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全面推行以“集中審批職能、集中審批人員、集中審批場所”為核心內容的集中審批服務。把部門各科室從繁瑣的審批業務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加強業務指導、市場監督、政策研究和協調服務等工作,扭轉了行政管理工作中長期形成的重審批、輕服務、輕監管的傾向。通過實行集中審批服務,群眾到政府部門辦事由過去“辦一事,進百門”轉變為“辦百事,進一門”,有效杜絕了 “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現象,審批服務效率明顯提高,為首府經濟社會發展打造了良好的政務服務環境,取得了顯著成效。
呼和浩特市政務服務中心典型案例
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繼續簡政放權,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呼和浩特市作為近年來全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先進地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和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的要求,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群眾需求,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我區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讓改革紅利惠及全市人民。
——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簡政放權。
近年來,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在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后,按照“合法效能、市場決定、就近便捷、合並管理、加強服務監管、行政改革與法制建設同步推進”的原則,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新一輪的全面清理,切實把簡政放權這篇文章做好、做精彩,著力將該放的權力放到位、放得實,該管的事要管得住、管得好,提高政府效率和效能,使簡政放權真正成為發展的豐厚“紅利”。具體情況是:
從2008年以來,一共經過了五輪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從過去的708項精簡到現在的87項。
2008年,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要求,對全市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清理,通過取消、下放、轉變管理方式等由708項減少到235項(其中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38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97項),減幅達66.8%。保留事項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2010年,結合工作實際,再次對保留的235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將動物產品檢疫、敬老優待証等18項審批事項(行政許可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9項)下放到旗縣區,市級保留了217項(其中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2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88項)。
2013年8月,根據國務院、自治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過再次對保留的217項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保留行政審批事項減少到了195項(其中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28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67項)。
2014年1月,按照市委、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市政府法制辦共同對保留的195項行政審批事項和自治區下放的69項行政審批事項(共264項)進行全面清理。最后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保留行政審批事項92項(行政許可事項73項,非行政許可事項19項),減幅為65.15%。其中取消26項、下放29項、轉為服務事項41項,合並減少76項。
2014年10月,我市對現有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予以清理,將1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中的9項轉為行政許可,8項轉為行政服務事項、2項轉為其他事項﹔承接分級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23項、下放至市級的行政許可事項40項,因實際工作需要,新增行政許可5項,變更2項。清理后,我市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87項,承接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實施分級審批及下放至市級的行政許可事項63項。
針對清理后的行政審批事項,我們也提出了多項加強管理的意見:
一是對保留和合並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合理合法、精簡效能、權責統一、公開透明、監督制衡的原則,嚴格規范行政審批行為,要進一步減少審批要件、簡化審批程序、明確審批權限、縮短審批時限、公開收費以及收費標准等,受理事項及時錄入政務服務中心審批管理系統,接受全過程的監督。對自治區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各有關部門要做好與上級對應部門的溝通與銜接,將審批要件、審批流程、審批時限等制作完成,盡快開展工作。
二是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對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各部門必須立即停止審批,並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切實轉變思想觀念、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從注重事前審批的行政管理轉到以日常管理與宏觀調控為主的管理上來,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三是對下放事項的管理。對下放的審批事項,各旗縣區要及時與市級各對應部門進行溝通和銜接,要做好承接工作,並制定相關承接方案和規范管理措施,防止管理脫節。市級相關部門對下級部門做好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對下放的事項要制定好審批服務指南、辦事流程、格式文本,並做好輔導工作,保証下級部門相關事項的順利實施。對下放的審批事項,原則上全部進駐各旗縣區市民(政務)服務中心開展集中審批服務,並接受社會全方位的監督。
四是對轉為服務事項的管理。對調整為管理服務類的事項,市級各部門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實施審批,要切實放權到位,完備管理手續,由部門審批辦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集中服務,並重新設定服務要件、程序和時限等,要加強事中服務與事后監管,進一步改進管理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優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進一步提速增效。
“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優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是呼和浩特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踐行群眾路線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市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重點針對商業開發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統籌協調、流程再造、聯審聯辦、公開透明、超時默認”的思路推進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的優化再造。
一是前置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將環評、能評、水評、安評和空評(簡稱“四評一空”)等能夠前置的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由政府按照城市發展規劃,針對不同區域的土地性質和用途,統一在土地出讓(劃撥)前完成。
二是推行並聯審批模式。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科學劃分為幾個階段,統一整合審批要件,精簡規范審批手續,全面實現要件共享,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審批部門和審批公章。
三是減少前置審批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全面清理審批事項辦理要件,取消所有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取消與本部門職責分工和項目審批無關的審批要件,取消“搭車審批”的相關事項,最大限度地減少建設單位組件報建的任務量。
四是推行公開透明審批。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中心網站以及政務服務大廳的觸摸屏、LED顯示屏、服務指南手冊等,全面公開審批事項內容、設立依據、辦理要件、辦事程序、辦結時限及收費依據和標准、承辦部門、咨詢電話等內容,全方位接受社會監管,實現審批的公開透明。
五是加強后期監管。審批部門將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轉移到事中事后監管上,及時發現並糾正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從源頭防止違規建設、不按規范建設等違法行為,保証建設工程質量。
2014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呼和浩特市建設項目審批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呼政發〔2014〕17號)正式印發實施。該文件作為我市建設項目審批的規范性文件,對優化后的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做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在加快項目審批、推動城市發展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指導和保障作用。通過優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在所需材料齊全、各環節無縫對接的前提下,我市商業性開發建設項目審批從立項到施工許可,涉及的審批部門由68個減少到17個,審批事項數由25項減少到17項,審批要件數由225個減少到71個,加蓋公章數由393個減少到23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從立項到施工許可,涉及的審批部門由59個減少到23個,加蓋公章數由239個減少到33個,極大地提高了審批效率。
——為企業節省投資成本,增強投資發展信心。
2013年11月,華夏聚光(內蒙古)光伏電力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張舒翔將一面寫有“高效規范辦實事 熱情貼心為企業”的錦旗,送到了呼和浩特市政務服務中心聯辦協調科,以此感謝聯辦協調科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幫助企業快速完成企業注冊,為企業早日立項、投產運行創造條件。張舒翔說:“我們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很多審批事項如果讓我們自己辦,恐怕連個門道都找不著,想完成注冊不知要到啥時候呢。”
以前,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涉及到的審批要件較多,存在同一類內容反復審查、同一個要件反復提交的現狀,而且審批流程沒有實現部門與部門之間直接溝通、共享、並聯審批的機制,即使是同一個階段中多部門能夠同時開展的工作,也大多是由項目申請人往返於各部門逐一遞交申請要件,造成了較高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市委、市政府推出了多項措施優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實現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再造。現在,項目申請單位不需要再“多頭跑”、“往返跑”,隻需要將申請材料按照要求一次性遞交,節省了大量的投資成本,增加了對呼和浩特的投資信心。
——降低市場准入門檻,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按照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和自治區部署,我市積極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於2014年3月1日,正式啟動實施工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設立門檻,還權於市場、還權於市場主體,對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主要包括6方面內容:一是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等級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在工商管理機關登記。公司實收資本以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不再作為登記事項。二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記機關在受理公司登記時不再收取驗資報告。三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四是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証明即可予以登記。五是對股東(發起人)出資行為的監管,對於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等級制公司股東(發起人)繳付出資的信息公示情況,由公司登記機關通過依法處理投訴舉報或者抽查等方式予以監管。對於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的繳付情況,公司登記機關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監管。六是解決爭議途徑,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傷登記爭議印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以來,全市市場主體呈現快速增長勢頭,2014年3月1日—12月31日,全市新登記市場主體3.27萬戶,同比增長15.55%,日均增長107戶,注冊資本新增2.51億元。這些統計數字充分說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符合企業需求,更加方便市場主體准入,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增加了社會投資和企業發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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