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黨的紀律處分
1.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
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的紀律處分主要有兩大類:一是對違紀黨組織的處分﹔二是對違紀黨員的處分。對違紀黨組織的處分有兩種形式,即改組和解散﹔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有五種形式,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裡主要講對違紀黨員的處分。
(1)警告、嚴重警告。是對錯誤性質不嚴重,輕微違紀的一種告誡、警告,是黨內較輕的兩種處分,兩者也有輕重之別。受這兩種處分的黨員,不影響黨內職務的擔任和黨員權利的行使。
(2)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犯錯誤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適用於錯誤性質嚴重,已不具備繼續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條件,但又構不上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受此種處分的黨員干部,一般情況下,在改正錯誤之前不得任命其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更不得提升,但其黨員權利不受影響。
(3)留黨察看。是黨紀處分中較重的一種,適用於嚴重違紀但尚未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留黨察看的時間為一至兩年,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不能擔任黨內任何領導職務,其原來擔任的領導職務也自然撤銷。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一般不能提前恢復其正式黨員權利﹔察看期滿,確已改正錯誤,應按期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察看期滿還不夠黨員標准,但又未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可延長察看期一年,期滿仍不改正錯誤的,應開除黨籍。
(4)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最高、最嚴厲的處分,適用於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給黨員以開除黨籍處分,要報縣或縣級以上紀委批准。黨章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根據這一規定,在掌握“嚴重”這個界限上,一般是以黨員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輕的刑罰,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為限。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但必須給予黨的其他紀律處分。但對嚴重經濟犯罪、嫖娼賣淫的以及行政受開除公職處分和被勞動教養的,即使在這個界限內,也要一律開除黨籍。
2.黨的紀律處分的依據
錯誤事實、本人態度、一貫表現是黨的紀律處分的基本依據。
(1)錯誤事實。指的是經過調查核實,有確鑿証據証明的違紀言論和行為,是處分黨員的最主要依據。錯誤事實主要由七個要件構成:一是錯誤性質,指犯的是什麼錯誤,是依據一定的標准對違紀行為作出政治上、紀律上的評價﹔二是時間,即錯誤發生的時間,具有時效意義和量紀意義﹔三是地點,指在什麼地方犯的錯誤,具有量紀上的意義﹔四是情節,指的是違紀行為的變化和經過,即具體情況,可以表明錯誤性質尤其是錯誤的嚴重程度﹔五是手段,指違紀者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採取的具體方法,也可說明錯誤的程度﹔六是后果,即違紀行為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七是責任,即應承擔的過失,包括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等。
(2)本人態度。指犯錯誤黨員對其所犯錯誤的認識和表現,是從輕、從重的參考要素之一。
(3)一貫表現。指犯錯誤黨員長期以來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工作上所表現出來的一貫行為和態度。初犯、偶犯還是屢犯、屢教不改,也是從輕從重的參考因素之一。
3.黨的紀律處分的原則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的紀律處分要遵守以下原則:
(1)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2)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3)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4)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5)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4.黨的紀律處分的實施程序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黨章還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根據上述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黨支部需要履行如下工作程序:
(1)弄清錯誤事實,起草處分決定。辦案人員要對違紀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反復核實,寫出調查報告。在此基礎上,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請上級黨組織或辦案人員參加,根據對違紀黨員的調查核實材料、調查報告、事實材料,統一支委的認識,然后指派專人起草黨支部的處分決定(草案),寫清違紀黨員的自然情況、錯誤事實、認錯態度、一貫表現及定性處理意見。文字要精練,表述要准確。
(2)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要同犯錯誤黨員見面。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是指黨支部委員會起草的尚未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的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是指經過調查核實並加以整理作為處分依據的錯誤事實的綜合材料,不是案件檢查形成的調查報告、証據材料和揭發檢舉材料。材料見面的時間應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之前。材料見面工作一般由支部委員會或調查組組織,必須兩人以上。一般情況下應將要見面的材料以書面形式交給本人審閱,聽取本人說明和申辯,並做好記錄。本人應在材料上簽署意見。對不同意見要認真研究核實,合理的要採納﹔對不合理的意見也要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必要時還應進行補充調查。修改后的材料,應根據具體情況再同本人見面。
(3)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表決。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除特殊情況下可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委、紀委直接作出處分決定外,一般都必須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支部黨員大會應通知本人參加(特殊情況例外,如被關押、判刑)。
(4)受處分黨員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處分決定形成后,受處分黨員無論同意與否,均應在處分決定上簽署自己的意見。本人拒絕簽字的,黨組織應注明。無論本人簽字與否,都不影響處分決定的有效性。
(5)上報審批。上報的處分材料一般應包括:處分決定、調查報告、証據材料、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和黨組織對意見的說明等。這些材料要按規定呈報上級黨委或有批准權的黨委、紀委審查批准。
(6)上級批復,宣布執行,通知本人。上級黨組織審批案件,大致經過以下手續:審理部門審理﹔審批機關派人同被審查人談話﹔集體討論審批﹔行文批復。黨支部接到批復文件后,應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宣布,並通知本人。處分決定交本人保存一份。紀律處分一經宣布,就要認真執行。執行時間,應從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之日算起(批准方生效)。服刑的應從刑滿之日算起﹔延長期限的應從原期滿之日算起,減輕的從原批准之日算起,加重處分的從改變之日算起。如果受處分黨員對處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訴。對黨員的申訴,黨組織必須負責地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承辦單位不得推諉。
(《黨支部書記》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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