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賀
督導檢查佛家寺廟功德香設置問題
2015年,國家宗教局啟動了《宗教事務條例》的修訂工作,有幸參與其中,雖隻貢獻綿薄之力,自己卻收獲良多:法律知識補給,法治思維加強,法治理念顯揚。
國法與佛法
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而對於宗教事務來說,可以說“國有國法,教有教規”。今年我局開展了“國法與教規關系”的研討活動,動員政界、學界、宗教界一起思考、討論國法與教規的關系。具體到佛教,就是要思索“國法與佛法”、“法律與戒律”的關系。經由千年發展積澱,佛教形成了自己的清規戒律體系,沿用至今,盛而不衰。佛教歷來將戒律視為生命線,素來強調“以戒為師”,律宗也成為一個宗派,傳承綿延,不絕如縷。
聽取南傳佛教上層人士對條例修訂的意見建議
通過這樣的主題研討活動,給了自己跳出業務工作來思考國家法律與佛教戒律關系的機會。對於法師來說,一入佛門,就意味著要遵規守戒﹔但同時無論出家與否,首先是公民,是公民就有知法守法的義務,無論是什麼人,概莫能外。所謂“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那是個人道德理想的追求,出家是個人對原有社會關系的出離,而不是意味著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出家守戒律,出家更要守法律,都是題中應有之義。法律與戒律,國法與佛法,對於出家人來說,猶如車之雙輪、鳥之兩翼,不可偏頗,並行不悖。佛教講“護法”,是四眾弟子護持佛法的意思,作為佛教界人士來說,同時也要樹立“護法”的理念,即遵守國法、護持國法。
方法與辦法
佛教界講“有佛法就有辦法”,用到條例修訂上,可以說“有方法就有辦法”,所謂方法,就是採取調研、聽取意見、向專家請教、學習法律知識等途徑,了解實情,掌握民意,以保証修訂工作的科學性,堅持科學立法,找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辦法。
聽取專家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的意見
面向基層: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群眾在哪裡?當然不在書本裡,更不在辦公室中,而是在山區,在農村,在街道,在社區。要科學立法,就不能閉門造車,必須心系基層,聆聽基層宗教工作干部和信教群眾的心聲。利用出差、開會等機會,通過面對面、一對一的節流,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放下包袱,在輕鬆的對談中,獲得更真實的情況。有些話很難聽,但是切中要害﹔有些話放在台面上不好說,但在這樣的氛圍中,就可以敞開來說。這樣的交流,看似隨意,很多意見、建議,通過公函看不到,通過座談會聽不到,通過調查問卷得不到,對於提高立法的針對性、法律的操作性、實用性都大有裨益。再次驗証了那句話:最好的老師在民間,在群眾中間。
虛心求教:為了廣泛聽取意見,利用講座報告的機會,向專家學者討教,尤其是涉及到其他相關專業領域的問題,比如說稅務征收、法人資格、財產權屬等,力求做到不說外行話,不滿足於一知半解,力爭做到了然於胸,將宗教事務管理尤其是佛教事務管理中涉及到的其他社會領域,統籌考慮進來,平衡各方面的關系。因為當代的佛教發展早已走出深山,每天需要面對的就是“滾滾紅塵”,像傳統那樣的“躲進小樓成一統”已不可能,因此佛教界自身勢必要與社會打交道,用水、用電、用氣,修房、修路、修廟,不一而足。如何保護佛教界在社會交往中的合法利益,如何規范佛教界在社會交往中的種種行為,都需要對涉及到的稅務、工商、消防、物權、司法等領域有所了解,尤其是要在法律條文中作出相應的規范,以回應佛教界和社會共同的期許。
學法與修法
召開座談會聽取學者對《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的意見和建議
《宗教事務條例》是我國宗教事務方面第一部綜合行政法規,實施10年來,對於促進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形勢的變化,需要對條例作適當修改,回應新問題、解決老問題。作為宗教法治工作的一名新兵,有幸參與其中,責任與壓力同在,擔當與付出並進。
首先是普法。由於之前沒有受過專門系統的法律訓練,法律知識欠缺,法治觀念不強,通過參與條例的修訂,豐富了法律知識,提升了法律素養,最為關鍵的是樹立了法治精神和法治觀念。以前的慣性思維都是遇到問題想文件,碰到難處找政策。經過這次歷練,遇到棘手的問題,首先想到的是法律上是否有規定。
其次是修法。有了法律意識,還要付諸實踐。宗教工作復雜敏感,涉及到廣大的信教群眾,本質上是群眾工作,做好這項工作的前提和基石是法律。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的理念,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條例的修訂工作顯得格外重要。結合自己業務所長,認真思索,深入研究,努力把實際工作與法律條文的修訂結合在一起,力爭做到有的放矢,將宗教工作的理念“保護、管理、引導、服務”八字方針融入到條例的修訂中去。關於保護,進一步明晰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地位、財產所有權等,防止寺廟“被承包”、“被上市”,合法權益被侵佔﹔關於管理,主要是規范佛教發展中的亂象,比如燒高香、無序放生、違法修建大型露天佛像、濫建寺廟等﹔關於引導,主要是為佛教界創造條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結合各宗教教理教義,回應時代呼聲,因應歷史潮流,進行創造性的轉化,實現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的適應與融通﹔關於服務,主要為佛教健康發展提供基本條件,享受到其他社會組織一樣的公共服務和待遇,如給予宗教活動場所用水、用電的優惠,為宗教教職人員解決社保問題等。
最后是守法。通過參與法律修訂,牢固樹立了法治意識,對於今后的業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即一切以法律為准繩為依據﹔同時,對於政府來說,就是要約束和限制政府的行為,劃清政府管理與宗教內部事務的界限,不越權、不擅權、不越位。
“不二法門”本身是佛教用語,指的是修行成就的獨一無二的路徑、方法。借用到宗教工作來說,堅持法治化的方向,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處理包括佛教在內的各宗教事務,應該是宗教工作的“不二法門”。法治工作永遠在路上,我願意做一個鋪路石,為宗教工作的法治化進程添一塊磚,鋪一塊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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