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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從嚴治黨面對面》③)

自我淨化 祛病強身【4】

——如何理解《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核心要義

2017年04月21日07:0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四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我們常說,“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信任同志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放棄監督就意味著放任自流,不但信任無從談起,還會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巨大損失。

從一定意義上說,信任是建立在人們的思想覺悟、政治品質、道德素養基礎上的,離不開被信任者的自律。監督則是一種他律,是從外部對人們的思想與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對干部成長來說,信任與監督猶如一枚硬幣的兩面,有機統一、不可分割,信任不是不要監督,監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強調一面而否定另一面,不是科學辯証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就權力運行而言,不受監督的權力是極其危險的,加強監督至關重要。

我們黨賦予領導干部權力,是信任、培養,更是考驗。領導干部從接受權力那一刻起,就肩負著黨的重托和沉甸甸的責任。職位越高權力越大,責任就越重,越要嚴格監督。必須牢固樹立“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理念,把監督的螺栓擰緊,把制度的籬笆扎牢,使領導干部心懷敬畏和戒懼,時刻感受到責任、考驗和約束,確保手中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增強監督意識。一些領導干部走上違紀違法道路,有理想信念動搖、紀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監督不力的原因。我們黨是執政黨,領導干部手中掌握著權力,面臨著形形色色的誘惑,容易成為被“圍獵”的對象,如果不加強監督,就很容易出問題。黨教育培養一名領導干部不容易,加強監督,是對領導干部的愛護。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切實增強監督意識,不斷提高履行監督責任和自覺接受監督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落實監督制度。監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條例》針對黨內監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著眼於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規定了巡視巡察、組織生活、黨內談話、考察考核、述責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等監督制度。各級黨組織要嚴格執行黨內監督各項制度,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用好監督利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巡視和派駐是黨內監督的兩大利器。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監督從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到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政治定位越來越准確,目標任務越來越清晰,發揮了利劍作用。同時,還要發揮好派駐監督的“前哨”作用,加強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特別是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要繼續發揮巡視和派駐的監督作用,消除監督盲區,使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受到嚴格監督。

實踐証明,黨內監督作為我們黨自我淨化的重要手段,為保持黨的肌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把強化黨內監督擺在重要位置,不斷發揮黨內監督的威力,就一定能迎來黨風正、民心順、事業興的美好未來!

深度閱讀

1.《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人民出版社,2016年7月。

2.《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人民出版社,2016年11月。

《 人民日報 》( 2017年04月21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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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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