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何勇 吳齊強
2015年04月01日08:5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編者按:“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來,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一項改革是否有效,標尺就是群眾有沒有獲得感。改革的“最先一公裡”設計到位,還需要“最后一公裡”來落實到位。跟群眾切身相關的、能看得見摸得著的,正是“最后一公裡”的改革。本欄目將聚焦改革終端、群眾身邊,關注問題、呈現進步,共同推動“最后一公裡”更暢通,讓群眾有更多獲得感。
太多証明找社區
居民一頭霧水,社區難以承擔
家住江西南昌西湖社區的老李說,他去年4月騎電動車時順路帶了一位朋友,車被交警扣了,被懷疑是非法營運。交警部門告知,如果要取回,需社區居委會開具証明:該電動車為居民家用,並未參與非法營運,“有沒有營運,社區怎麼會知道。但沒辦法,隻能纏著社區蓋了章。”
種種証明都得找社區,不少辦事的居民也是一頭霧水,有時候連他們自己都覺得這不應該。“基本上都是相關單位要求,為了辦事隻能照做。”一位受訪市民說。
南昌殷家巷社區主任殷中民告訴記者,到社區蓋章的証明種類大約有近20種,包括低保、計生、房管等。比較多的有家庭狀況証明,比如婚姻關系、家庭貧困証明、收入証明、死亡証明、獨生子女証明等。而涉及水電、工商、公証等部門的証明最多。而“各個部門往往直接讓居民到社區蓋章,沒有任何文件通知,甚至口頭通知也沒有。”
類似情況並不少見。據了解,在很多地方,除了低保收入証明、養犬審批、廉租房申請、身體殘疾等這些繞不開的“証明”外,夫妻離婚打官司,要社區証明“感情破裂”﹔臥床老人存折密碼丟了,子女辦理密碼更改,銀行讓社區開証明﹔單位招工,要社區出具文字材料証明員工社區表現……遼寧遼陽市一位社區主任回憶,自己遇到最可笑的是,社區居民開公司,拿著房屋產權証,工商局讓社區開一個“產權証真實有效証明”。
遼寧本溪市一名社區主任粗略統計,1個多月時間內,社區能蓋大大小小近200個章。
權責不符謀減負
很多社區推行改革減負增效,試點“准入制”卡住行政事務
但社區其實難以承擔這些証明責任。本溪市一名社區主任說,社區只是基層居民自治組織,無執法權也無調查權,對居民收入多少、買過幾套房子、婚否等往往不知情,不少情況下親屬關系等也很難証明。很多地方推進社區治理改革,核心是減負增效。
2014年3月以來,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推行“社區行政工作准入制”,經篩查,確定有法律規章依據的社區行政事務准入事項23項,其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165項行政工作嚴禁進入社區。社區行政工作清單制推行近一年,平均每個社區減少70%的行政性事務。
白塔區在2014年3月初下發文件規定:機關各部門和有關團體需要交由社區辦理的工作,除法律、法規或黨章明確規定應由社區組織承擔的,一律實行准入制度﹔要由一定的組織按照一定的程序審批后方可進入,未經審批不得進入,並列上了保留的23項行政事務目錄。
記者翻閱目錄發現,保留的23項工作包括社會管理、社會組織登記、婚姻登記証明材料等,都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最低的依據也是遼陽市所發文件。“像是無劣跡証明,現在就直接由派出所開具了。”遼陽市白塔區武聖街道福民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主任王洪杰說。
按規定,臨時需社區承接的工作,相關部門需向社區事務管理局申請。由社區事務管理局向群眾工作部、區委區政府匯報。批准的再通知各社區實施。
“減負”后的社區,2014年共處理各類服務群眾事項1.7萬余件。“大量行政工作不用我們做了,可騰出精力服務群眾。”王洪杰和社區工作人員將社區內的9個網格每戶群眾全部走訪到位,誰家有困難,哪家孩子該找工作,哪家是孤寡老人,一清二楚。
類似白塔區這樣的改革,全國很多社區都在做。據民政部介紹,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推進社區治理體制創新的過程中,圍繞增強政府治理效能、轉變社會治理方式的思路積極探索,堅持減輕負擔與提高效率有機結合,專項清理與制度建設有機結合,形成了“清防並舉、疏堵結合”的社區減負增效新思路。
減負之后仍困惑
試點對水電、銀行、保險等不具效力,居民依然被要求開証明怎麼辦?
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困惑。“這種辦法,只是在區一級實行,因為全市沒有統一施行,在銜接上會有一些困難﹔而且規定隻對區內行政部門有效,對銀行、保險等企業還是不具有效力。”白塔區一些基層社區干部反映,居民去這些地方辦事,還是被要求到社區開証明,那証明開不開?如果拒絕,居民怎麼辦?
白塔區武聖街道黨工委書記何曉東認為,現在企業等讓社區開具的各種証明較多,有關部門也應該盡快規范。“比如有的老人戶籍在這,但人不生活在社區。處理房產時,公証處要求回戶籍所在社區証明‘老人有幾個子女’,可社區確實不了解。這本來應該是公証處去公安部門調查的事情。”社區干部王曉晨說。還有的保險公司讓社區開“是不是受益人”証明。
“這些一方面是責任轉嫁,自己怕麻煩或不願承擔責任,把責任推給社區。另一方面,也說明在這些單位,作風還沒有根本轉變,需要補課。”東北大學文法學院院長張雷教授說,“相關企業可以在業務較多的社區設立社區銀行、社區公司等,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社區負責人也可以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等形式,確定哪些証明不能開。”
《 人民日報 》( 2015年04月01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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