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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証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用心應訴、緣法前行

2015年09月18日09:1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民告官”,是社會公眾對行政訴訟的通俗理解。與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訴訟相比,行政訴訟既是化解“官”、民矛盾的有效機制,又是弘揚法治精神、踐行權利制約權力的重要平台。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開始選擇以“打官司”的方式,糾彈違法行政行為,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對簿公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條,得以在公眾眼前最為真切地展現。

與此同時,這種法治環境的變化,無疑也向身處執法一線、所作決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各級行政機關提出了新的挑戰:法庭之上,不再有“官”與“民”的身份差別﹔程序之下,不再容許“推諉”、“拖延”、“模棱兩可”的“化解之道”。是單純充當被告,還是錘煉好學法、用法、講法的智慧與能力,用心應訴、依法維權。上市部用自己的法治故事,為這一難題的破解添加了新的注腳。

“國企職工待遇被取消,老員工怒告証監會”

作為南方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王某在入職后的近二十年裡一直享有較為優厚的福利待遇。然而,隨著公司所在行業競爭形勢的變化,出於種種考慮,股東單位做出了將所持大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售予外省A企業集團的決定。同時,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由后者負責對公司現有職工進行轉崗、安置,並由上市公司履行相關義務、如實披露實際控制人信息。

但A集團接管上市公司后不久,王某便感受到自己福利待遇的“落差”,並因此與新“東家”產生了激烈的沖突。其后,王某與其他幾十名同事一道,以上市公司的股權變動直接導致自己喪失國企職工身份和相應待遇為由多方上訪、投訴。對此,相關單位經過調查研究,反復督促上市公司核實有關情況,確保職工合法權益。然而,由於王某堅持要求恢復原有的身份、待遇,勞資糾紛逐漸陷入僵局。

三年后,上市公司發布的一則實際控制人信息更正公告,再次引燃了王某的憤怒。原來,年度財務核查中,A集團從上級單位得知,自己的企業性質並非國有,之前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均存在差錯。面對這份公告,王某更加“確信”了自己對於証監會“失職”的判斷。為此,王某先后以政府信息公開、行政不作為等多項訴訟請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希望通過確認証監會違法,為自己恢復國企職工身份、待遇尋求轉機。

“依法應訴,用心化解矛盾”

根據行政應訴的有關機制,王某提交的起訴書與証據材料很快便從法院轉到了上市部。通過全面梳理被訴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認真檢視其作出程序,應訴思路在工作小組成員的面前逐漸清晰:運用法治思維,但不機械套用法律條文﹔在依法建議法院維持行政行為效力的同時,換位思考、充分說理,最大程度地化解原告對行政機關的誤解。遵循這一思路,應訴工作從以下幾個方面鋪展開來:

在庭前程序中,根據我國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為行政訴訟審理對象的原則,應訴小組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在書面答辯意見中,詳細分析了《証券法》中有關証監會信息披露監管職權的條文,並著重闡述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定,明確了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為集中審判焦點奠定了基礎。

進入庭審程序后,由於証券監管工作專業性強,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業務術語又較為艱深,加之原告王某並未聘請專業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為了切實發揮庭審效果、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應訴小組根據前期制定的預案,對法庭答辯用語進行了專門的斟酌和“打磨”。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在不違背法律應有含義的同時,盡量多用原告“聽得懂”的通俗表述,適當使用原告易於理解的“事例”和“比方”,充分利用庭審這一“面對面”交流的時機,宣講証券法律,疏解原告對行政機關的不滿。

出於問題多年難解的積怨,法庭上的王某情緒異常激動,在舉証質証、回答主審法官提問時,不時將案外因素牽扯其中。對此,被告席上的應訴小組成員沉著應對,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以於法有據、依理服人的誠懇態度,對王某的意見、質疑、乃至指責一一做出正面回應。同時,考慮到王某起訴的真實意圖——全面恢復原有的身份、待遇,已遠超出行政訴訟的審理范圍,執意纏訴很可能導致坐失正當維權時機,應訴小組沒有選擇“就案論案”,而是利用發言、答辯的機會,多次善意提示王某珍惜時間、理性維權。

最終,經過一審、二審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市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就王某訴証監會信息公開、行政不作為等案做出判決、裁定,王某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由於敗訴,判決書送達時,王某的臉上依然帶著慍色,但以往眉目間積聚的怨氣已有所消弭。王某表示,通過這幾場“官司”,切身體會到了法治的力量,更為寬慰的是,感受到了來自証監會的真誠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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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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