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今后,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都要遵照此條例開展工作。為方便廣大黨員干部學習貫徹條例精神,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推出文件速讀:《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發布了哪些新要求?
一、黨的地方委員會組織是如何產生的?
黨的地方委員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由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選舉產生,由黨的地方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組成。
二、黨的地方委員會由哪些成員組成?
人選應當包括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還應當包括同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同級工會、共青團、婦聯主要負責人,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適當比例的基層黨員。
黨的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缺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補選。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辭去或者由所在的黨的地方委員會按程序免去其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委備案。確有必要時,上一級黨委可以任免下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
三、常委會委員配備有何標准?
常委會委員名額,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換屆時,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由全會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黨委審批。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應當任滿一屆。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其數額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
四、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負有哪些責任?
主持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擔任政府正職的黨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政府黨組活動。不擔任政府職務的黨委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會其他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
五、黨的地方委員會如何貫徹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黨的地方委員會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充分發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實行市、縣兩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完善黨建工作考核綜合評價體系,確保黨建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六、黨的地方委員會向誰匯報?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每年向上一級黨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某項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七、黨的地方委員會如何議事和決策?
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
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決定,必須由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會時予以追認。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委批准。
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
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常委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經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簽發。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八、什麼情況下需要召開書記專題會議?
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書記專題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有關常委會委員等參加。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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