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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能不能開網店、做微商?

薛 佳 任紅禧

2016年10月09日09:4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6年6月中旬,河南省濟源市紀委監察局通報了一起黨員干部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案件。

經查,2015年1月,該市財政局PPP管理中心負責人張嫣嫣開始以手機開微店的方式宣傳、銷售洗化產品、飾品等商品。同年10月至11月,張嫣嫣因肺炎請病假住院治療。治愈后,又讓其丈夫謊稱醫院診斷為肺結核,需隔離治療,向單位請病假六個月。張嫣嫣累計請病假長達七個多月,其間一直從事微店經營活動。

張嫣嫣身為黨員和公職人員,弄虛作假,以患病為由長期請假不上班,並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濟源市紀委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張嫣嫣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追繳其違規經營所得及請假期間多領的工資和津貼。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濟源市財政局副局長王紅霞和PPP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王小光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做出深刻檢查。

從通報中不難看出,張嫣嫣的違紀情況主要有兩個問題:弄虛作假和經營微店。其中,紀檢部門對其經營微店活動的定性為“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

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中,第八十八條是這樣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証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証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顯然,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是明令禁止的。但隨著互聯網電商的飛速發展,很多人又有了這樣的疑問:黨員開網店、做微商是否屬於違規經商辦企業?究竟哪些黨員不能開網店?

2016年1月25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在“學習貫徹《條例》解疑釋惑”專欄刊發了一封來信,標題以直接提問的形式呈現:《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會被給予相應處分。請問,黨員干部能利用互聯網開淘寶店、微店等賣東西嗎?

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並沒有正面回應,而是這樣解釋:第八十八條中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和中辦國辦《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定中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干部。其實,對公務員群體,《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該文一經網絡轉載,立即引起廣泛熱議,因為網絡轉載的標題變成了“黨員干部開淘寶店微店屬違紀”,主體由黨政干部變成了“黨員干部”。那麼,對於“黨員干部”該如何界定,在理解上存在很大歧義。

從字面意思上看,如果將“黨員干部”看作並列短語,可以理解為“黨員和干部”,那麼,這是否意味著8800萬黨員都不可以開淘寶店、微店呢?如果將“黨員干部”看作偏正短語,理解為“黨員中的干部”,那麼問題又來了:村支書帶領農民通過線上經營農產品算不算違紀?

顯然,許多網絡媒體在轉載時使用的標題是不准確的,“黨員干部開淘寶店微店屬違紀”的提法也不嚴謹。

事實上,中央紀委的答疑並沒有這樣表述,只是在上述回答中指出: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干部”以及公務員。也就是說,“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這一條款的約束對象,應該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界定。那麼,按照中央紀委的解釋,我們需要進一步弄清楚究竟哪些人算是黨政機關干部,哪些人不能開網店、做微商。

根據中央紀委的解釋,《條例》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主要依據兩個文件。

《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對“黨政機關干部”的界定是這樣表述的:“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而黨政機關干部指的則是“上述機關的干部、職工”。

《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對“黨政機關”的界定是:縣及縣以上黨政機關(包括黨委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黨政機關干部”則是“縣及縣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干部”。

雖然相關規定的約束主體是縣及縣以上黨政機關的在職干部,但是,為了全面從嚴約束黨政機關干部利用職權、職務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開展營利活動,防止因此產生的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各種腐敗現象,在實際的管理和執紀中,約束的主體明顯延伸了——不僅僅局限在“縣及縣以上黨政機關干部”,各級機關干部通常也在被約束范圍之內。

顯然,根據中央紀委的正式回答以及相關規定,黨政機關干部和公務員是不可以從事電商、微商的。

那麼,除此之外的普通黨員可不可以從事電商、微商活動呢?盡管目前為止官方尚未給出明確答案,但一些權威媒體的解讀或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這一問題。

《人民日報》下屬的官方微信公眾平台“人民日報政文”曾發布信息指出:除了黨政機關干部、公務員以外的黨員,是可以開淘寶店、微店等進行營利的,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力為自己、親屬及利益相關人謀利。

事實上,出台這些規定的原因很簡單,因為這些特殊群體一旦經商,就有可能與其手中的公權力形成利益沖突。例如,2015年2月13日至12月31日期間,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對34名省部級及以上領導干部的紀律處分,其中有11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近期也刊文指出:“微店、網店雖然與實體公司不同,但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都有可能成為貪腐的‘溫床’,把開網店、做微商納入違規經商之列進行清理整頓,合情合理合法。這些規定看似有些不近人情,實則通過建章立制,為黨員干部們戴上了‘緊箍’。”

習近平總書記曾告誡黨員領導干部:“如果覺得當干部不合算,可以辭職去經商搞實業,但千萬不要既想當官又想發財。”

(黑龍江《黨的生活》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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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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