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湖南株洲縣陸續出台《調整不勝任現職黨政領導干部辦法(試行)》《干部作風“十二分制”管理辦法(試行)》等一系列制度,探索解決干部“下”的問題,取得初步成效。在今年干部調整中,對2名不勝任現職的干部作降職調整,1名不能正常在崗履職的干部辭去領導職務,對1名作風存在問題的干部進行了撤職處理。
明確“下”的評判標准。一方面,把政治立場、作風表現、群眾評價等方面作為“下”的定性評價標准。另一方面,把年度考核不稱職﹔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政績考核中,單位連續兩年排名“四等”的黨政主要負責人等十一種情形作為“下”的定量評價標准。
明確“下”的渠道。一是對不能勝任的干部採取降級降職、留級降職、停職、免職等處理﹔二是到齡免職(退休)﹔三是任期屆滿離任﹔四是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干部實行問責,採取停職、免職等方式處理﹔五是健康原因調整﹔六是違紀違法免職﹔七是對違反制度,累計扣分滿18分的領導干部,實行撤職處理。
配套“下”的幫扶措施。對被調整職務的干部進行個別約談,教育引導其正確看待職務變動。對“下”的干部單獨建立管理檔案,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歸口管理的上級領導為幫扶責任人,進行結對幫扶。定期對“下”的干部進行跟蹤考察,及時掌握其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並記錄進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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