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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良波:從權力的責任屬性談嚴以用權

——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心得

2015年11月05日00:0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黃良波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三嚴三實”的要求,體現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從嚴從實的鮮明執政風格。本文緊扣嚴以用權,通過揭示權力的責任屬性,從權力的產生、權力的行使、權力的監督的自然過程,探尋嚴以用權的內在邏輯和現實辦法。

一、權力的責任屬性

權力是什麼?權力首先是責任。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承認: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一種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在恩格斯看來,國家權力是從社會中產生出來的,是社會矛盾自身不可調和的產物,而社會矛盾又產生於利益沖突,因此國家權力的存在就是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維護各方的正當權益,將社會沖突維持在正常的秩序之內。既然權力是因社會秩序的需要而產生,那麼權力自然包含著維護社會秩序的責任。因此,什麼是正確的權力觀,首先就是要把權力看作責任。

權力的責任屬性,要求我們在設立權力時要以社會責任為導向,要將權力控制在社會需求范圍之內,凡是社會可以自行調和的矛盾,都不應該強行干預。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在設立崗位權力之前,首先要明確崗位職責,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賦予相應的權力。作為領導干部,則要從履責的角度去行使權力,比如我們如何行使批貸權?要從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職責出發﹔如何行使用人權?要從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高班子領導能力的職責出發。

二、嚴以立權

如何設立權力?要以法立權,以權立權,嚴格權力邊界。

所謂以法立權,就是權力要由法律授予。從權力的本源來說,權力是從社會中產生,是社會意志的體現。在恩格斯看來,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人們把每天重復的活動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這個共同規則,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由此看來,法律實際上是社會意志的截體。權力是社會意志的體現,形式上則表現為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社會通過法律設立權力,由此可見,權力應該由法律授予,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

所謂以權立權,就是要構建權力的制約機制。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指出:“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由此可見,權力由法律授予,而法律又由權力去維護,實際上則是由另一種權力去制約法律授予的權力,這就產生了權力相互制約的需求。每一項權力都要由另外的權力來制約,這就需要我們根據制約某種權力的需要來設立新的權力,這就是以權立權。這種權力制衡機制要形成封閉的結構,不能存在不受制約的權力。同時每項權力都必須有明確的邊界,沒有明確的邊界,權力就會失去獨立性,形成不了有效的相互制約。權力邊界不可逾越,越過權力邊界,過度攬權,則會打破原有的權力制約機制,產生由自己約束自己的情況,從而使制約失效。

我們國家有些地區和單位試行權力清單制度,實際上就是以法立權的具體實踐。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設立崗位權力,要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當然這裡所說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律,涵蓋所有的規章制度。同時,根據以權立權的原則,我們在為某崗位設立一項權力時,要在另外一個崗位設立一項權力來制約該項權力,使各崗位之間形成相互制約的關系,建立環環相扣的封閉結構。對崗位的職責權限要設立清晰的邊界,防止職責不清,職責交叉,職責缺位。作為領導干部,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事,根據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另一方面,要嚴守權力邊界,不能過度攬權,不能越過權力邊界行權,要做到各行其事,各負其責。

三、嚴以選人

由誰來行使權力?權力要由凌架於社會之上的權力機構及代表權力機構的個人來行使。

權力是社會矛盾不可自行調和之下的產物,由社會自身去行使權力顯然會形成悖論——即自身調和不了的矛盾由自己去調和,那麼就需要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權力機構去履行這種職責,具體則要由代表權力機構的個人來完成。權力機構和代表權力機構的個人同樣是由社會需要而產生,體現社會意志,因此必須是社會公認的主體,保持在社會的公信力。因此,我們國家在領導干部選拔上一直強調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才即能力,即具有行使權力的基本條件﹔德即公信力,即人民群眾公認。把德放在首位,符合客觀規律。

如何保証將德才兼備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首先是要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既然行使權力的領導干部要執行人民的意志,在領導干部的選拔上則要遵從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現在一些基層單位推行公推直選,中央要求在干部考察中擴大考察范圍,都是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領導干部選拔,保証領導干部公信力的有效措施。其次是要提高對干部的識別能力,要盡可能多地掌握干部的第一手資料,從具體事例中看干部的德才表現,真正將人民群眾公認的德才兼備的好干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同時要注重人崗匹配度,根據崗位履職需要選擇合適的人選,防止人崗錯配導致的履職能力不足。

作為領導干部,如何才能時刻保持自己的履職能力和公信力?一是要加強學習。社會矛盾始終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新的矛盾總是在不斷產生,這就要求領導干部始終保持能力不足的憂患意識,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不斷提高自己處理社會矛盾的能力。二是要加強道德修養。始終保持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公平、公正。權力產生的本源就是對社會矛盾的調和,維護社會各方的正當權益,如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僅不能緩和社會矛盾,還將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就會失去公信力,失去代表人民群眾行使權力力的資格。

四、嚴以行權

權力如何行使?一是忠實履責,二是正當行使權力。

從權力的責任屬性而言,行使權力首先是忠實履責。社會在賦予我們權力的同時便賦予了我們責任,不作為與亂作為性質同樣惡劣。社會矛盾自身不可調和才產生了權力,手掌權力而不履責,社會矛盾則失去了調解機制,正常的秩序難以得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權益就會受到侵害。中央在2014年抓作風建設中,將不作為現象作為整治重點,正是現實需要。比如,金融機構擁有批貸的權力,但同時也有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責任。尤其在當前我國經濟減速期,實體經濟發展困難的情況下,若一味為了控制風險而大幅減少放貸,則沒有履行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職責,屬於不作為行為。如何在有效控制住風險的同時,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要求我們做更加艱苦細致的工作,幫助企業拿出最佳的融資方案和風險防控方案。

其次是要正當行使權力。一是要防止過度行權。在恩格斯看來,社會權利的保障是通過法律來實現而不是直接通過國家權力對社會的強制干預。正當行使權力,首先要嚴格按照法律的授權辦事。越權施政,過度行權,是對社會意志的違背,是對社會權利的侵害。越權施政發生於民事領域,則會導致對人身權利的侵害﹔發生於經濟領域,則會導致市場規律的破壞﹔發生於刑事領域,則會導致司法不公。二是嚴禁以權謀私。權力行使的本質就是要維護人民的正當權益,如果將權力作為為他人或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則偏離了權力的本質。權力濫用是公信力喪失的根本原因。公信力喪失,權力便失去了根基,便會出現有令不行、屢禁不止的現象,從而加劇社會矛盾,造成社會動蕩。無論是從歷史上看,還是從世界范圍來看,以權謀私都是腐敗產生的根源,是動搖社會根基的罪魁禍首。中央下大力氣懲治腐敗,是維護國家公信力的需要,是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需要。

五、嚴以治權

如何保証權力正當行使?一是要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二是要完善干部考核評價和退出機制﹔三是要完善權力監督和懲戒機制。

從立權的角度,根據以法立權的原則,首先要提高法律質量。權力設立是否科學合理,首先取決於法是不是良法。馬克思恩格斯認為,社會可以通過良法實現對國家權力的制衡,從而防止其權力的過度集中,保証其權力始終遵從於社會的普遍利益。若法律授權不科學、不合理,則談不上正當行權。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確保我們制定的規章制度科學合理?一是要做大量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二是要廣泛聽取意見,反復論証﹔三是要建立健全糾錯機制。根據以權立權的原則,要構建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科學劃分職責,合理設計工作流程。一是通過分散權力,形成對等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二是通過分段負責,形成工作流程上的前后制約﹔三是通過集體決策,形成集體對個人的制約等等。

從權力行使主體的角度,一要完善干部的考核評價機制。圍繞“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准,進行全方位考核,既突出對工作實績和履職的考評,又重視對干部“德”的考評。採用多層次考核、差異化考核、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分相結合等方式,確保考核結果能夠反映干部履職的真實情況。二要健全干部退出機制。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對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通過崗位輪換等方式,調整到適合的崗位﹔對履職能力不足的干部,通過降職等方式減少其職責權限﹔對公信力喪失的干部,通過改任非領導職務等方式,取消其領導權力﹔對以權謀私的干部,依法予以嚴懲。

從用權的角度,一要完善權力行使的監督機制。要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權力行使的過程,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要改進聽証會制度,真正讓利益攸關方獲得公平參與聽証會的機會,並能充分發表意見。要制定合理的議事規則,確保最終形成的決定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要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完善信訪處理機制,使濫用權力現象能夠及時被發現和制止。二是要完善權力的懲戒機制。首先要做到違法必究,維護法律的權威,杜絕僥幸心理﹔其次要做到寬嚴一致,防止權力干預,破壞司法公正﹔再次要做到懲戒必嚴,使領導干部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

綜上所述,權力產生於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需要,社會賦予權力的同時便賦予了責任。從邏輯而言,嚴以用權首先是嚴以立權,通過提高法律質量,保証權力設立的科學合理﹔通過構建封閉的權力制衡結構,防止絕對權力出現。其次是嚴以行權,通過嚴以選人,確保行權主體的履職能力和公信力﹔通過忠實履職和正當履職,防止不作為和權力濫用。再次是嚴以治權,通過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確保權力的設立和行使體現人民群眾意志﹔通過嚴厲懲戒,保証對權力制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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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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