09日17:23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原標題:黨員干部交通違法有可能面臨黨紀處分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某,中共黨員,某市某區 城市管理局中隊長。2016年1至6月,周某在城區駕駛機動車闖紅燈2次,違法停放機動車1次,均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和扣分處理。周某在規定期限內接受了處理。

  案例二 王某,中共黨員,某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長。2016年3月3日,王某在機動車駕駛証被暫扣期間駕駛私家車去看望朋友,與1名騎電動車橫過道路的老人發生交通事故。王某被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罰款,並處10日行政拘留,經協議賠償被害人1萬元。

  案例三 趙某,中國黨員,某縣某鎮民政辦科員。2016年4月4日,趙某駕駛面包車回鄉下辦事途中,因越過雙黃線行駛,與對面駛來的一輛超載3人的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駕駛員當場死亡。4月12日,趙某被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6月10日,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趙某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四 李某,中共黨員,某縣政府辦副主任科員。2016年2月6日晚,李某與朋友聚會並飲酒后駕駛私家車回家,途中被執勤的交警查獲。經司法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0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准。5月5日,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某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拘役3個月,罰金1000元。李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討論意見

  對上訴四個案例的處理,在執紀實踐中均出現了不同意見,具體如下:

  案例一,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規定,黨員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周某違反了國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必然違反了黨的紀律,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雖然有交通違法行為,但均按照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及時接受了處理,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沒有損害黨的形象和損害黨、國家、人民的利益,可以通過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

  案例二,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雖然在駕駛証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到行政處罰,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隻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就可以了,不需要再給予黨紀處分。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交通違法行為雖然沒有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屬於受到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行為,應當依據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案例三,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違反交通法規,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所在單位認為趙某認錯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趙某本人一貫表現優秀,是鎮黨政班子成員后備干部人選,建議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減輕處分,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的行為不符合特殊減輕處分程序的適用條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四,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刑罰,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應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但李某認罪和認錯態度好,一貫表現優秀,建議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減輕處分,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不符合特殊減輕處分的適用條件,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處理參考意見

  黨員干部的交通違法行為包括交通違法犯罪行為,是執紀實踐中常見的問題,以上四個案例基本體現了黨員干部交通違法行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進行黨紀處分的主要情形。我們分別同意分歧意見中的第二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一般可以運用第一種形態“紅臉出汗”

  《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這條規定的違紀行為是黨員違法《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這裡必不可少的要件是需要達到“影響黨的形象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這個后果要件標准,需要在個案中具體把握。如黨員駕駛機動車闖紅燈、超速行駛等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以普通公民身份接受行政處理,且沒有造成影響黨的形象或者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就沒有必要再給予黨紀處分。按照《黨章》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黨內監督條例》關於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黨組織可以對黨員輕微交通違法行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通過提醒談話、批評教育等使其“紅紅臉、出出汗”。案例一種,周某闖紅燈和違法停放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均依法接受處理,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黨組織可對周某給予批評教育而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

  二、交通違法行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黨員的交通違法行為不涉及犯罪,但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依據公安機關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交通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經過核實后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例如,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証,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該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等等。

  案例二中,王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在機動車駕駛証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公安機關罰款和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給予交通違法不涉及犯罪的黨員黨紀處分時,除了依據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外,還應當到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証據材料進行審核。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紀檢機關作出黨紀處分的重要依據,但絕不是唯一依據。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司法機關的生效刑事判決書相比,不是終局性裁判,如果被處罰人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原來認定的交通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可能會變更。所以,紀檢機關必須對相關事實、証據進行審核,並將調查認定的違紀事實與本人見面,保障其黨員權利。如果收到行政處罰的黨員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等依法改變原來行政處罰決定,對原來的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紀檢機關對此應當給予尊重,一般應當根據改變后的判決、決定等重新作出處理。

  三、交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區分情形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一)交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重處分。犯罪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減輕處理不能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特殊情況”。這裡的特殊情況,是為了應對執紀實踐中的復雜情況,具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適用時必須特別慎重。《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情形一律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案件三中,趙某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人民法院作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雖然趙某具有認罪認錯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等從寬情節,以及本人一貫表現優秀,但這些都不能突破重處分的幅度,最輕也必須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三中,趙某在被司法機關追究交通肇事罪的過程中,被檢查機關依法批准逮捕,根據《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若不具備給予黨紀處分條件,該干部所在黨組織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中止趙某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並根據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按規定及時恢復其黨員權利。

  (二)交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醉酒駕駛行為是一種高度危險的故意犯罪行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可處拘役,並處罰金。《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

  案件四中,李某醉酒駕駛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和罰金,其交通違法行為是嚴重觸犯刑律的故意犯罪行為。依據《黨紀處分條例》,應當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處分。雖然李某認罪認錯態度好,一貫表現優秀,但都不符合《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減輕處分程序的使用條件。因此,對李某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能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責編:秦華、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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