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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高度重視紀律建設

劉志新

2016年05月26日09:2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我們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紀律嚴明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從一大到十八大,紀律規定始終是黨的章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紀律建設始終是黨建工作的重中之重。

黨章作為全體黨員的最高准則,是黨的根本大法,黨章中的紀律規定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規矩。中國共產黨從建黨之初就高度重視紀律建設,從一大綱領到十八大黨章,紀律規定一直是其重要組成部分。

紀律規定初步形成

中國共產黨是有嚴格組織紀律的黨,在早期的建黨籌備工作中,組織紀律就是革命前輩們考慮的重要問題。這一時期,由於黨組織還處於秘密狀態,時刻有被敵人破壞的危險,所以特別強調黨的組織紀律。

黨的一大通過了具有黨章性質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共有十五條,其中涉及組織紀律的就有五條之多,體現了黨在一開始就高度重視紀律建設。一大《綱領》中的紀律規定特別是保密紀律,是黨在初創時期,為了在極端困難的情況下求生存、謀發展而作出的重要抉擇。

黨的二大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這是我黨歷史上第一部黨章,全文一共六章,第四章專講黨的紀律,將一大提出的紀律規定加以細化。二大黨章規定了黨內的各種關系:下級機關必須完全服從上級機關的命令,區或地方委員會必須執行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決定﹔黨員必須絕對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少數要絕對服從多數。二大黨章還規定了對違規黨員的紀律處分,隻要違反黨章六條規定的其中一條,就會被開除出黨。二大黨章中的紀律規定已經比較成熟,並且對后來黨內的紀律規定起了很大的影響,其中提出的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是我黨民主集中制的開端,對違紀黨員進行處分也被后來的黨章所繼承。

黨的三大、四大對黨章進行了兩次修改,但關於紀律的規定基本沿用了二大黨章。

黨的五大后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其紀律規定進行了較大的調整。“紀律”一章開頭就指出“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及全體黨部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第一次把“守紀律”作為黨員和支部的基本義務而加以強調。關於紀律處分,不再只是開除出黨,而是分兩種情況:對黨部的處分有警告、改組或舉行總的重新登記,對黨員個人有警告、臨時取消工作、留黨察看及開除黨籍。在處分的內容和形式上較之二大黨章都有了明顯改進。五大黨章還單設“監察委員會”一章,決定在中央和省級代表大會中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這是黨的歷史上首次設立紀律檢查機關。

一大到五大黨章中關於紀律的規定反映了黨在幼年時期為了在險惡的環境中生存發展的需要,其中的一些規定為黨以后制定黨章和紀律規定奠定了基礎。

紀律建設的曲折前進

第一次國內戰爭失敗后,黨的各項工作都進入了極其困難的境況。

面對嚴峻的形勢,黨的六大在莫斯科召開,會上通過了新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並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在紀律規定方面,六大黨章將監察委員會改為審查委員會,其任務主要是監督各級黨部的財政,紀律檢查工作則由黨員大會和各級黨部審查,各級委員會也可成立特別委員會預先審查后報黨部批准,不再設立單獨的紀律檢查機關﹔被開除出黨者若不服從開除決議,“可以上訴至最高的黨的機關”,無充分理由連續三個月無故不交黨費者由“開除”改為“以自願脫黨論”。

黨的六大后,黨的工作重心已經轉移到開展土地革命、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上來,從此時到七大召開的17年時間裡,黨一直在艱難困苦的條件下堅持革命斗爭。險惡的環境制約著黨的各項工作,紀律建設也受到了一些影響。雖然黨依靠嚴明的紀律粉碎了羅章龍、張國燾分裂黨的活動,維護了黨的團結統一,但是黨內產生的三次“左”傾主義錯誤卻對黨的紀律建設造成了很大的破壞。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后,通過了一系列有關紀律的規定,黨的紀律建設才重新走上正軌。

1945年4月,黨的七大在延安召開,並通過了新的黨章。七大黨章在六大黨章和六屆六中全會制定的黨規基礎上,進行了新的修改。黨章不再單設紀律的章節,而是將紀律的有關規定分散在其他各章節進行闡述,並且新設“獎勵與處分”一章,對黨員的最高處分是“開除黨籍”,並且要慎重使用,首次提出了對黨員的處分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要對犯錯誤的黨員從思想上進行教育﹔新設的“總綱”一章對黨的紀律進行了總體闡述,指出“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的,是以自覺的、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斗組織”,不容許任何人破壞黨紀。七大黨章對紀律的闡述指明了黨紀的重要性和執行紀律的嚴肅性,為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根本的指導思想。

從六大到七大的17年時間裡,由於外部險惡的環境,黨的紀律建設有過挫折,但是總體上是在曲折中前進的,尤其是七大黨章為后來黨的紀律建設做出了很大貢獻。

紀律規定的發展與倒退

新中國成立后,黨的地位和任務發生了巨大變化:黨成為執政黨,黨的任務由革命變為建設。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新的黨章。八大黨章在繼承七大黨章的基礎上,對黨的紀律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黨和黨員要經常用批評與自我批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點,還要鼓勵黨內自下而上的批評和人民群眾對黨的批評﹔適應執政新形勢,提出必須防止和抵制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思想作風的侵蝕﹔對犯不同錯誤的黨員要區別對待﹔重新設立黨的監察委員會,並對其職權、組織形式和領導方式進行了詳細規定。八大黨章關於紀律的規定總結了歷史的經驗教訓,體現了黨成為執政黨的新特點,已經相當成熟。但是后來由於黨在指導思想上“左”的錯誤不斷發展,政治路線發生重大偏差,終致“文化大革命”的爆發,八大黨章中的紀律規定非但沒有正確地執行,反而遭受嚴重的破壞。

“文革”爆發后,黨和國家的各級組織都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廣大黨員被剝奪了應有的權利,基本上停止了組織生活,“四人幫”鼓吹“搶班奪權”,黨內紀律遭到肆意踐踏。“文革”中召開的九大、十大,都對黨章進行了修改,但是在林彪和“四人幫”的破壞下,黨章中的紀律規定不僅沒有進步,反而出現了嚴重的倒退。

紀律建設的新局面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新時期,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政治路線上的撥亂反正也隨之展開。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對“文化大革命”和“左”的錯誤做了徹底的否定,為新時期黨的建設定下了良好的基調,黨的紀律建設也進入了新的時期。

黨的十二大進一步總結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與教訓,對原有黨章進行了全面的修改,重新設立了“黨的紀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兩章,更加注重強調用嚴格的紀律來約束全黨。十二大黨章強調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黨員不僅要遵守黨紀,而且要遵守政紀國法。對違反紀律的處分開始分兩種情況,一是對黨員的處分,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二是對違紀的黨組織也要進行處理。這兩點都是在對“文革”反思的基礎上新提出的。更加重視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提高了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地位,擴大了它的職權。十二大黨章關於紀律的規定基本被后來的黨章所繼承,奠定了改革開放新時期黨的紀律建設的基礎。

從黨的十三大開始,黨章的結構內容基本上沿襲了十二大黨章,只是根據時代的特點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十三大黨章根據改革開放初期反腐敗斗爭的必要形勢,特別提出要嚴肅執行黨的紀律,把反腐敗寓於黨的建設和改革中,支持、保護改革開放,並且提出了“從嚴治黨”的方針。十四大黨章進一步重申了從嚴治黨的方針,第一次在黨章上明確規定了黨的紀律的含義,指出“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証”。十五、十六大黨章對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務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要求,體現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更加重視。十七大和十八大黨章也進行了一定的修改,繼續堅持從嚴治黨的紀律要求。

黨的十二大以來,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新局面,黨的紀律建設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推進而不斷發展,特別是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持反腐高壓態勢,查處了一大批腐敗分子,掀起了強大的“反腐風暴”,全黨上下一片風清氣正的新局面,黨的紀律建設也邁上了新台階。

我們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紀律嚴明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從一大到十八大,紀律規定始終是黨的章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紀律建設始終是黨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回顧黨章中紀律規定的演變歷史,不難看出守紀律、講規矩是中國共產黨的一貫要求。 

《刊授黨校》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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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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