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一規定被簡稱為“四個服從”。它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內容,是黨的政治紀律的核心內容,貫穿於黨的建設的各個環節。“四個服從”是在革命戰爭年代產生的,凝結著黨的集體智慧。
1922年7月召開的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是黨的歷史上的第一個黨章。它明確提出了“兩個服從”,“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還規定“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及各組均須執行及宣傳中央執行委員會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關系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此時雖然還沒有明確提出“四個服從”,但已有了類似含義。可見,黨十分重視紀律建設。從二大到六大的黨章的相關規定雖有微調,但都強調要執行中央決議,指出嚴格遵守黨紀為所有黨員之最高責任。
“四個服從”是在六屆六中全會上首先提出來的。1938年9至11月召開的六屆六中全會,是在抗日戰爭全面爆發的情況下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也是黨內在路線問題上有爭議的背景下召開的一次會議。1937年召開的十二月會議,決定成立以毛澤東為主席、王明為書記的七大籌備委員會。會后,王明即去武漢,把十二月會議精神寫成《中國共產黨對時局宣言》擅自發表,提出“六大綱領”,推翻黨中央全面抗戰路線的《抗日救國十大綱領》,“反對建立抗日根據地,不要自己有軍隊”。王明在武漢另搞一套,不執行中央指示,直至1938年夏季,不但拒絕在《新華日報》上刊登對全國抗戰起指導作用的《論持久戰》,反而將自己誣蔑毛澤東“假抗日,真反蘇,坐待日蘇戰爭”等意見,秘密“請求在武漢的一位蘇聯同志轉告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以求共產國際在組織上干預。六屆六中全會就是在這樣的嚴峻形勢下召開的。在總結抗戰以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六屆六中全會分清了路線是非,加強了紀律建設,特別強調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和組織紀律,明確提出“四個服從”。七大以后歷屆黨代會通過的黨章中,都強調了這一紀律,並不斷加以補充、發展和完善。
“四個服從”既反映了民主又體現了集中,是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徑,是黨內生活秩序的總概括,是正確處理黨內各種關系的基本准則。堅持“四個服從”使我們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加有力,確保了各項決策的有效執行。這是我們黨經過長期革命斗爭形成的優良傳統,一定要長久堅持下去。
(沈傳亮,作者單位: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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