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能能,女,漢族,1978年出生,法學博士。2002年11月至2006年6月,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2006年6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助理審判員。2011年至2014年連續獲最高人民法院“優秀”嘉獎。2013年、2014年先后榮立個人三等功、一等功。
作為一名死刑復核法官,任能能專業知識扎實,審判業務嫻熟,勤謹務實,作風優良。從事死刑復核工作十余年間,任能能始終嚴格恪守法官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認真實踐“公正、廉潔、為民”司法核心價值觀,以“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堅持多辦案、辦好案,所辦理的案件審查事實清楚、發現問題准確、處理意見得當,辦案數量和工作績效始終位於部門前列。在任能能辦理的死刑復核案件中,涉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不同類型,許多屬於疑難、復雜案件。無論案件大小、難易,任能能都能夠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格控制、慎重適用”的死刑政策,嚴把案件事實關、証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做到核准無誤、發回有據、改判有理。
在任能能審理的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被告人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是黨的十八大后依法查處的性質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該案涉案被告人36人,涉及14項罪名,案情疑難、復雜,國內外高度關注。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指出,對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依法處理,彰顯了我們黨依法治國、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是法治的勝利、正義的勝利!
合議庭評議案件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劉漢、劉維伙同他人以合法成立的四川漢龍集團等公司、企業為依托,組織、領導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眾多,結構穩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劉漢、劉維系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唐先兵等9人系骨干分子,被告人張東華、田先偉等21人系一般成員。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其非法權威,維護其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尋舋滋事、開設賭場、窩藏等數十起犯罪活動以及隨意毆打他人、聚眾賭博、串通拍賣等11起違法行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傷等極其嚴重的危害后果。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和縱容,稱霸一方,在四川省廣漢市、綿陽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響,並對廣漢市的賭博游戲機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除上述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外,組織成員還分別實施了2起故意殺人、3起故意傷害、尋舋滋事、販賣毒品、非法經營等犯罪,共致5人死亡、1人輕傷。劉漢作為被告人劉漢作為漢龍集團的實際控制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應對漢龍集團實施的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証犯罪承擔罪責。
在辦理劉漢案的過程中,任能能深切地感受到案件的審理難度非同尋常。一是証據審查難。劉漢、劉維等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長達近二十年,犯罪時間跨度大,組織程度高,結構復雜,層級較多,隱蔽性極強。組織者、領導者往往僅直接對其下一層級組織成員進行授意,組織成員之間再層層授意,上下多達四五層級,直接實施犯罪的成員甚至不清楚作案的緣由和真正主使。因此,准確認定具體犯罪(特別是故意殺人犯罪)中的造意者,具有很大難度。同時,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命案事實,大多發生在十幾年前,囿於當時的証據收集、固定情況,証據基礎不好。加之劉漢拒不認罪,劉維及部分同案被告人在庭審中部分翻供,極大增加了証據審查的難度。二是事實認定難。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事實、組織外的個人犯罪事實和單位犯罪事實等多種類型的事實認定,因人員眾多,法律關系復雜,需要細致厘清界限。三是法律適用難。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長達近二十年,組織程度高,犯罪時間跨度大,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的罪責范圍和罪責程度等,涉及到新舊刑法、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釋及司法性文件等的准確適用。
任能能作為劉漢案死刑復核主審法官,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面度重重挑戰,始終秉持忠於事實、忠於法律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充分發揚不怕困難、勇挑重擔、甘於奉獻、連續作戰的優良傳統,加班加點地超負荷工作,審閱了上千本卷宗材料,查閱了大量法律資料,切實做到了熟悉案情。死刑復核階段,任能能嚴格審查案件事實和証據,嚴格死刑案件証據標准,細致厘清了劉漢案涉及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事實、組織外的個人犯罪事實和單位犯罪事實等多種類型的事實認定,審慎認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的罪責范圍和罪責程度。同時,任能能還注意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合法權利,充分聽取了劉漢的辯解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最后,根據劉漢等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任能能精益求精地制作了劉漢案死刑復核裁判文書,細致釋明了劉漢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罪責范圍及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具體行為和罪責程度,彰顯了裁判文書的公正性和說理性。
博士畢業
2015年2月9日,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被告人劉漢、劉維等人執行了死刑。劉漢在執行死刑前說道,“我犯了很多錯,我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危害性,對企業對社會,我負有推卸不了的責任,我有罪!”“一定要善待親人和朋友,要遵紀守法”“希望我的案子,能讓世人警醒!”
此外,任能能承辦的被告人胡建明搶劫案的死刑復核裁判文書獲得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度優秀裁判文書二等獎﹔被告人張建勛制造毒品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公布的典型毒品犯罪案例之一﹔被告人左啟華故意殺人案(即河北博士殺妻案)、被告人林鬆青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等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任能能還參與辦理了被告人錢國輝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被告人李鋒、丁朝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文襄故意殺人案(即黑龍江億萬富翁雇凶殺人案)等。
在繁重的死刑案件審判工作之余,任能能勤於學習,注重審判經驗的學習、積累和理論成果轉化,承擔了最高人民法院與英國外交部合作的“非法証據排除制度研究”項目的主要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課題“酌定量刑情節與死刑裁量”的調研工作,以及歐盟與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合作的“中國死刑適用的司法限制”項目執行工作。任能能同志還在《法制日報》《法律適用》《人民司法》《刑事審判參考》《刑法評論》《刑事法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英國非法証據排除制度介述與思考》《非法証據排除的重點、難點和對策》等論文數十篇﹔參與編寫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司法解讀》《刑法修正案(八)理解與適用》《刑事法治發展研究報告(2013年度)》《暴力犯罪死刑適用標准研究》等法學理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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