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世芳
2016年02月23日13:2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視對地方的巡行指導,黨的二大黨章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隨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隨著黨組織不斷壯大,為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1925年通過的《組織問題議決案》提出“應當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導員”。大革命失敗后,形勢險惡,為加強黨的組織工作,1927年11月,中央通過《最近組織問題的重要任務議決案》,首次提出“應當開始建立各級黨部的巡視指導制度”。據此精神,1928年10月,中央發出第5號通告《巡視條例》,初步嘗試建立巡視制度。經過3年探索,1931年5月通過《中央巡視條例》,要求各地參照建立相應巡視制度。《中央巡視條例》的頒布與實行,標志著黨內巡視制度正式建立。
《條例》規定:“巡視員是中央對各地黨部考查和指導工作的全權代表。”因此,中央巡視員必須具備相應條件,特別要求過去曾在地方黨部做過負責工作。巡視員必須做巡視日記,至少兩周向中央報告一次。因工作不力,致遭損失的,須向中央負政治責任。
《條例》要求消滅官僚式的巡視制度,巡視前需與中央討論確定巡視的中心任務,摒棄走馬看花,隻憑審閱文件的工作方式,盡量擴大談話范圍,加強實地調研,充分掌握地方黨部的情況和搜集政治經濟材料向中央匯報。
《條例》對中央巡視員提出6大任務,要求監督地方貫徹中央決議的情況,及時糾正出現的偏差,不僅必須檢查各地現有的干部,而且必須執行教育和提拔工農干部的任務,用種種方法來發現新干部,詳細匯報各地方黨組織的工作,使中央能夠隨時真正了解各地黨的工作。當時革命形勢復雜,各地黨部常有突發事件,《條例》規定巡視中遇有當地發生的新事變,必須迅速予以解決和布置。
巡視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對傳達落實中央指示、恢復發展地方黨組織、指導解決黨內紛爭、密切聯系群眾發揮了重要作用。巡視工作也得到群眾認可,蘇區歌謠唱道:“干部常來我們鄉,巡視我鄉談家常,油鹽柴米樣樣問,溫暖送到心窩上。”
(作者單位:中央黨史研究室宣教局)
《 人民日報 》( 2016年02月23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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