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為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國資委開始著力構建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並將其作為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抓手。十多年來,國資委綜合局認真承擔業績考核工作職能,嚴格秉承立法為先、執法必嚴、依法完善的原則,在探索中前行,在創新中發展,確保業績考核工作始終運行在健康良性的發展軌道上,對引導中央企業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推動中央企業科學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立法為先,建立完善考核體系和配套文件
立法是基礎。“先立規矩后辦事”,這是國資委開局時李榮融主任時常講的一句話,這句話對業績考核工作也不例外。十多年來,業績考核工作始終堅持立法為先,將黨中央要求和各項法律法規作為最重要依據和最根本前提。
一是在黨的領導下,貫徹落實法律賦予國資委的重要任務和職責,依法對中央企業負責人開展業績考核。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負責人開展業績考核,是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對國資監管機構的明確要求,是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賦予的重要職責。黨的十六大對組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提出了原則意見,十六屆三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授權監管的國有資本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2003年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從而賦予了國資監管機構考核的法律職責。2008年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這些文件要求和法律規定,明確了出資人和所出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考核的重點,既為業績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在業績考核中得到了嚴格遵循。2003年以來,在國資委黨委的領導下,綜合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責任,堅持依法依規開展業績考核工作,使業績考核成為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關鍵抓手,為維護所有者權益,引導中央企業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出了重要貢獻。
二是制定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為中央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框架。黨中央和法律法規賦予的任務和職責,為國資委開展業績考核工作提供了根本前提和法律依據。為保証業績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首要任務是為業績考核工作制定一套依法合規、程序嚴密、體系完備的制度框架。2003年國資委成立之初,綜合局就抓緊啟動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籌備和起草工作。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綜合局在廣泛收集和深入學習國內外有關考核理論與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召集部分中央企業進行座談,深入全部中央企業學習經驗和聽取意見,組織精干力量進行研究和討論,並廣泛征求相關部委和委內廳局意見。《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最終於2003年10月21日經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1月25日以國資委第2號主任令的形式正式對外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綜合局每三年對考核辦法進行一次大的修訂,有針對性地對考核指標、目標確定機制等進行完善,至今已先后歷經了國資委第17號令、22號令、30號令等多次修訂。《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業績考核的對象、原則、形式、流程、指標、計分、獎懲等,辦法的制定和出台,是國資委按照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一項重要舉措,為業績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三是圍繞《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文件。綜合局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為中心和基礎,陸續制定和出台了大量與業績考核工作相關的配套文件,包括《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指導意見》、《中央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實施細則》、《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情況核查計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以經濟增加值為核心加強中央企業價值管理的指導意見》等,並針對企業戰略性任務、歷史遺留問題、科技創新等工作制定了相關考核實施細則,從而構建起了一整套完備的業績考核工作文件和制度體系,為業績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二、執法必嚴,履職行權公開透明、程序規范
執法是關鍵。業績考核工作備受各方關注,更關乎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切身利益,是件容易得罪人的工作。前國資委黨委書記李毅中同志曾多次強調,“沒有不能考核的企業”,“沒有不應該考核的企業”。既然是考核,就必須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分出個三六九等,就難免會有一部分考核結果不理想的企業負責人對考核工作不滿。面對這種壓力,唯有嚴格按照規矩辦事,堅決做到依法合規考核,堅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和制度文件在實際執行中不打折扣、落到實處,才能經得起考驗。
一是嚴格堅持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實施目標管理。經營業績責任書是對中央企業負責人進行業績考核的具體載體。黨的十三大早就明確指出,“無論實行哪種經營責任制,都要運用法律手段,以契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企業所有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這實際上為國資委運用簽訂責任書的形式行使出資人職責提供了基本依據,是依法考核的最佳詮釋。經營業績責任書規定了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企業負責人不僅有責任,也享有權利,符合現行有關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從而體現法治原則。簽訂業績責任書所具有的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意義,是體現了目標管理和過程控制的原則,這是業績考核的重點,也是依法落實責任、正確導向的關鍵。在目標管理過程中,綜合局重點把握好“三性”,即:准確性,考核指標確定突出出資人最關注的問題,並盡可能抓住企業的管理短板﹔公平性,考核目標確定既堅持統一性,也考慮行業、企業差異,最大限度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實效性,考核結果有實際的說服力,考核的效果實實在在。通過層層分解落實業績考核目標,增強了企業的價值創造和資本回報意識,建立健全了落實責任和傳遞壓力的機制,充分調動了企業負責人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了企業經營效率和競爭能力的進一步提高。
二是嚴格堅持法定程序,規范工作流程。業績考核是各方面都十分關注的事項,其權威來自於科學的考核辦法,客觀的考核標准,規范的考核程序,公正的考核結果,其中公開公平公正最為重要。綜合局在業績考核工作中堅持做到“四個公開”,即:考核辦法公開,從辦法的起草伊始,就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尤其是被考核對象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分析研究,並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反饋﹔考核標准公開,考核標准可量化、可計量、可核查,包括指標的內涵、設定條件、計分標准,獎懲措施等,都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考核程序公開,包括審定規則、例外條款,都遵守統一的規則,對需要特殊處理的事項,由業績考核委員會研究,實施集體決策﹔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業績考核結果和獎懲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同時對業績好的企業,積極組織宣傳,營造崇尚業績、鼓勵爭先的良好氛圍,對業績差的企業,以適當的形式予以通報,督促其改進提高。
三是嚴格堅持業績考核與激勵約束緊密挂鉤。業績考核工作的生命線在於應用。在遵循“重操守、重能力、重經歷、重業績,做到人崗適應、人職匹配”原則的基礎上,綜合局努力通過業績考核調動企業負責人的積極性,確保業績與獎懲緊密挂鉤。堅持使業績考核關乎企業負責人的“面子”,根據考核目標和完成情況,區分考核等級,同時對在自主創新、節能環保、扭虧增效、管理創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特別獎勵。堅持使業績考核關乎企業負責人的“裡子”,推動建立完善以業績為導向、以年薪為重點的薪酬激勵約束體系,推動企業負責人增強改革發展的憂患意識,強化企業負責人提升業績的動力和執行力。堅持使業績考核關乎企業負責人的“位子”,為企業領導班子和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提供業績依據,重視以業績論英雄,規定對連續兩年未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且無客觀原因的,原則上對企業負責人予以免職,視具體情況對有關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崗位調整、降職使用或解聘等。
三、依法完善,持續推進考核工作法治化、規范化
經過十多年的不斷探索、實踐和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為推動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實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資監管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以及國有企業自身的發展要求,業績考核體系仍然需要不斷完善創新。2014年出台的《關於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4〕12號)明確要求,“改進經營業績考核。加強對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點,科學設置考核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目標,實行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橫向與縱向對比相補充的考核辦法,規范考核程序,嚴格考核管理”。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綜合局將在堅持過去行之有效的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在工作中更加強調法治意識、規范意識,不斷提升業績考核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下一步,綜合局將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全面深化國企國資改革總體部署,依法完善業績考核辦法和配套制度體系,圍繞“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效率為中心,根據國有資本的功能定位,分類確定考核重點,科學設置考核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目標,實現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橫向與縱向對比相補充的考核辦法,進一步規范考核程序,嚴格考核管理,不斷推動中央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更好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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