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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嚴格執行上級命令,問題有多嚴重?

楊志有 任紅禧

2016年08月10日09:0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6年7月8日,一則關於“鎮干部帶抗洪部隊故意繞路”的新聞在網絡上引發廣泛關注。

當天,在安徽省樅陽縣紀檢監察網站上,當地紀委發布了《關於周巨龍違反防汛抗洪救災工作紀律的通報》,並對案情及處分情況進行了詳細說明——2016年7月8日7時43分,陳瑤湖鎮黨政辦主任周巨龍接到上級命令:帶領東部戰區十二軍某部,從陳瑤湖鎮中心學校后面的小路趕往橫埠河南岸參加抗洪搶險。周巨龍個人認為,帶領部隊從大街上行走可以擴大影響,在未經請示的情況下,擅自帶領抗洪搶險部隊從鎮政府門前繞道前往搶險現場。由於周巨龍在防汛抗洪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不嚴格執行上級命令,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工作紀律,當天,樅陽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周巨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責令陳瑤湖鎮黨委立即免去周巨龍的鎮黨政辦主任職務。

就在同一天,安徽省安慶市紀委也通報了三起防汛抗洪救災中出現的典型違紀問題:望江縣雷池鄉西聯村黨員聶淼勤因拒不執行組織安排擅自脫崗,在蹲村干部多次催促下,仍拒絕執行組織決定,被給予留黨察看二年處分﹔宜秀區五橫鄉白林村黨支部副書記楊忠紅因包保責任落實不力、執行防汛工作紀律不到位,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潛山縣天柱山鎮河西村黨總支書記葛德昆因擅自離開防汛工作崗位,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據《北京青年報》梳理統計,進入2016年汛期之后,截至2016年7月9日,全國已有五十余人受到處分,“不嚴格執行上級命令”成為主要原因。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抗洪中的法律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都有明確規定,凡是涉及違法的,應當依法處罰,在此不作贅述。這裡,僅討論黨員尚未構成違法但明顯違紀的行為。

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中,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對上述案例的分析不難發現,除違反上述工作紀律外,類似周巨龍等人“不嚴格執行上級命令”的行為也嚴重違反了組織紀律,用“紀言紀語”說,就是“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黨組織決定”。

在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中,《條例》第七章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這是修訂后《條例》新增加的規定。《條例》解讀輔導圖書——《黨員必須牢記的100條黨規黨紀》分析認為,對於“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這種違紀行為的處分要比一般情況下重,一經發生就要給予留黨察看處分,嚴重者可開除黨籍。這一規定強調了特殊時期或緊急情況下(如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等)黨員個人需要具備的大局觀和黨組織的權威性,要求黨員全力擔當,要不計個人得失、無條件地服從組織需要,聽從組織安排,積極服務大局,這是對共產黨員有別於普通群眾的更高要求。

嚴格執行組織決定,既是黨員的應盡義務,也是黨紀的明確約束,尤其在防汛抗洪的特殊時期,更需要嚴格執行上級黨組織的命令和交予的任務,不容懈怠,不打折扣。

需要注意的是,堅決服從組織決定並不僅是“特殊時期”,即便在日常工作中,黨員也要高度注意自己的言行是否存在著與組織決定相違背之處。同時,“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主體也不僅僅是黨員個體,還包括下級黨組織。

《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在各級紀委的通報中可以看出,不少違紀干部存在“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問題。例如,2016年7月11日,在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上公布的關於“秦皇島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李學民被開除黨籍”的通報中,就包括“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問題﹔7月12日,在“西藏國土資源廳黨組原副書記劉玉超被開除黨籍”的通報中,也包含“無故變更組織決定”的問題。

中國共產黨是有組織有紀律的隊伍,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所要求的。因此,組織決定必須堅決執行,不得擅自改變,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對組織決定臨時做出變更時,要按照組織程序及時請示報告。

《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指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對廣大黨員來說,凡是組織交給的任務、做出的決定,都應不打折扣、堅決落實,這就是組織紀律。說到底,強化組織觀念,是每一名黨員的必修課程,也是基本的政治品質。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很明確:“必須遵循組織程序,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匯報的匯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違背組織決定。”

(黑龍江《黨的生活》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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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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