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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李虎:國際仲裁的追夢人

2015年09月17日16:4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李虎,法學博士,法律研究員,現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委)仲裁院副院長,兼任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理事會理事。

一、結緣仲裁

1994年從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后,李虎入職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貿促會),先后在法律事務部和貿仲委從事涉外法律和商事仲裁工作,至今20年有余。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經濟貿易糾紛的解決方式,具有契約性、自治性和民間性特征。當事人是平等主體,在仲裁庭的組織下參與仲裁程序,仲裁庭接受雙方的委托,就雙方之間的爭議依法進行審理,作出裁決。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員受聘於仲裁機構,依托機構接受當事人指定辦理案件,仲裁機構為仲裁員和當事人糾紛解決提供管理服務,對仲裁員的仲裁活動進行規范和監督。國家通過立法對仲裁予以規范,在給予支持的同時,由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

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商事仲裁始於上世紀五十年代中國貿促會通過其所屬貿仲委提供的涉外仲裁服務。1994年《仲裁法》對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進行統一規范,確立了協議仲裁、獨立裁判以及一裁終局的現代仲裁制度,使仲裁活動統一依法有序進行。

二、仲裁實踐

在中國貿促會工作以來,李虎先從辦案秘書做起,經辦了600余件貿仲委涉外仲裁案件和200余件域名爭議案件,曾兼任法律事務部部長辦公會議秘書,歷任貿仲委仲裁研究副主任、網上爭議解決中心秘書長、國內案件處處長、貿仲委秘書局副秘書長和仲裁院副院長,負責貿仲委業務管理工作,審核了數千件裁決書,同時受聘擔任美國國家仲裁院、馬來西亞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哈薩克斯坦工商會國際仲裁院、南非仲裁基金會和埃及開羅區域國際仲裁中心等多家國際仲裁機構仲裁員,接受國內外當事人選定或機構指定,作為仲裁員,先后依法審理裁決了110余件仲裁案件,包括國際商會(ICC)仲裁院國際仲裁案件和聯合國貿法會(UNCITRAL)仲裁規則下的國際臨時仲裁案件,以及30余件美國國家仲裁院國際域名案件,有力地維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仲裁研究

利用長期辦案和業務管理所積累的豐富的仲裁實踐經驗,李虎在業余時間對仲裁法的理論和實踐進行應用性研究,先后出版了《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等個人專著和《中國仲裁——實用指南》等英文合著,在瑞士《國際仲裁》、《美國國際仲裁評論》和英國《仲裁》等國際仲裁權威刊物發表了多篇英文文章,系統介紹中國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實踐,多次代表貿仲委參與國內外仲裁合作交流,發表專題演講。

四、網上仲裁“第一人”

(一)理論探索

對現有仲裁法律制度、法律規定以及仲裁實踐的歸納、總結和審視無疑會啟迪對該行業未來發展的思考,甚至是對夢想的追求。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始終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內在動因。科學技術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現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必然會反映到作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主要解決方式的國際商事仲裁中來,導致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的變革。

2001年到2008年,李虎在貿仲委網上爭議解決中心工作。這期間,互聯網絡技術日益成熟和普及,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后現代貿易的主要方式。結合所負責的網上域名爭議解決工作,李虎開始對傳統的商事仲裁進行再思考:古老的商事仲裁如何因應網絡技術的發展,如何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網上仲裁能美夢成真嗎?從 2001年起,李虎開始利用業余時間在職攻讀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博士學位。基於前期思考,李虎敏銳地將網上仲裁確定為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將網上仲裁的法律問題列為主要研究方向。2004年順利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論文《網上仲裁的法律問題研究》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從而成為國內第一部研究網上仲裁的專著。

李虎認為,商事仲裁會對互聯網的發展不斷地作出回應,其結果應是網上仲裁服務的不斷涌現與巨大發展。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與其發展程度相適應的糾紛解決方式。產生爭議的電子交易本身基於互聯網得以進行,那麼,互聯網本身也就因此而成為解決此類爭議的適當媒介。古老的商事仲裁必然要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需要,網上仲裁即是現代電子商務發展的催生物﹔其次,常規仲裁日益網絡化以最終實現無紙化,也是常規仲裁今后的發展方向﹔最后,網上仲裁是在網絡經濟環境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必然結果,也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追求、維護仲裁公平效益價值觀的必然結果。

不過,難題隨之而來。

在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的選擇非常重要。仲裁地指的是仲裁活動的發生地或仲裁程序的進行地。一般說來,仲裁使用者可以自行選擇仲裁地。如果沒有選擇,仲裁庭有權決定仲裁地。根據各國法律規定和國際通例,仲裁地決定著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律,仲裁適用仲裁發生地國法﹔仲裁地法體現並制約著仲裁地國家對仲裁的認可與支持程度,決定著仲裁地國家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方式﹔更為重要的是,仲裁地決定裁決的國籍,裁決視為在仲裁地國家做出,裁決的國籍則標著裁決法律效力的來源。可見,仲裁地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就在於,它使仲裁活動與特定國家的仲裁法律制度聯系起來,由仲裁地國家的法律賦予仲裁程序以合法的地位,賦予仲裁裁決以法律效力,從而使裁決能夠依法得到執行。

網絡世界不同於物理世界,沒有物理世界中的國家疆域之分。以互聯網為載體的網上仲裁也就不存在所謂的“仲裁地”。那麼,如何確定網上仲裁的仲裁地,從而使虛擬世界中的網上仲裁與物理世界中的特定國家仲裁法律相關聯呢?

李虎巧妙地根據在各國法律和仲裁實踐中得到確認和廣泛採用的“仲裁本座論(the seat theory)”破解了這個難題。根據仲裁本座論,仲裁地是指仲裁程序法律上的進行地,並非仲裁程序實際上的發生地。盡管仲裁程序相關事項比如開庭審理、仲裁員合議等在仲裁地以外的國家進行,但仲裁地並未因此而改變,仍為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地國家。仲裁程序仍須受仲裁地國家法律制約,裁決仍視為在仲裁地國家做出,為該國裁決。仲裁地( place of arbitration)也就演變成了仲裁本座(seat of arbitration )。由此,體現了仲裁地虛擬化實質的“仲裁本座論”可有效解決網上仲裁地空缺所帶來的法律問題,使網上仲裁成為可能,即以當事人假定的仲裁地為連結點,成功地使網上仲裁與特定國家的法律建立聯系。在仲裁地虛擬化的具體做法上,李虎建議採用聯合國1985年《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前沿規定,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仲裁地。如果沒有約定,仲裁地由仲裁庭根據是否方便當事人等因素予以確定。

(二)規則制定

2007年,李虎有關貿仲委應制定網上仲裁規則的建議得到採納,根據工作安排,具體負責規則的起草工作。2009年,貿仲委《網上仲裁規則》發布施行,成為國際上第一部由機構單獨制定的網上仲裁規則。2009年起,貿仲委應邀以觀察員身份參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有關“國際網上爭議解決規則”的制定工作。結合自身網上仲裁規則和實踐,貿仲委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范的制定,提升國家話語權,維護國家利益。

(三)發展預期

國務院2015年5月12日發布《關於加快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的若干意見》,其中要求大力推動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支持企業運用跨境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李虎充滿懷信心地認為,隨著“互聯網+”的到來,網上仲裁會迎來發展的機遇,成為仲裁競爭的新優勢。

五、美夢定要成真

作為貿仲委仲裁院副院長,李虎表示,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一方面要堅持走國際化和本土化相結合的道路,通過國際化將貿仲委仲裁納入國際仲裁的大舞台,參與國際仲裁的大循環,同時要秉承貿仲委仲裁的自有特色,弘揚中國仲裁文化,一方面要追求維護仲裁公平效率的價值目標,提升仲裁質量,確保仲裁效率,提高仲裁公信力,增強核心競爭力。通過求真務實的工作,力爭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強,獨具特色,不可替代”,早日實現世界一流仲裁機構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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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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