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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証券法律部李小建:堅持公平原則,合理定位銀証合作業務模式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2015年09月18日11:0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李小建同志從2013年12月入職中信証券法律部工作,一直參與為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提供法律服務。隨著資產管理業務的不斷發展,李小建同志與中信証券法律部的其他同志逐步在法律部內部形成了一個為資管業務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小組,並先后經歷了監管機構對証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規范化管理、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QDII業務等業務創新以及多次監管制度改革。

從2012年伊始,各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開展的銀信業務受到了銀監會的持續監管。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為尋求新的影子銀行業務渠道,轉而與証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開始進行廣泛的表外業務合作,從而以証券公司替代信托公司,將大量的影子銀行業務拓展到了券商資產管理業務領域,開啟了轟轟烈烈的銀証合作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銀証合作業務”)。

追本溯源,力求定位准確

在銀証合作業務初始階段,李小建同志立即發現此類業務與傳統的証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相比,存在諸多變異。為合理防范此類業務中的法律風險,李小建同志迅速著手追本溯源,探尋銀信業務的合作模式,挖掘銀行推動銀証合作業務的源動力,為准確定位銀行和証券公司的角色奠定基礎。同時也認識到,在影子銀行業務中,銀行始終處於主動、強勢的地位,信托公司和証券公司則處於被動、弱勢地位,所以我們必須堅守公平原則,合理定位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新舊對比,堅守公平原則

在追本溯源的基礎上,李小建同志多次組織工作小組的各位同事,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則為基點,將銀証合作業務模式與傳統的証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模式進行了庖丁解牛般的對比和解析,並從以下方面總結了新舊業務的不同之處:

1、証券公司的主動性不同

作為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人,在傳統業務模式中,証券公司主動研究、主動決策、主動投資、主動防范風險。但在銀証合作業務模式中,証券公司則安全依據委托人銀行的書面指令進行投資,與投資相關的研究決策、風險評估與防范工作則由銀行來完成,証券公司只是進行被動的投資。

証券公司在主動性方面存在的差異,是在銀証合作業務模式中,公平合理地分配作為管理人的証券公司與作為委托人的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基礎。

2、証券公司開展投資的依據不同

在傳統業務模式中,証券公司依據自己的研究和決策確定投資品種、時機、方向、價格、交易對手(場內撮合交易除外)、合同條款等交易要素。但在銀証合作業務模式中,全部交易要素均由銀行以書面指令的形式發送給証券公司,証券公司完全根據銀行的指令予以執行。相應地,証券公司的較少付出也隻能獲得相對較少的管理費作為回報。

3、解決投資糾紛的義務主體不同

在新舊業務模式中,雖然投資風險均由委托人來承擔。但是在傳統業務模式中,証券公司作為管理人,在因投資發生糾紛時,不可推卸地負有解決糾紛、力爭收回投資、減少損失的義務。而在銀証合作業務模式中,由於証券公司完全受命於銀行,根據銀行的指令進行被動投資,因此銀行理應成為解決投資糾紛的義務主體。若將此勞民傷財的義務分配給証券公司,則顯然是不公平的。

4、投資到期的資產返還方式不同

鑒於目前業內多數觀點將証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關系界定為在委托人與管理人之間建立的委托代理關系,再結合銀証合作業務中証券公司的被動性特點,在投資到期時向委托人返還委托資產的方式上,我們將選擇權授予了証券公司,即:投資到期時,無論委托資產能否變現,証券公司均有權以投資到期時的委托資產的實際現狀向委托人予以返還。

5、獨樹一幟的剎車條款

銀証合作中,証券公司需要按照銀行的指令進行投資。考慮到監管機構有可能發布不可預測的或有的監管措施,為了防止証券公司落入要麼違約、要麼違規的兩難困境,李小建同志提倡並設立了獨樹一幟的剎車條款,明確授權証券公司在監管機構採取監管措施時可以拒絕執行銀行的投資指令。

中信証券法律部工作團隊

行業認可,促進規范發展

通過對新舊業務差異的逐一解析,李小建同志組織工作小組同事進一步完善了專門適用於銀証合作業務的合同文本,並由資產管理業務部門根據中國証監會的要求將每次簽訂的合同向中國証券業協會和公司住所地証監局進行報備。

到2013年時,証券公司開展此類銀証合作業務的規模已經急劇擴展到萬億級別。中國証券業協會[ 根據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中國証券業協會於2014年6月26日共同頒布的《關於做好有關私募產品備案管理及風險監測銜接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中國証券業協會和中証資本市場發展監測中心原承擔的証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等有關私募產品的備案管理、風險(統計)監測等職責劃歸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履行。]作為當時的証券公司資管業務的行業自律組織,為了規范此類業務的健康發展,防范証券公司的經營風險,牽頭制訂了《關於規范証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在該《通知》起草階段,根據中國証券業協會的要求,我們向其匯報了我們防范此類銀証合作業務中的法律風險的整體思路和具體法律措施。最終我們關於銀証合作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獲得了中國証券業協會的認可,除了上述剎車條款外,其他主要法律風險防范要點均被吸收到該《通知》中,從而成為國內証券公司開展銀証合作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一項重要的行業自律規則。

2012年底,証券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僅約為1.7萬億元,當年下半年銀証合作業務模式開始正式啟動。自從中國証券業協會2013年頒布實施《關於規范証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來,國內証券公司的銀証合作業務取得了爆發式增長。截止2014年底,証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包括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三大類)規模已經達到7.9463萬億元,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達到約7.25萬億元,其中銀証合作業務規模更是已經達到6.16萬億元,佔全行業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85%。

與此同時,中信証券的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更是連年蟬聯行業第一,截止2014年底,市場佔有率則超過9%[ 數據來源於《証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資產管理業務2014年統計年報》,詳見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http://www.amac.org.cn/tjsj/xysj/zqqhjyjgzcglywtjsj/388345.shtml]。目前銀証合作業務仍然方興未艾。就中信証券的資產管理業務而言,該項業務有望於2015年上半年達到1萬億元。

在銀企合作業務中,李小建同志較好地秉承《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客觀地分析了銀証合作模式的業務特性,實事求是地厘清了証券公司與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較好地防范了此類業務中的法律風險,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此類業務的大規模增長,獲得了行業自律組織的認可,提高了“中信”品牌在証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領域的影響力,也為行業健康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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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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