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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違紀情形需要留神?

邢 丹

2015年12月15日09:4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作為“管黨治黨尺子和黨員行為底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黨員劃出很多紅線。應當引起注意的是,其中幾條紅線被中央紀委有關人士和黨建專家格外強調,並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十分常見,需要格外留神。

遇有險情“見死不救”,不行!

《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為什麼這樣規定?《准則》和《條例》起草組成員、中央紀委法規室副主任譚煥民解釋:“什麼叫能救?一個人落水了,如果你會游泳卻沒有去救,就沒有體現出黨員的職責。對普通群眾沒有這個要求,但是對黨員有這個要求,體現了黨紀的嚴厲。”

個人言行影響黨的形象,不行!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此,譚煥民的解讀是:“如果對所有的違法行為不加區分,一律給予黨員處分的話,沒有必要。為此,《條例》設定了一個要件,就是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如何判斷是否符合這一限定性條件?他說,要在個案中具體把握,“一個黨員領導干部與他人撞車,如果不依不饒,宣稱‘我是某某局的,我是誰誰誰’,或者破口大罵,這就造成了不良影響,損害了黨的形象,就要受到紀律處分。”

明顯超常的禮尚往來,不行!

《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譚煥民解析,這並不是說禁止日常生活中一切收受禮品、禮金的行為,而是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和消費卡,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標准是什麼呢?譚煥民說:“禮尚往來是指禮節上的有來有往。比方說同學的孩子結婚了,你給他禮金﹔你們家的小孩也結婚了,他也送禮金。這都是正常的。禮尚往來還應該根據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來看。”

用合法收入搞奢靡享樂,不行!

《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對此,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解釋,這條規定有三層意思。一是黨員不能在日常生活中當“土豪”,明顯超出當地正常消費水平的“講排場,比闊氣,動輒揮金如土”,尤其是破壞黨員在群眾心目中形象的,黨組織不能不管、不能不予過問。二是對“造成不良影響”的認定,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群眾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而不是“一刀切”。第三層意思最為關鍵,間接規定了黨員不能“有錢就任性”。說白了,黨員用合法收入揮金如土,照樣會受處分。

醉酒駕駛、嚴重超速,不行!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指出,這條規定有兩個關鍵條件,一是構成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一些交通違法行為視為犯罪,比如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嚴重超載、嚴重超速等。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才適用這條規定。

這就意味著,黨員一旦交通違法構成犯罪,雖可因情節輕微不被起訴,但卻可能受到黨紀處分。 

(黑龍江《黨的生活》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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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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