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20日09:29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目前《干部任免審批表》“學歷學位”欄分為全日制教育和在職教育兩類。填寫的具體要求是:
1.“學歷”應填寫接受相應教育的最高學歷。各類成人高等院校畢業生,應以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經其認可的部門、單位出具的學歷証明為依據﹔接受黨校教育的,以各級黨校出具的學歷証明為依據。不能隨意填寫“相當XX學力”。
2.“全日制教育”欄目寫通過全日制教育獲得的最高學歷。“在職教育”欄填寫以其他學習方式獲得的最高學歷。“畢業院校系專業”欄目寫與學歷相對應的畢業院校、系和專業。
3.在黨校學習獲得學歷的情況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民教育學歷,其中:通過全日制教育獲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欄﹔通過在職學習獲得的,填入“在職教育”欄。另一類是黨校學歷,均填入“在職教育”欄,並在研究生、大學或大專學歷前加“中央黨校”或“省(區、市)委黨校”。
4.1970-1977年恢復高考制度以前入學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填寫“大學普通班”學歷。
5.接受學歷教育“結業”或“肄業”的,應予注明,如:大學結業、研究生肄業等。
6.高中及以下學歷,“畢業院校系及專業”欄不填寫。
7.獲得學歷同時也獲得學位的,應同時填寫,並寫明何學科學位。如,通過全日制教育獲得了大學本科學歷、理學學士學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欄中填寫“大學理學學士”。
8.獲得學歷但沒有學位的或以同等學歷攻讀並獲得學位的,按獲得的學歷或學位如實填寫。如果一個人同時有這兩種情況,且分別為其最高學歷、學位則這兩種情況均填寫。如,通過在職學習,先獲得研究生學歷(沒有學位),后又以同等學歷攻讀學位,獲得了經濟學碩士,則在“在職教育”欄中填寫“研究生/經濟學碩士”(在一欄中分兩行填寫),“畢業院校系及專業”欄相對應地要將兩個畢業院校、系及專業填入。
9.以上學歷、學位中,涉及國民教育學歷、學位,需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証書、國務院授權的高校或科研機構辦法的學位証書以及按規定應進入個人檔案的相關材料﹔涉及國外學習取得的學歷、學位,按其培養規格、學習年限、學業成績或學分,比照我國高等教育相應層次的培養要求,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証﹔涉及黨校學歷需有黨校頒發的學歷証書以及按規定應進入個人檔案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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