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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顯明: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2017年03月20日09:42    來源:《求是》

原標題: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核心要點:

  ■ 古往今來,法治是治國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法治也不是萬能的,治國理政僅靠法治這一手是不夠的。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實施有賴於道德支持,道德踐行也離不開法律約束。法律難以規范的領域,道德可以發揮作用,而道德無力約束的行為,法律則可以懲戒。

  ■ 法律是准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要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依法執政基本方式落實好,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 立法脫離了人之常情,背離了公平正義,失掉了道德之善,所立之法便難以成為良法。惡法的實施則貽害無窮。文明執法、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對道德的捍衛。司法不公,既是對法律的褻瀆,也是對惡行的縱容、對美德的貶損。執法、司法如果失掉了懲惡揚善的功能,其本身就會成為罪惡的根源。守法是一種善,違法是嚴重的失德。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實施才能實現良法善治。

  ■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法律要發揮作用,首先全社會要信仰法律,這是法治國家的精神要素。道德要發揮作用,必須提升全社會的道德素養,這是以德治國的文化基礎。

  ■ 中國古代有“以吏為師”的優良傳統,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領導干部既要有“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的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也要有“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眾”的君子之范。抓住這個關鍵少數,就抓住了德法結合的根本。

  ■ 毋須借助宗教,即能解決人的終極精神需求和行為選擇,這是中華文化的優勢所在。為什麼中華文明能經受住各種沖擊而堅守根基?其中的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條是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中國政治文化基因。自秦統一中國后,歷代統治者都無一例外地利用法律維護中央權威,利用法治和德治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進行主題為“我國歷史上的法治和德治”的第37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學習並發表重要講話。講話深刻揭示了法治與德治的辯証關系,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關於法與道德關系的理論,闡明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為我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

  一、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法律與道德同屬為經濟基礎服務的上層建筑,本質是相同的,但產生方式、實施方式、表現形式、調整范圍和功能作用是不同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不同的地位和功能。法治,就是發揮法律規范作用,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性,用法律准繩規范社會行為、社會生活、國家治理。德治,就是發揮道德教化作用,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思想道德覺悟,用道德引導規范社會成員行為,調節社會關系。早在十年前,習近平總書記還在浙江工作時就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作出法治與德治,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的高度概括。古往今來,法治是治國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法治也不是萬能的,治國理政僅靠法治這一手是不夠的。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實施有賴於道德支持,道德踐行也離不開法律約束。法律難以規范的領域,道德可以發揮作用,而道德無力約束的行為,法律則可以懲戒。由此他得出結論:“法治和德治不可分離、不可偏廢,國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協同發力。”這個結論是關於法律與道德辯証關系的深刻揭示,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基本原理。

  二、德法合治,歷史瑰寶

  在綿延近五千年的歷史進程中,中華民族創造了燦爛的政治文化。德治、法治的思想和實踐貫穿中國歷朝歷代,德法合治實則是中華政治文明的瑰寶,是中國古代王朝興衰更替的基因密碼。早在兩千多年前,周公就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罰”。孔子提出“為政以德”,強調“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荀子主張“化性起偽”“隆禮重法”。漢代董仲舒提出“陽為德、陰為刑”,主張治國要“大德而小刑”。到了唐代,人們更是提出“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一方面推行德治,通過“貞觀修禮”建立一整套道德體系﹔一方面推行法治,制定嚴密的法典——《唐律》。宋元明清時期基本延續了德法合治的傳統。通觀我國古代歷史,法治和德治運用得當的時期,大多能出現較好的治理和發展局面。如漢唐時期的盛世,正是禮法並舉、德法合治的時期。反之,單純德治如周代,最終導致禮崩樂壞天下大亂﹔而單純法治如秦代,則最終導致二世而亡。域外經驗也是如此。歷史証明,凡是既注重法治又注重德治的國家,治理效果都比較好﹔單純靠法治或德治,都難以把國家治理好。

  三、德法結合,相輔相成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經驗教訓,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這條道路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強調法治和德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這既是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對治國理政規律的深刻把握。

  法律是准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要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依法執政基本方式落實好,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要強化道德對法治的支撐作用。人們對法律的認同,根本的是對其蘊含的道德價值的認同﹔人們對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於思想覺悟的提升。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就是要發揮道德對人良知的教化作用,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為法治創造良好人文環境。一方面,要在道德體系中體現法治要求。守法是人類最美好的品德。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道德是更高層次的法律,道德對法治具有滋養作用。另一方面,在道德教育中要突出法治內涵,特別要針對我國人情積習厚重、規則意識淡薄的情況,注重培養人們的法治信仰、法治觀念、規則意識,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營造全社會都講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環境,注重在文化傳承中涵養法治精神。

  要把道德要求貫徹到法治建設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撐。法律法規要樹立鮮明道德導向,弘揚美德義行,保障實現善有善報、恩將德報。立法與法律實踐都要體現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始終,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人類法治發展演進的一般規律是,法律本於人情,各國無不把基本道德、重要公序良俗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法律。立法脫離了人之常情,背離了公平正義,失掉了道德之善,所立之法便難以成為良法。惡法的實施則貽害無窮。文明執法、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對道德的捍衛。司法不公,既是對法律的褻瀆,也是對惡行的縱容、對美德的貶損。執法、司法如果失掉了懲惡揚善的功能,其本身就會成為罪惡的根源。守法是一種善,違法是嚴重的失德。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實施才能實現良法善治。

  要運用法治手段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底線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對缺少道德自覺的人,對那些傷風敗俗的丑惡行為、激起公憤的缺德現象,單靠道德教育、叩問良心已經不夠,必須運用法治手段進行治理。唐初之所以出現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盛世,成功經驗即在於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嚴重失德問題,做到了“道之以德”“齊之以刑”,“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當下如誠信缺失、電信詐騙、假冒偽劣等問題,都應用法治手段予以懲治。

  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和道德自覺。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引用法國思想家盧梭的經典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法律要發揮作用,首先全社會要信仰法律,這是法治國家的精神要素。道德要發揮作用,必須提升全社會的道德素養,這是以德治國的文化基礎。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權利義務相統一,道德素養的基礎是愛國守法。國無德不興,人無德不立。公民道德素養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國家法治進程,培育法治意識和道德自覺是實現德法結合的基礎工程。

  要發揮領導干部在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中的關鍵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善政根本上靠為政之人。領導干部能否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對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和道德氛圍至關重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領導干部既應該做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也應該做道德建設的積極倡導者、示范者。中國古代有“以吏為師”的優良傳統,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領導干部既要有“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的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也要有“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眾”的君子之范。抓住這個關鍵少數,就抓住了德法結合的根本。

  四、堅定自信,開辟新路

  美國法哲學家博登海默認為,法治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最好的治理方式。人類過去的一切發明,重在征服自然,自從有了法治,人類開始征服自己。法治,是全人類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共同追求,中華民族是最早發現法治價值的民族之一。

  在古巴比倫文明、古埃及文明、中華文明、古印度文明等四大文明中,唯一未中斷發展而一脈相承的是中華文明。在中華政治文明產生儒家、法家之學的時候,才產生了古巴比倫文明和古埃及文明在地中海相結合的古希臘文明。古希臘文明因缺少原創性,故隻能視為亞文明,其地位不能與四大文明相提並論。在此后二千五百多年的發展中,以古希臘文明為源頭,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以其他三大古文明為源頭而形成了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以中華文明為淵源而形成了中華法系。國家治理模式迄今大致可分三種:一種是以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為代表的法律+宗教模式,一種是以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為代表的法律與宗教合一模式,第三種則是由中華文明獨創而在東方國家得到實踐的法治+德治模式。

  自商紂滅亡之后,中國的先哲即已發現“敬天”“祀神”不如“敬德”,從而完成了從宗教政治向世俗政治的轉變。此后三千年,神權從未取得過對政權和世俗的統治地位,“修齊治平”“內聖外王”“德才兼備”一直是中國“賢能政治”的基本要求。德治和法治相結合一直是中國歷代政權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毋須借助宗教,即能解決人的終極精神需求和行為選擇,這是中華文化的優勢所在。為什麼中華文明能經受住各種沖擊而堅守根基?其中的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條是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中國政治文化基因。自秦統一中國后,歷代統治者都無一例外地利用法律維護中央權威,利用法治和德治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

  我們黨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忠誠繼承者、弘揚者和建設者。對歷史上德法結合的優秀傳統,我們要有充分自信,並批判性地繼承,揚棄其專制性、等級性、工具性、殘酷性,而繼承其“以法為本”“緣法而治”“刑無等級”“法不阿貴”“注重官德”“注重家庭”“立德修身”等有益的思想和實踐,做好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使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得以發揚光大。我們既不能走西方法律和宗教相結合的道路,也不能走阿拉伯國家政教合一的道路,我們要走出一條新路,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條道路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人民為主體,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原則,以中國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以突出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為特色。這就是法治的中國模式,就是法治的中國方案。

(責編:秦華、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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