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15年4月1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山東省南水北調工作進入依法管理的軌道。屬於全國南水北調所屬省市首個出台地方性法規的省份。
一、南水北調立法的必要性
山東省是一個水資源嚴重短缺和降水時空分布不均並存的省份,人均水資源佔有量為322立方米,不足全國的六分之一,水資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干旱缺水嚴重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過度開採地下水形成的地下水漏斗區和海咸水入侵已經破壞了部分區域的生態環境。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山東水資源嚴重短缺,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是構建山東供水、防洪、生態的骨干水網,是保障山東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的重要支撐,對全省經濟社會長遠發展意義十分重大。
山東境內南水北調干線工程充分利用了現有河道和湖泊輸水,這些河道和湖泊具有防洪、除澇、灌溉、航運、養殖、旅游等綜合功能,南水北調工程建成通水后,這些河道、湖泊客觀上增加了新的輸水功能,由於要滿足輸水功能對水質的要求,對工程調度、運行、監督、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南水北調工程既包括干線工程,又包括配套工程。南水北調不單是一項工程的管理,而是一項十分復雜系統工程的運籌,運行管理中涉及水資源調配、水源地保護、水質保障、水量調度、交叉工程管理、用水政策管理、工程保護等一系列事項。
2014年2月,國務院出台了《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明確了南水北調干線工程管理要求,對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作出了規定,迫切需要結合南水北調東線山東段的實際情況來細化落實,通過立法來明確和規范山東南水北調工作的相關事項,為南水北調工程保駕護航,保障工程良性運行。
二、《條例》起草過程
早在2010年,省水利廳、省南水北調局就啟動了《條例(草案)》立法的前期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2013年《條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安排審議項目后,省水利廳提請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提前介入,開展調研起草工作。立法工作組先后到江蘇、廣東省調水工程及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進行調研,赴棗庄、濟寧等南水北調東線干線工程及配套工程進行調研,召開由有關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會簽稿。
2013年4月省水利廳將《條例(草案)》送請14個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會簽,書面征求水利部淮河流域水利委員會、海河流域水利委員會及山東黃河河務局意見,省法制辦同時發送15個市(除日照、萊蕪市外)人民政府征求意見,並在山東政府法制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3年6月,省水利廳根據會簽及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審查。由於當時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供用水條例》)即將出台,為與上位法相銜接,經省政府領導研究決定,暫緩提交審議。2014年2月國務院頒布《供用水條例》后,起草小組認真學習,深入研究,結合山東實際,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將《條例(草案)》與國務院《供用水條例》進行了銜接,形成了《條例(草案)》會簽稿,省水利廳再次發送省發改委等14個部門進行會簽,書面征求水利部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省法制辦同時發送15個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見,並根據會簽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2014年11月10日,《條例(草案)》經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4年11月19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組織調研工作組,對《條例(草案)》分別到棗庄、濟寧等市進行調研,實地考察南水北調干線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建議,同時書面征求受水區相關市人大意見。經修改后提交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一審。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省人大法制委分別組織調研組赴棗庄、濟寧、濟南、濰坊等地進行立法調研,考察南水北調干線工程和配套工程,召開專門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同時征求省人大立法咨詢員和南水北調受水區各市人大意見,針對各方面意見,省人大組織對《條例(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2015年3月30日召開的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二審,經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順利通過。山東南水北調立法充分體現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開門立法原則,凝聚了社會各界的智慧,保障了立法質量。
三、南水北調立法的特點和意義
《條例》緊緊圍繞南水北調工作主線,注重頂層設計,強化政府責任主體,明確相關部門、管理機構和運行單位職責,規定了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確立了水量調度工作原則,規范了用水管理,明確了水污染防治與水質保護的工作責任,彰顯了這部地方性法規的權威性、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對於加強南水北調管理,推進現代水網體系建設,優化水資源配置,保障供水安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一)《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是全國地方省份第一部關於南水北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山東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這部《條例》,既是對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要求的細化落實,又是山東經濟社會發展對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的客觀需要。本《條例》與山東出台的《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山東省膠東調水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相銜接,共同為山東南水北調的水資源調配、水質保護、水量調度以及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提供有力支撐。
(二)通過立法確立了南水北調工程在山東現代水網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山東現代水網體系建設主要是依托南水北調、膠東調水等骨干工程為基礎,構建以水資源調配和保障體系為重點,兼具供水、防洪、生態功能的現代區域水網,有效提升區域水資源配置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實現長江水、黃河水和當地水的聯合調度,優化配置,對提高山東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山東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三)強化南水北調工作的政府責任。《條例》明確規定: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以及相關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作的領導,將水質保障、用水管理和配套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工作。
(四)為落實受水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南水北調工程是以城市供水為主,兼顧農業和生態用水,通過有效替代和控制地下水超採,以保護水生態,基本遏制因缺水引起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條例》規定:“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統籌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有計劃的替代超採的地下水,逐步退還因缺水擠佔的農業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條例》還規定:“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水壓採方案和年度計劃實施的組織、協調和監督,並將實施情況納入區域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圍。”
(五)規定了南水北調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以及相關的禁止性行為。為保護工程安全,《條例》明確了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的劃定權限、劃定原則、劃定標准,規定了工程管理范圍內和工程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強化了水污染防治與水質保護的措施。為保障調水水質安全,本《條例》與《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有效銜接,《條例》中規定,南水北調調水水質應當穩定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水質標准﹔《條例》明確: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護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同時《條例》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對調水水質加強監測,定期向社會發布水質信息,工程運行單位發現水污染事故時,要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四、關於《條例》的貫徹落實
下一步,省水利廳、省南水北調局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貫徹落實《條例》為總抓手,進一步加大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力度,切實強化對工程管理與運行的監督,廣泛調動全社會參與南水北調工作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山東供水保障能力,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一是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條例》頒布后,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座談會、研討會,舉辦培訓班等方式,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
二是抓緊健全完善配套法規制度。我廳將積極配合省物價等相關部門,抓緊出台膠東地區有關市的南水北調供水價格﹔配合省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南水北調水費計收管理辦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配合地方政府積極推行南水北調區域綜合供水價格改革,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如期發揮效益並良性運行。
三是盡快啟動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劃定工作。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劃定,關系工程安全和運行安全,且與人民群主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省水利廳將盡快會同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南水北調干線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配套工程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四是著力加強執法監督檢查。我們將依法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責,切實加強南水北調水政監察工作,建立健全南水北調水政監察隊伍,切實保障南水北調工程安全、運行安全、水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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