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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與方法——黨支部的選舉工作(一)

2015年12月21日14:1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一、黨支部選舉的任務

黨支部的選舉任務主要有三項:一是按期改選本級黨支部委員會﹔二是補選本級黨支部委員﹔三是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

1.按期改選黨支部委員會

黨章規定,黨的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黨支部委員會任期屆滿后,必須按期進行換屆選舉,這是健全黨內民主的一項重要內容。沒有正當理由,隨意拖延換屆選舉時間,甚至長期不進行換屆選舉,是一種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踐踏黨員民主權利的行為。對此,黨員有權提出批評和意見,上級黨組織應嚴肅對待和處理。

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和正當理由,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選舉也是允許的,但必須寫出報告,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上級黨組織批復后,黨支部委員會要將提前或延期的決定通知所屬黨員。未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擅自拖延換屆選舉時間的,上級黨組織應給予嚴肅批評,責令限期進行換屆選舉。對於情節嚴重的,要對黨支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黨紀處分。

黨支部委員會提前改選有幾種情況:一是委員缺額較多,使黨支部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的﹔二是黨支部委員會存在嚴重問題,黨員強烈要求改選的﹔三是由於其他原因,上級黨組織決定提前改選的。黨支部委員會延期改選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多數委員被派遣臨時外出工作,無法按期改選的﹔二是任期屆滿時,正值集中一段時間完成某項緊迫任務難以改選的﹔三是遇到某些突發性事件或自然災害等,需要黨支部全力以赴去處理的﹔四是黨支部存在問題正在進行整頓,改選條件不具備的﹔五是黨員外出較多,到會達不到規定人數的﹔六是新建立的單位,選舉條件不成熟的,以及由於其他原因由上級黨組織決定延期改選的。延長換屆選舉時間的延長期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2.補選黨支部委員

補選黨支部委員,一般是換屆改選后的支部委員會,由於支部成員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出現缺額,影響黨支部工作的正常開展時,要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補選。補選黨支部委員是在原黨支部成員的基礎上進行增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應視為缺額,應予補選:黨支部委員因故調離,或本人辭職,黨支部委員離休退休或患嚴重疾病不能履行職務的﹔黨支部委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因故調離,而本屆黨支部委員會任期未滿,在這種情況下,上級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任命新的書記或副書記。

黨支部委員會成立以后,如果出現缺額情況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提出補選意見,在上級黨組織同意后,才能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補選。補選黨支部委員,也要充分發揚民主,醞釀好候選人,經支部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然后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其他黨支部的委員調入本支部的,不能成為本支部的當然委員,也不作為黨支部委員會缺額時的當然補缺對象。上級黨組織推薦作為本支部委員的,也必須進行補選。黨支部書記或委員調到另一單位,並轉去了黨的正式組織關系,他在原單位的黨內職務就自然免除。如果返回原單位,也不能自然恢復其黨內職務。不論是指派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還是補選的黨支部委員,其任職均至本屆黨支部委員會屆滿為止。

3.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黨支部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條件和名額,必須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辦理。

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必須是在黨員中有威信和受到信賴的正式黨員。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候選人不限於本支部范圍的黨員,隻要是黨代表大會所屬黨組織范圍內的黨員,都可以被選為代表。任何人都不能不經選舉而作為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

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應由支部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在選舉前,可根據上級黨委規定的代表條件的名額,由黨支部委員會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候選人,然后黨支部委員會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20%,最后提交支部黨員大會直接投票選舉。

二、黨支部選舉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黨章和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都規定,黨內選舉要充分發揚民主,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是黨內選舉的基本要求。實現這個要求,必須遵循黨內選舉的基本原則。

1.選舉權平等的原則

選舉權即參加選舉的權利。就黨員或黨員代表而言,就是在黨內選舉中,按照自己的意願,參加選舉黨的委員會或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與此相聯系的是被選舉權。就黨內選舉而言,指的是黨員在黨內選舉中被選為黨的各級委員會成員或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根據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規定,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以及在黨員登記中被不予登記、暫緩登記的黨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此外,隻持有黨員臨時組織關系証明信的黨員,在臨時所在單位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內選舉權平等原則的基本要求,一是所有黨員或代表都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和公平競爭﹔二是黨組織要保障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的原則

黨內選舉有兩種形式,一是等額選舉,一是差額選舉。

所謂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這種選舉的缺陷,主要是選舉人對被選舉人缺少選擇的余地,容易使候選人成為變相的指定當選人,不利於發揚黨內民主和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也往往使選舉成為走過場的形式。因此,黨內選舉對等額選舉的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隻限於黨的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選舉。

所謂差額選舉,就是在選舉中實行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不等額選舉。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都要實行差額選舉﹔其中委員會委員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20%﹔常務委員會候選人名額,要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二人。

差額選舉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二是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

此外,在黨內的選舉中,還有一種不提出候選人直接由選舉人“海選”的辦法。這也是差額選舉的一種形式,適用於黨員數量較少、黨員之間比較了解的黨組織的選舉,黨支部選舉中用這種形式的比較多。

黨章規定,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採用這種方式,可以使選舉人不受候選人在場的影響,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選出自己信得過的人。

3.嚴格執行選舉工作紀律的原則

在黨的基層組織選舉中,凡是違反黨章和有關規定,採用威脅、欺騙、拉攏、書寫大字報、散發傳單以及追查選票、虛報票數、打擊報復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勢力等妨礙選舉人自由行使選舉權利、表達本人意願的行為,都是損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一經發現,有關黨組織必須及時制止、糾正和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可以作出選舉無效、責令重新進行選舉的決定(須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正式宣布執行),並對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黨支部書記》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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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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