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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關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的說明

2017年01月22日08:4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中央紀委研究制定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受中央紀委常委會委托,我就規則起草的有關情況向全會作說明。

  一、關於規則稿起草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紀檢干部隊伍建設,要求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監管好自己,把紀委的權力關進制度籠子。2015年6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精神,提出整合監督執紀相關制度,制定一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工作規則。2016年年初,啟動規則制定。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后,習近平總書記對在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確定此項規則給予充分肯定。

  關於制定規則的必要性,有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全面從嚴治黨,紀檢機關首先要把自己擺進去,扎緊制度的籠子。六中全會以審議通過《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為切入點,對全面從嚴治黨作出新的戰略部署。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肩負著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職責。己不正,焉能正人。要密切聯系實際,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強化自我監督,從嚴管好自己。監督既要靠組織和敢於擔當的人,也要靠制度。制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中央紀委貫徹落實六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以實際行動向全黨作出鄭重承諾,建設忠誠干淨擔當的隊伍,回應黨內關切和人民群眾期盼。

  第二,制定規則的根本目的是構建自我監督體系,推進紀檢機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黨內監督是全面從嚴治黨的迫切要求,紀律檢查機關的自我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面。黨的領導本身就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對紀委的監督首先在於各級黨委。信任與監督、自律與他律辯証統一。制定規則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理念的制度體現,健全監督執紀規程,並向黨內外公布,有利於加強黨委對紀委的領導和監督,有利於把紀委的自我監督同接受黨內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紀委的權力不被濫用,用擔當的行動詮釋對黨的忠誠。

  第三,制定規則是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紀檢機關突出問題的迫切要求。監督執紀問責是紀委最重要的權力,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機關及全國紀檢系統查處了一批違紀違法的紀檢干部,反映出紀檢干部並沒有天然的免疫力,紀檢系統在管理監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環節。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與時俱進。案件審理工作條例頒布於1987年,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修改於1994年,不少內容已難以適應當前工作需要,100多個配套制度,規定零散、標准不一,一些關鍵環節存在制度漏洞。二是有紀律不執行,嚴重損害紀檢干部形象。有的朋友圈、關系圈不干淨,與有問題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講規矩、不守紀律,越權接觸相關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規避審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處置問題線索﹔無視審查紀律和保密紀律,打探消息、跑風漏氣﹔面對“圍獵”防線失守、以案謀私,說情抹案、收錢收物﹔利用權力尋租,做生意、拿項目,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當保護傘,令人觸目驚心。沒有更加嚴格的制度制約,就會造成管理漏洞,產生監督盲區。必須找准風險點,扎緊制度籬笆,向全黨全社會昭示,紀委的權力是有監督的,紀檢干部是有嚴格紀律約束的。

  第四,監督執紀紀律是政治紀律,必須有針對性地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全面從嚴治黨,要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對紀委自身的監督,依據就是黨章黨規,尺子同樣是黨的紀律。紀檢機關是政治機關,監督執紀是政治性極強的工作,紀檢干部在作風和紀律上偏出一寸,紀檢事業就會離黨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執行黨的紀律情況,直接關乎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給全黨全社會帶來的政治效果。在黨中央堅強有力領導下,紀檢機關尊崇黨章、找准職責定位,加強自身建設、持續深化“三轉”,推進監督執紀理念和實踐創新。明確紀律審查是黨內審查,必須講政治顧大局,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系﹔把紀律挺在前面,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轉變談話調查、審查審理方式,回歸黨內執紀審查的本質,用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錯誤的干部拉回到正確軌道上來﹔規范審查程序和工作流程,嚴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審查安全責任制,努力降低各環節風險。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后。規則明確了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的具體標准,體現了以自我革命的勇氣和擔當,建設一支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的過硬隊伍的決心。

  二、關於規則稿起草過程

  中央紀委常委會組織文件起草組,分10多個專題深入研究,捋清監督執紀制度的來龍去脈,結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問題是有制度沒執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與時俱進。起草工作始終遵循以下原則:依據黨章和相關黨內法規,把習近平總書記對紀律檢查工作的要求細化具體化﹔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強化監督制衡和剛性約束﹔堅持紀嚴於法、紀法分開,運用黨言黨語、紀言紀語﹔繼承與創新相結合,注重與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協調銜接。

  起草規則和征求意見的過程,就是全國紀檢機關深入學習思考、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紀律教育的過程。眾人拾柴火焰高。中央紀委領導同志主持召開部分省區市紀委書記座談會,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組織中央紀委機關18個部門和部分省區市紀委,分別起草規則初稿,在匯總梳理、提煉概括基礎上,形成規則征求意見稿。2016年10月,下發全國182家紀檢機關(機構)征求意見,掀起了學習制度、研究規則的熱潮。從反饋情況看,各單位一致認為這部規則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體現了“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向全黨全社會釋放了正人先正己的強烈信號,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各單位提出許多很好的建議,共計1150條。中央紀委常委會責成文件起草組認真梳理、吸收修改。

  中央紀委先后召開10多次常委會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對規則稿進行深入研究、討論和修改。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分別審議了規則送審稿,同意將其提交本次全會審議。

  三、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第一,堅持審查手段要寬、審查決策要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時指出,堅持寬打窄用,調查手段要寬、調查決策要嚴,必須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規則緊扣監督執紀工作流程,嚴格規范立案條件、審查程序、審批權限和請示報告制度,要求審查談話、調查取証全程錄音錄像,嚴格移送司法機關程序和對涉案款物的管理,這些規定既突出了監督執紀特色,又與正在制定的國家監察法相互銜接和配套,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

  第二,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從黨的歷史和從嚴治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規則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這個一貫方針,詳細規定了談話函詢的工作程序,推動紅臉出汗成為常態。對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談話和証據收集作出具體規定,尤其是對審查時限作出嚴格限制,原則上不能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經過審批,也隻能延長一次,不得超過3個月。這樣就倒逼紀檢機關,條件不具備、基礎工作不扎實,就不能立案,為今后實踐“四種形態”、強化自我約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提煉有效做法和具體實招,上升為制度規范。管理監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須落實落細,盯住人看住事。規則提出,審查組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對審查組成員的教育和監督﹔調查取証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制度﹔審查組借調人員,一般從審查人才庫抽選,實行一案一借﹔實行脫密期管理,對紀檢干部辭職、退休后從業作出限制規定﹔開展“一案雙查”,對執紀違紀、失職失責者嚴肅查處。把這些行之有效的實招寫進制度,有利於加強監督制約,管住我們隊伍中的大多數,懲治極極少數。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提交本次全會審議的規則稿,在名稱中增加了“試行”二字。監督執紀的實踐不斷發展,各級紀檢機關情況千差萬別,有很多問題是起草規則時難以預見的。本著實事求是、求真務實態度,中央紀委常委會建議,規則先試行一段時間,再根據實踐修改完善。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制度建設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隻有進行時。希望同志們站在全面從嚴治黨、推進標本兼治的戰略高度,深刻領會黨中央意圖,嚴肅認真地審議規則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使規則成為紀檢機關依規治黨、強化自我監督的制度利器。

  (新華社北京1月20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7年01月21日 03 版)

(責編:秦華、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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