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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黨內法規體系

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治理之道)

金成波

2017年02月14日08:5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建立和完善黨內法規體系是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前提和基礎。目前,我們黨的黨內法規體系由黨章、准則、條例以及規則、規定、辦法、細則構成。經過從2012年開始的兩個階段的集中清理,我們已經基本解決了黨內法規中存在的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問題,有力維護了黨內法規制度的協調統一。根據《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的要求,要實現黨內法規“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目標,需要從以下3個方面對黨內法規體系進行完善。

  細化黨員權利義務規定。黨內法規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目的,是明確黨員義務、規范黨員行為,促進黨內團結、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同時也應看到,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是黨的活動主體,即黨的組織、黨的權力、黨的生活、黨的工作、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的主體。隻有重視黨員權利,才能保証黨內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在現有的黨內法規體系中,相對於數量較多的黨員義務規定,對於黨員權利的規定較少,主要集中於2004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它規定了黨員權利的內容、保障措施以及侵犯黨員權利的責任追究方式。然而,這一條例隻有38條,內容原則性較強。因此,應以黨章為基本遵循,進一步細化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第七部分的要求,進一步保障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以保証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

  加強對違規行為的追究。按照法理邏輯,完整的法律規范應包括條件假設、行為模式和后果歸結等基本要素。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正式將“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因而,黨內法規也應符合法律規范的邏輯。我們黨現行的黨內法規,多數在后果歸結部分較弱。涉及黨內政治生活、黨風廉政建設以及黨員權利保障的黨內法規,通常表述為“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觸犯黨內紀律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這樣的表述使得處理結果具有不確定性,使得黨員不易對行為后果進行預期。因此,對於具有羈束性的黨內法規規范,都應明確其后果歸結,使之具有清晰的責任條款。2015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於處分的適用范圍、種類、運用規則等作出了明確而清晰的規定。加強對黨內違規行為的追究,應以紀律處分條例為參照,設定確切的后果歸結。

  完善黨內組織規范。黨內組織規范是指調整中央、地方、基層黨組織選舉、決策、監督等各類行為的規范。現有黨內法規中的黨內組織規范還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比如,在黨內法規的條例中,組織規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地方和基層黨組織。再比如,現有黨內法規主要集中於對黨組織的選舉規定,對於黨組織的決策內容和程序以及黨組織監督的對象、方式和程序等缺乏系統規定。完善黨內組織規范,應堅持問題導向,在調整對象上,繼續完善黨的地方和基層組織規范,如修改《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制定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在規范內容上,不斷完善黨內決策機構、決策程序、決策實施保障等,同時完善黨組織的監督制度,尤其應以剛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確立的監督制度帶動其他監督,完善監督體系,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作者單位:中央黨校政法部)


  《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14日 07 版)

(責編:秦華、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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