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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計算方式

2017年03月17日09:23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原標題: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計算方式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決定之日是指黨委(黨組)對干部的任職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日期,而不是主管領導簽發任職通知的日期。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經備案部門審核無異議,其任職時間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其他類似情況,如雙重管理干部任職經征求協管方意見無異議的,任職時間均自主管方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由黨委提名的選任制干部,任命時間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同時兼任黨內職務和選任制或政府任命職務的,其任現職級的計算應區分兩種情況確定:一是黨內職務已明確職級的,以任命黨內職務的時間為准﹔二是黨內職務沒有明確職級的,以當選、決定任命或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如果公示期間有反應或者舉報,經查核不影響任職,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查核情況和結論,並就該干部的任職時間問題提出建議。如果查核時間較短,任職時間可以按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如果查核時間超過三個月,任職時間可以從黨委(黨組)批准組織(人事)部門的查核報告之日起計算。

(責編:秦華、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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