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徐紹史同志簽署第19號委主任令,正式頒布實施《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12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何立峰同志專門主持召開協調會,就《管理辦法》送審稿聽取委內8個司局的意見和建議。
1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60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管理辦法》送審稿,地區司司長劉蘇社同志作匯報,會議原則通過《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是在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徐紹史同志、副主任何立峰同志、原副主任杜鷹同志的關心指導下,由地區司原司長、現委副秘書長范恆山同志、司長劉蘇社同志、原巡視員王新懷同志、副司長劉少軍同志帶領地區司扶貧處原處長孫廣宣、原副調研員吳樹林等同志共同完成的。從2012年啟動至2014年底頒布實施,修訂工作持續兩年多時間,起草組先后赴地方調研多次,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十數次,修改版本達30余版。《管理辦法》的修訂出台,凝聚了中央各有關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各司局、地方廣大干部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智慧,成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入推進法治機關建設的一個縮影。
與原《管理辦法》相比,新《管理辦法》重點突出了以下幾方面的亮點:一是明確了重點投入區域。即重點投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兼顧片區之外的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國家明確的其他貧困地區﹔二是明確了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支持重點。即主要安排連片特困地區跨行政區、示范帶動作用強、具備一定規模的綜合性扶貧項目﹔三是劃清了計劃編報、項目審批方面的權利與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根據有關自然社會因素及各省上報的建議計劃,編制下達分省年度投資計劃,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具體項目的審批和管理權限全部下放到省級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四是強化了對違規違法行為的追究。規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的監管責任,明確了對工作中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既繼承和完善了原有基本框架結構,又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加強監管的要求,是新時期以工代賑工作的指南,對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以工代賑管理具有裡程碑意義。
四川省甘孜康定縣沙德鄉瓦約村以工代賑工程建設前的危舊吊橋
以工代賑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扶貧開發政策,自1984年啟動實施以來,一直在改善貧困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貧困群眾就業增收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加強對以工代賑工作的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曾於2005年12月頒布了《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工代賑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也遇到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十二五”以來,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同志紛紛反映:原《管理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以工代賑工作的需要。例如,按照中央關於下放行政審批權限的要求,以工代賑等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審批權限應當下放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而原《管理辦法》明確“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批”,這讓地方同志在工作中感到為難。特別是在個別地區,由於制度和管理不健全,以工代賑系統出現了貪腐瀆職案件,產生了惡劣的影響,通過修訂出台新的《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強監督管理,顯得尤為迫切。
經過認真研究,2012年6月,《管理辦法》修訂工作正式啟動。為讓新《管理辦法》更“接地氣”、“真管用”,王新懷等同志多次帶隊赴貧困地區調研,聽取地方同志的意見建議,掌握第一手情況和資料。在此基礎上,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初步修訂,形成了初稿。2012年9月,全國發展改革系統扶貧開發工作座談會在寧夏銀川召開,25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會上,地區司組織地方同志對《管理辦法》初稿進行了討論。大家各抒己見,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豐富的意見和建議。座談會結束后,王新懷同志立即帶領扶貧處啟動了新一輪修改工作。修改任務時間緊、任務重,大家利用晚上、周末、節假日加班加點修改,經常離開辦公室時已是深夜。2013年,國務院先后提出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加強扶貧資金管理以及深化規范性文件“立改廢”等要求,修訂出台《管理辦法》不僅成為規范自身工作的需要,也被列入了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立改廢”工作計劃。
四川省甘孜康定縣沙德鄉瓦約村以工代賑工程建設前后對比
2013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創新扶貧開發工作機制、加強扶貧資金監督管理等要求,這對以工代賑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使《管理辦法》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的新精神、新要求,王新懷、孫廣宣帶領扶貧處有關同志深入學習了文件精神,結合相關要求對管理辦法進行了反復修改。在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過程中,起草組始終虛心聽取不同的聲音,對各方意見予以充分吸收採納,使大家對《管理辦法》基本達成了一致。
唐代詩人賈島留下了“鳥宿池邊樹,僧敲月下門”的千古佳句,也因為反復斟酌用詞而留下了“推敲”的美談﹔曹雪芹寫《紅樓夢》時曾“披閱十載,增刪五次”,因此留下了經典名著。文學作品如此,法規制度的出台當然應當更加嚴謹細致。考慮到《管理辦法》屬於規范行政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起草組有關同志多次就規范性表述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稽察辦等同志請教,確保表述規范嚴謹。《管理辦法》中簡簡單單的一句話、一個詞,背后往往經過數次修改和反復推敲。這些扎實細致的工作,為高質量地修訂出台《管理辦法》打下了堅實基礎。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在全系統乃至全社會認真做好《管理辦法》的宣傳解讀工作,督促指導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法規制度,加大《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力度,確保以工代賑發揮更大的綜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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