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勇同志於1988年7月由重慶財貿校保險專業畢業后分配到人保財險開縣支公司,已在人保財險連續工作27年,其中專門從事保險理賠工作19年,歷任過簽單員、查勘定損員、理賠分部經理。
出庭前對案件仔細推敲
2009年3月起,為有效應對理賠涉訴案件的逐年增長,公司指派非法律專業的冉勇同志負責處理公司訴訟案件。如今,集法律聯系人、訴訟代理人和理賠經辦人“三職於一身”的冉勇同志,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推動公司 “訴調對接”工作有效開展,已處理訴訟案件600余件,90%以上的案件均以調解方式結案,深受受害人、被保險人、法院及保險公司四方好評,當地法院先后兩次向公司發送司法建議書對冉勇同志積極開展“訴調對接”工作進行通報表揚。
一、善於換位思考,將心比心,化干戈為玉帛,為調解創造和諧氛圍
保險訴訟案件,通常標的額大、事故致死或致高等級傷殘多,矛盾突出,庭審中氣氛緊張。冉勇同志出庭前,特別注意分析案情,與公司領導研究預案,做到心裡有數、有的放矢。在庭審的首輪答辯之前,他都會代表人保公司對逝去的死者表示哀悼,對致殘者表示深切的同情,對原告方表示誠摯的問候,這種方式能最大限度消除原告方的敵對心態,緩和庭審緊張氣氛。如在湖北某法院應訴的一貨車致死母子二人案,未開庭就氣氛火爆。原告方來了近50人當場抓扯車主,揚言要將肇事方打了再開庭。冉勇同志以這種方式代表保險公司作了首輪答辯前的發言,整個庭審現場竟一下安靜下來,傾聽保險公司的質証意見和抗辯理由。最后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原告方盛贊開縣支公司“有人情味,抗辯理由讓我們心服口服”。又如在本地某法庭應訴的一大客車撞傷行人致一級傷殘案,冉勇同志在出庭時,沒有以保險公司為“救世主”自居,而是在庭審前赴受害人家中進行慰問,在庭審一開始就對受害人境況表示出極大的同情,通過四次庭審時艱難的質証和抗辯,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原告方最終同意開縣支公司公司賠償93萬元調解結案。受害人的兒子在調解書上簽字時說:“保險公司幾次開庭時的誠懇,讓我也沒有臉面再鬧了!”
庭前到受害人家中進行慰問、調查
二、巧用城農加權平均法,減少各方訴訟成本,確保調解取得實質效果
通過近七年的出庭應訴,冉勇同志悟出一個道理,保險公司作為一個企業,在訴訟案的取証環節屬於“弱勢群體”。在庭審中,保險公司的証據大多比較蒼白,加上承保環節一些慣性做法,更使得保險公司應訴時往往舉証困難,有時甚至是無証可舉。這就要求代理人在出庭質証時,一定要有敏睿的洞察力和果敢的判斷力,同時,還必須要因地制宜、靈活機動,以事實為基礎,在堅守法律和維護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大膽開展案件調解工作。
多年來,對受害方城農賠償標准的認定可以說是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最大的“腸梗阻”和爭議點,成為案件調解最大“攔路虎”。為此,冉勇同志在庭審階段,隨著庭審深入,在主審法官傾向性認定意見初露時,能審時度勢地與法官主動交流意見,及時拋出調解的橄欖枝。早在三年前,通過多次與上級公司的溝通,冉勇同志根據司法實踐在當地法院採用了對個案實行農村、城市賠償標准以加權平均法認可死亡或傷殘補償金的先例。這對諸多客觀上已脫落農業生產,享受城鎮生活待遇的農村戶籍原告方來講,不但免去了對其舉証過於苛求的要求,也合法有效避免了保險公司取証不力、舉証不能的尷尬和承擔因此導致的不利后果。事實証明,此種方法不但有效,而且切實可行,大大提高了案件調解成功率。
三、敢於擔當,避免累訴,強化與法院溝通,贏得法院對調解工作的最大支持
連續從事十九年保險理賠工作的豐富經歷,使冉勇同志具備了較為優良的業務素質,也培養了他敢於擔當,工作積極主動的做事風格,這讓他在處理保險訴訟案件中得心應手、游刃有余。三年前,開縣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隻處
理交強險而不處理商業三者險。這使得法院在庭審時,往往顧此失彼,累訴不斷,社會反響強烈。保險理賠也隻能就判決的交強險和未判決的商業三者險分別先后賠付,往往案件不能及時做結案處理,理賠上未決數據甚至歷史賠案積壓嚴重。冉勇同志經過較長時段的摸索,在取得上級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大膽向法院提出,隻要無拒賠理由,主動要求法院將交強及商業險一並處理,此舉得到當地法院大力贊賞並向部分法院推廣。典型案例是在某客車致多人死傷案,庭審中,多名實際車主均不出庭,如隻判決交強險將造成原告方絕大部分賠款不能賠償到位,原告方意見很大,法庭一籌莫展,庭審場面一度失控。考慮到本案商業險無拒賠情形,冉勇同志便主動向法院提出建議將商業險一並處理,以此最大程度維護原告方利益。最終該案在法院主持下,按冉勇同志的意見進行了友好調解。當時多名原告贊揚“保險公司的做法讓人意想不到,這樣的保險公司我們很滿意”。這個案例后來被法院在其他保險公司開庭時作為范例宣講,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諾守承諾,快速理賠,將理賠服務貫穿於訴訟之中,讓調解善始善終
保險理賠慢、理賠難一直為社會各界稱之為詬病。訴訟案件賠款能否及時賠付更是各方當事人尤其是受害方接受調解的重要考量因素。冉勇同志在處理的近600件訴訟案件中,在調解達成協議前其均鄭重依法向各方當事人承諾,若達成調解,所有賠款均由其本人親自跟蹤辦理,確保在調解書確定的支付日前支付給當事各方。賠款獲得者隻需提供身份証及本人銀行賬號,決不會讓當事人為拿賠款多次奔走勞頓。此承諾一旦告知當事方,即使在調解過程中遇到非常棘手問題,大都可迎刃而解。不僅如此,辦理訴訟案所需紙質材料,冉勇同志都當庭收集,當事各方對其工作態度和效率均表示高度的滿意和認可。近六年來,冉勇處理的訴訟案件,沒有一件因賠款不到位而致投訴升級或被法院強制執行。
五、不懈的努力,滿意的效果,調解工作廣受好評,調解經驗被廣泛推廣
以事實為基礎,以保險合同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是冉勇同志在調解中一貫堅持的原則。對所有訴訟案件,在沒有拒賠理由的前提下,隻要有1%的可能,冉勇同志都盡99%的努力促成調解。通過不懈努力,近三年來冉勇所代理的訴訟案,調解率每年都不低於92%,調解達成率不低於98%,受到當地法院的好評。2013年及2014年,當地法院均以司法建議書的形式對冉勇同志進行通報表彰。人保財險重慶市分公司也於2013年底發文對其通報表揚並號召全轄員工向冉勇同志學習。
如今,當地法院將冉勇同志的調解方法稱之為“人保財險開縣模式”,在各法庭進行推廣,對其他保險公司在訴訟中一旦出現寧可判而不願調的苗頭,法院都及時拋出“開縣模式”進行引導,促成調解。2013年底,當地法院在辦公室非常緊張的情況下,擠出一間辦公室專門作為“人保財險開縣公司調解室”,支持開縣公司訴訟案件的調解工作。不僅如此,當地法院凡有示范法庭庭審任務,大都會選擇人保財險開縣支公司案件。
保險訴訟案件,關系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冉勇同志通過自身親身實踐,對一位基層普通員工在推動“訴調對接”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努力做了較好的詮釋,彰顯了人保公司員工的風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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