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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能上能下 壓實責任擔當

湖北明確干部出現20種情形當調整

2016年01月15日10:49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原標題:干部能上能下 壓實責任擔當

  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日前,湖北結合實際出台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意見,就加大領導干部問責力度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作出詳細規定,對干部“下”的情形、“下”的依據、“下”的程序等關鍵環節進行了細化。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下的問題。《意見》重點明確了6種干部“下”的渠道,分別是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健康原因調整、違紀違法免職、問責處理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意見》同時明確,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湖北在《意見》中作了細化規定,強調加強干部管理監督和綜合分析研判,及時掌握干部實際表現,提出了20種應當調整的情形,主要包括“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現象放任不管”“參與封建迷信活動”“不服從組織安排,跟組織討價還價”“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等,以及“在急難險重時刻拒不接受任務或臨陣退縮”“對應當負責的事項推諉扯皮或庸懶散拖”“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后狀態,連續兩年考核評價結果較差”等內容。

  除《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有關專門規定所列問責情形外,《意見》增加了5種干部問責情形: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四風”問題突出的﹔任人唯親,用人不正之風突出的﹔配偶、子女或身邊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見》還規范了問責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對應當“下”的干部,也不能簡單一“下”了之。《意見》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定崗位,對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降職的干部,要同時明確其新的職務或工作安排。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被免職的干部,要酌情安排其從事臨時性、專項性工作。定職級,從干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定責任,是黨員的要重新明確其所在的黨支部,參加組織生活﹔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要參加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衡量能否重新任職的重要依據。定幫帶人,對受到組織調整的干部,要指定一名領導干部作為幫帶責任人,定期談心談話,督促改正提高。(通訊員 鄂組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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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婉瑩、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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