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大學生村官可由政府代償助學貸款。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組織選聘的大學生村官,在村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含3年),且連續考核稱職的,可對其在寧夏區內高校學習期間申請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進行代償資助。
代償資助大學生村官對象為自2008年起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選聘並於當年入職的大學生村官,符合代償服務年限和考核要求的,均享受政府代償政策。助學貸款代償的金額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大學生村官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將按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高於6000元的,按6000元實行代償。《暫行辦法》實施后,符合條件但服務期滿后2年內不主動申請者,將被視為放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2008-2012年選聘大學生村官符合享受條件的從即日起,2012年以后選聘的大學生村官,在滿足任職時間后,可填寫《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並將申請表、聘用合同、畢業証復印件、貸款合同、還款單據及所在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出具的其連續3年考核稱職的審核意見,一並提交至寧夏區內畢業高等院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如果大學生村官本人已經還清完成還貸的,可直接將代償本息支付給大學生村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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