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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百名黨支部書記談從嚴治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黨支部書記、主任劉佳福:全面從嚴治黨 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2016年12月29日14:2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此為抓手,全面落實從嚴治黨,實現依規依紀治黨,切實加強黨內監督。

一、《准則》和《條例》出台的背景

(一)恢復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的現實需要。習近平總書記說我們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也就是說,一靠理想,二靠紀律。黨的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綱領,隻有十五條,卻首創了好幾條重要的紀律規定,嚴格的程度,有的已經超過了我們現行黨章和黨紀的規定。王岐山同志說,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黨的領導弱化、管黨治黨不嚴、責任擔當缺失,對黨最大的威脅莫過於此。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就會削弱黨的執政能力、動搖黨的執政基礎。

(二)高壓反腐敗的同時,營造健康政治生態的需要。中央為什麼要下這樣大的決心反腐? 用總書記的話就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盡管對於腐敗問題,人民群眾的反響一直很強烈,黨內也早就有各種各樣的議論和傳聞。但許多案件在這兩年被揭露出來后,仍然讓人們大吃一驚。總書記說:“一些腐敗分子貪腐胃口之大、數額之巨、時間之長、情節之惡劣,令人觸目驚心!”周永康負責中石油后,竟然每次請客都不少於10萬元,他們是吃飯還是燒錢?如果得不到懲處,善無善報、惡無惡報,就會產生很強的傳染性,我們的黨、國家、軍隊會被掏空,黨心、軍心、人心也會被他們掏空。到了那時,也許一個偶發事件,就可以導致政權更迭,國家變色。因此,必須建立規矩和制度,營造健康政治生態。

不止一位現在已身陷囹圄的領導干部在他的懺悔書中都談到,但是如果有人對他咬耳扯袖,如果黨組織對他在紀律上踩線的時候就嚴厲叫停,也許就不會發展到后來驚天大案的地步。他們在這裡過於強調外在因素,問題首先還是要從領導干部本人的身上去尋找。但如果對干部平時不管,出了事再懲辦,很容造成人財兩空。人完了,造成的損失也無法追回了。

(三)《准則》和《條例》是鞏固和升華貫徹落實八項規定成果的需要。“八項規定”頒布以來,黨風政風實現好轉,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實現了上至中央、下至村組,在幾千萬黨員干部全覆蓋。2015年1月,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修訂《准則》和《條例》的重要任務。王岐山同志則創造性地提出了“把紀律挺在前面”的管黨治黨的尺子,紀律建設就是治本之策”的重要論斷。因此,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和王岐山同志近一年來在各種場合的有關講話,就不難發現,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是貫穿其中的一條主線,而新修訂的《准則》和《條例》則是重要抓手。

二、《准則》和《條例》的創新和突出特點

(一)兩項法規的創新。創新點就是對《准則》和《條例》做了不同的功能定位。原來的《黨政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8個禁止、52個不准”,都是禁止性條款﹔原來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15章178條,均是底線要求。兩者都屬於負面清單。而新修訂的《准則》和《條例》,由過去兩個都是負面清單,轉變為正面加負面清單。《准則》突出黨性和道德要求,《條例》突出紀律約束。這樣就可以打出立德和立規並舉、一正一負配合、自律他律結合的“組合拳”。這也是對習近平總書記說的“從嚴治黨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剛,要同向發力、同時發力”要求的進一步具體化。

(二)《准則》的突出特點。新修訂的《准則》,相比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有三大特點:一是范圍覆蓋全黨。原來的《准則》主要規定的是黨員領導干部在廉潔從政方面的規范,適用對象也過窄,管得只是黨員領導干部,而且隻針對廉潔從政一個方面。而修訂后的《准則》,則擴大到了管全體黨員,而且涵蓋了廉潔自律的所有要求。二是堅持正面倡導。共產黨人的根本,就是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信念,對黨和人民的忠誠。反之,如果理想信念動搖,就會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淡化黨的觀念、漠視黨的紀律,最終滑向違紀甚至違法。三是體例繼承傳統。《准則》在對象上做了“加法”,實現了對全體黨員的全覆蓋,在內容上做“減法”。由原來3600余字減少到300多字,成為突出廉潔主題、不講禁止性規定的 “正面清單”。總之,《准則》變“不准”為“自覺”,樹立起能夠看得見,摸得著、夠得到的高標准,展現了黨的先鋒隊本色。

(三)《條例》的突出特點。這次新修訂的《條例》也表現出三大特點:

一是突出了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習近平總書記說,黨的紀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在今天,最重要的就是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都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修訂后的《條例》,特別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紀條款。

二是實現了“紀法分開、紀法各表”。《條例》修改時,中央要求,紀律的歸紀律,法律的歸法律,一方面使得紀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對黨員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於抓早抓小、防患於未然,避免黨員干部“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情況。另一方面也使得紀委和司法部門的工作更加涇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復交叉、紀委變成了黨內的“公檢法”。新歸納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大類,表面上看,對黨員的要求似乎變少了,但實際上,新《條例》更加聚焦紀律本身,對黨員的“底線”要求更高了,也厘清了紀律和法律的界限。

三是進一步把各項紀律細分化、具體化。如果說《准則》重在立德,樹立了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能夠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准﹔那麼《條例》則重在立規,通過開列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類紀律等“負面清單”,劃出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三、准確把握落實《准則》和《條例》精神實質

(一)精讀《准則》的“導語”和《條例》的“總則”部分。修訂的《准則》導語明確了“四個必須”。《條例》總則新增“把紀律挺在前,注意抓早抓小”等,隻有充分把握了這些精神實質,才能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才能逐條逐項理解“八條規范”“六大紀律”的具體內容。許多貪官在懺悔時講到:如果組織早點拉一把自己不會走到這一步,為此中央領導提出監督執紀的“四種型態”。

(二)要從黨章這個根本大法出發來學習領會《准則》和《條例》 兩項法規修訂是將黨章關於廉潔自律的紀律要求具體化,深刻理解和把握兩項法規的內涵。首先要學好黨章,否則會一葉障目不得要領。例如政治紀律部分的條例提出,對於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黨籍。這一條在黨內外引起廣泛關注。焦點在於什麼樣的言行屬於“妄議中央”?問題的性質和認定尺度如何把握。我個人理解“妄議中央”主要是言論的內容反對中央的大政方針,中央的大政方針在出台前是要廣泛征求意見的,可以提意見,中央做出的決定就是要與中央保持一致。黨章第四條“黨員應享有的權利”規定,黨員可以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總之,《准則》和《條例》是在黨章指導下,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學習《准則》和《條例》要首先認真學習領會黨章。

(三)落實《准則》和《條例》,我們要注意和糾正的問題。最近,結合兩項法規學習,機關黨委要求各單位開展自查自糾,規劃中心認真開展了這項工作,有些問題有必要引起大的重視。

1、學習不夠認真,落實上打折扣。比如個人事項申報和檔案信息填報時,個別人不認真,乃至有些隨意。有的導致申報不實,甚至被定為瞞報。有的導致檔案信息不完整,處理起來較麻煩。

2、政治敏感性不夠。表現在有的問題上有觀望思想。比如:2013年國慶節前,中紀委發文明確要求不得濫發過節費,我們當時反應不夠敏感,當年還是發了節日補貼。后來自查自糾時才得到糾正。反應出規劃中心的負責人主要是我,政治敏感性不夠。

3、延續習慣思維。認為過去就是這樣辦的,現在可以這樣辦。主要表現在接待用餐和會議費報銷上。

4、有的錯誤傾向一定程度存在。①業務無關論,認為黨風廉潔建設是黨務工作者的事,我們是從事業務工作的。②權小無事論,放鬆了自我約束。③管理太嚴論。以上雖是傾向性問題,但我單位個別人一定程度存在,我們切實引起高度重視。

5、層層傳導責任不夠,主要是向各處負責人的責任傳導還不夠。在此要特別強調:各處室負責人既要抓業務,更要抓黨風廉潔建設。切記主要負責人第一位的任務是帶隊伍。

6、規矩意識待加強。表現在有的事情上不能中規中矩。比如:我們有的學習就沒有記錄,上級檢查時,我們才恍然大悟。對此一定高度重視,別再犯這樣的錯誤。班子成員、支部委員、處長和黨員都要帶頭樹立規矩意識,切實做到令行禁止。

(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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