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圍繞“誰該下”、“怎樣下”和“下得去”、“管得好”等方面,積極探索高校領導干部正常退出機制。近5年來,除正常到齡免職外,共“下”了11名正職、12名副職共23名高校省管領導干部,進一步營造了干事創業的氛圍,優化了高校領導班子結構,激發了高校干部隊伍的整體活力。
更新“下”的觀念。針對“能上不能下”等傳統思維,省委組織部通過下發文件、會議宣講、座談研討、交心談話等途徑,引導廣大高校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干部不勝任現職要“下”、干部到一定任職年限和年齡也應“下”、干部自願也可以“下”、“下”的干部干得好還可以再“上”,以觀念的更新正確對待領導干部的“下”和“下”的領導干部,積極營造領導干部正常退職的寬鬆環境。對自願離職、任期滿退職等因非不勝任原因而“下”的領導干部,省委組織部在其所在高校宣布干部任免決定大會上,重點講明情況,避免誤解,減輕干部的心理壓力。
明確“下”的情形。研究制定《省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測評結果運用辦法(試行)》《普通高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做好省屬本科院校黨委換屆工作的意見》等文件,從三個方面明確了“下”的情形:政策規定“下”,嚴格執行任期制,對在同一高校同一崗位連續任職滿10年,不符合提拔或交流條件的,予以免職﹔落實換屆提名政策,對高校領導班子換屆時年齡超過58歲的副職,不再提名。不能勝任“下”,明確定量標准,對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認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連續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測評總體評價“優秀”得票率在領導班子中排名末位且較低並被認定為不勝任現職的,予以調離崗位、免職或責令辭職﹔對年度考核測評總體評價“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3,被認定為“不稱職”等次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明確定性標准,對為官不正,同志間嚴重不團結,難以與班子其他成員合作共事,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予以調離崗位或降職﹔對為官不為,工作上不擔當或能力不夠,缺乏事業心責任感,工作失職、瀆職,給事業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身體健康狀況較差,難以履行現崗位職責的,予以調離崗位、免職、降職或責令辭職﹔對為官亂為,在工作中違紀違法,造成嚴重影響的,予以免職或責令辭職﹔對為官不廉,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予以調離崗位、免職或降職。自願離職“下”,對領導干部本人因各種原因,未到齡主動提出退出領導崗位的,予以提前免職。
規范“下”的程序。對政策規定“下”和自願離職“下”的干部,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確保正常“下”。對不勝任現職“下”的干部進行認定和處理,嚴格按照六個程序進行:排查名單,首先由省委組織部相關干部處,根據各類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結果,結合換屆、屆中、年度考核及平時掌握的情況,提出《不勝任現職高校領導干部初步名單》﹔黨委說明,對不勝任現職初步名單范圍內的同志,請所在高校黨委作調查,並向省委組織部提交書面說明,相關干部處根據高校黨委意見,結合平時掌握情況,進行對比印証﹔考察核實,由省委組織部相關干部處到初步名單人員所在高校,通過個別談話、查閱資料,以及聽取紀檢監察、巡視機構、審計信訪等部門意見等途徑,進行深入調查核實,同時將核實情況及初步處理意見反饋給學校黨委書記及干部本人,聽取黨委書記及干部本人的意見和解釋,對擬“下”的干部提前“打好預防針”﹔綜合分析,調查核實結束后,省委組織部相關干部處對調查了解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將干部本人的年度考核情況在同一班子成員之間進行橫向比較,同時調閱干部本人近3年以上數據進行縱向比較,充分運用教育實踐活動、巡視工作和平時了解情況等成果,對其進行客觀評價,形成《不勝任現職高校領導干部調查認定名單及組織處理建議》﹔討論決定,將擬“下”的不勝任現職高校領導干部對象,提交省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確定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名單,報省委常委會集體研究,做出調整決定﹔開展談話,由省委組織部負責同志對調整下來的不勝任現職的高校領導干部,進行個別談話,說明調整原因,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努力方向。
暢通“下”的渠道。對照政策規定、不能勝任和自願離職三個方面“下”的情形,主要採取“免、降、調”三項措施推動高校領導干部“能下”。一是免職。2015年之前,共對7名嚴重違紀違法、2名身體健康狀況差難以履職的高校省管干部予以免職﹔2015年上半年,結合省屬本科高校黨委集中換屆,對首批換屆6所高校的2名任現職滿10年、1名超過換屆提名年齡、5名年度考核優秀率較低連續3年及以上排班子末位的高校省管領導干部予以免職﹔對3名本人自願離職的其他高校省管領導干部予以免職。二是降職。2012年對1名缺乏事業心責任感、試用期履職成效較差的高校校長給予取消試用期、降到提拔前崗位職務安排的處理。2014年,結合抓高校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對2名嚴重鬧不團結的高校黨委書記進行降職安排。三是調崗。對2名人崗不相適的現職領導干部,由原崗位調整到更適合其本人特點的相關崗位工作。
加強“下”后管理。體現人文關懷,對於未達到退休年齡退出領導班子回到教學科研崗位的,要求所在高校在工作條件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對於未達到退休年齡退出領導班子的其他領導干部,要求所在高校根據本人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適當工作,並保留其相應職級待遇。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台賬,將“下”的高校領導干部的調整情況、年度考核結果、談話回訪結果等,記入個人檔案,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態和表現狀況﹔重點加強對由於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降職等原因“下”的干部的跟蹤管理,對認識到位、改進較好、工作出色、群眾認同的適時進行表揚鼓勁,符合提拔條件的及時起用或提拔擔任合適的職務,對工作不積極、改進不明顯的繼續加強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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