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劃:韓建平 統籌:李小平 執行:韓建平 薛萬博 邢 丹
策劃導言
黨的十八大以來,呈現雷霆萬鈞之勢的反腐敗力度,大大出乎多數國人的意料,也令國際輿論為之驚嘆。隨著一個個“老虎”“蒼蠅”被繩之以法,人們不僅看到了中國共產黨壯士斷腕般的決心和意志,也更深切地意識到反腐敗斗爭的緊迫性和反腐敗形勢的嚴峻性。
綜觀新形勢下的腐敗案件,賄賂犯罪是發生率最高的一種犯罪類型,也成為最具危害性的一顆社會毒瘤。因此,在改革開放的歷史新時期,打擊賄賂犯罪一直是懲治和遏制腐敗的一項重點工作。然而,由於諸多復雜因素,近些年賄賂犯罪的實際發生率並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一些地方、一些領域,人們對於行賄行為早已司空見慣甚至視為理所當然。
行賄與受賄,是賄賂犯罪的一對孿生兄弟。多年來,司法實踐中懲治賄賂犯罪“重受賄、輕行賄”的現實選擇,公眾對於一般行賄行為寬容、理解甚至認同的社會心理,都在客觀上縱容乃至助推了腐敗現象的蔓延,進一步惡化了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據2012年度《中國反腐倡廉建設報告NO.2》調查問卷顯示,公眾在有病就醫、子女入學、就業求職、工作調動、謀求升職、官司訴訟等諸多方面遇到問題時,仍有相當數量的人傾向於請托送禮。
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向有關公職人員請托送禮,無疑屬於行賄行為。盡管行賄行為未必都能構成行賄犯罪,卻是行賄犯罪的前提和序幕,對公職人員的腐蝕、對社會風氣的污染、對公平正義的破壞、對“潛規則”的橫行,都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即將於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作為會議主題。那麼,“全面推進”意味著什麼?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時代要求下,為杜絕行賄“輕責化”現象,去年以來,國家反貪污賄賂總局多次申明:查處行賄不法行為將成為現階段反腐工作的重點。顯而易見,在懲治賄賂犯罪上加大“兩頭堵”的力度,其意義在於,不僅要讓公職人員不敢受賄、不想受賄、不能受賄,也要讓社會公眾不敢行賄、不想行賄、不能行賄,進而形成“全民守法”的健康社會秩序。
任何有意的行為都是行為人心理外化的結果,一定的行為表現都會經過一個預先的心理活動過程。
行賄心理舉要
□ 薛萬博
從道德評價角度來講,行賄可能是近些年人們最為常見卻又很少譴責的一種不法行為。而當行賄作為一種人所共知、心照不宣、習以為常的“潛規則”被遵從,社會成員便會對腐敗文化的腐蝕喪失警惕,甚至主動加入到行賄者的隊伍當中。
現代心理學研究表明,任何有意的行為都是行為人心理外化的結果,一定的行為表現都會經過一個預先的心理活動過程。從行賄者的角度分析,不同情況有著不同的心理特征。
趨利心理 。對於許多行賄者來說,其行賄的直接目的就在於“逐利”。諸多案例表明,存有趨利心理的行賄者,往往是“主動出擊”、刻意而為。一個人稱“行賄大手筆”的私企老板酒后吐真言:“盡管我每次送出去的紅包都在10萬元以上,但得到的回報遠比我投入的本錢多得多。盯住那個可能幫你成功的實權派,跟他拉近感情距離,舍得在他身上花錢,花得讓他感動、心動,最后他就會為你行動。花錢鋪路,這就是我成功的一個秘訣。”
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案發后,一個叫丁書苗的女人進入公眾視野。據報道,從山西農村走出來的丁書苗, 2006年在北京成立博宥公司時,注冊資金僅為3000萬元,而至2010年9月,企業資產已達45億元。丁書苗在法庭上承認,為增進感情拿到大項目,她向劉志軍累計行賄4900余萬元,向時任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累計行賄4000余萬元。
屈從心理。有些人在主觀上並非願意行賄,但為了達成個人的心願,又不得不如此。2014年央視春節聯歡晚會,由馮鞏等人表演的小品《我就這麼個人》,講述了一個實用主義者為了辦成事而前去行賄的故事。行賄者在聽到行賄對象卸任、被返聘、拒絕返聘、不得已接受返聘的訊息過程中,不斷變換著態度。文藝批評家葉匡政認為,這部小品真實地表現了現實生活中一些人的行賄心理。
很多時候,一些人不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是深諳當今社會的復雜性,為了能得到按政策、按制度本應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合理合法的利益去行賄。這些人對行賄行為有抵觸情緒,對腐敗現實也心存不滿,但在“潛規則”盛行的情況下,因擔心不遵從“潛規則”而遭遇不公,隻好被動行賄。即便是在實施行賄行為之后,也有自責、委屈、無奈、抱怨等心理出現,而且對受賄者存有怨恨、蔑視心理,有時還會反悔,舉報受賄人。
插隊心理。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由於權力規范與監督方面的制度漏洞,導致一些部門、一些官員手中的權力過於集中,一方面給權力尋租提供了巨大空間,另一方面給行賄者牟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機。
有研究者認為,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對於可能的、潛在的受益者來說,往往存在一些“不確定利益”。而這些“不確定利益”,對一個地方、一個部門、一個人來說事關重大。在諸多競爭者中,由於正常排隊位置靠后的不一定有機會,於是,常常出現通過關系走捷徑、利用行賄“插隊”的人。他們認為,這種誰都可能得到的“不確定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得到得更快、更多﹔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得慢、得到得少。於是,為了獲得政策傾斜、項目審批、資金支持、商業機會、升遷機會等等,就要想辦法排到別的競爭者前面去,不能喪失機遇,而“插隊”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行賄。
從眾心理。是指個人受到外界人群行為的影響,而在自己的知覺、判斷、認識上表現出符合公眾輿論或多數人的行為方式。實驗表明,在對世俗的態度上,隻有很少的人按照自己的主見保持了獨立性,從眾心理是大部分個體普遍具有的心理現象。
網上曾盛傳這樣一個段子:某機關的一個處長由於實權在握,經常能收到別人送來的土特產品、名煙名酒、禮券“紅包”等等。而為了學體操的女兒能被推送進省隊,處長逢年過節都要選擇一些上檔次的禮物轉手送給體校教練﹔這個教練因為父親身體不好,需要經常住醫院,也要不時地拎著像樣的禮品去拜訪主治醫生﹔而主治醫生由於兒子即將大學畢業,需要在政府某部門當“一把手”的同學幫忙,在頻頻請客做感情鋪墊的同時,也要帶些貴重禮品相贈﹔這個當“一把手”的部門領導為了轉到一個更有實權的崗位,又要給在用人上說了算的上司“進貢”……辦事過程中你打點我、我打點你,如同一場接龍式行賄游戲,而當事者無不認為理所當然,一個共同的理由是“現在這風氣,辦事就得這樣”。
交易心理。一些行賄者對受賄者盡管表面畢恭畢敬,但內心並不認同。在他們看來,行賄與受賄是一場你情我願的“公平交易”,事后兩不相欠。雖然行賄者通過對方的權力獲得了好處,但認為“那是我拿錢換來的”。
《半月談》曾報道,一個記者在採訪一個包工頭時,問他為什麼經常給某些官員送錢,包工頭回答:“我在向他們塞鈔票的時候,絕對是將他們當作一條可以派上用場的狗來看的,否則,我自己的心理就沒有辦法平衡。憑什麼我給他們塞錢,還要賠笑臉?那可是我的血汗錢呀!這話說得可能是難聽了一點,但絕對是我的真心話。”
僥幸心理。一些人明知想辦的事與法律、制度規定相悖,要辦成風險挺大,仍要通過各種關系找熟人,給關鍵人物“打點”。雖然明知嚴重的行賄行為屬於犯罪,但大多數行賄者認為,隻要風險小獲益大,就值得冒險。由於在司法實踐中對行賄人的法律責任追究通常相對較輕,甚至免予刑事處理,致使相當一些行賄者認為,“那麼多人都行賄了,法不責眾”﹔就算運氣不好被追究,隻要主動交代、提供線索,一般也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情況的確存在。比如,曾擔任甘肅省華亭縣縣長、縣委書記的平涼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任增祿,其受賄案同案牽涉129名同僚和下屬,幾乎完全覆蓋了該縣縣委、縣政府各部門以及各鄉鎮黨政機關,涉案金額超過千萬元。而任增祿落馬后,129名行賄官員中僅有4名被治罪。
投機心理。一些行賄者為了達到接近掌權者的目的,往往對行賄對象悉心研究,投其所好、送其所要。一個行賄者是這樣談他“搞定”官員的“心得”的:隻要是人,就有人性弱點,就有喜怒哀樂,隻要投其所好,沒有擺不平的。要麼他愛財,要麼他貪色,要麼他還想繼續升官,要麼他怕老婆,要麼他家中有病人,要麼他的孩子不成器……如果所有這些他都不必面對,他還有上級、同僚、同學、戰友、朋友的面子、關系需要照顧。拉住他周圍的這些人,也能讓他就范。實在不行,還可以來硬的——把他的上級拉下水,把他必須打交道的部門拉下水,讓他們制約他、說服他……”
人們之所以將行賄看成搞活經濟的“潤滑劑”、維護正當權益的“必要成本”,重要原因之一是“行賄行為不被嚴懲”。
行賄行為何以得到“普遍默認”?
□ 邢 丹
萬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石在中國商界可謂大名鼎鼎,也被許多業界人士視為“不可思議的奇葩”。對此,王石曾感嘆:“‘不行賄’作為一種行為底線,我踏踏實實做到了,在這個企業家奉紅頂商人胡雪岩為偶像的時代裡,我因此成為另類。選擇這個標簽,我於心無愧,甚至可以自滿。但是,‘不行賄’本來不過是一件我可以做到的、最起碼的事情,卻成為我的標志符號,這也多多少少讓我覺得荒誕。”
南開大學法學院所做的一項題為“您認為在中國做生意,給回扣、好處費和請客送禮的現象普遍嗎”的調查,得到93.7%受訪者的肯定答復﹔另一份調查數據顯示,九成被調查者認為,在家人患重病需要手術或住院時,應該給醫生送“紅包”,因為“不送‘紅包’心裡不踏實”。
公眾對行賄行為的“普遍默認”,折射出一種灰暗、病態的社會心理,而這種社會心理對於法治社會建設已構成巨大障礙。正如王石所疑惑的那樣:“為什麼人們會認可行賄,覺得這是一件正常的事情,而對不行賄卻持深深的懷疑態度?”
市場運作中“潛規則”大行其道
“假如您是一個商人,與客戶的採購主管談生意,對方說可以與您成交,並在採購價格上給予照顧,但暗示您給他好處,您會答應嗎?”
“如果您在做生意時,執法人員發現您有違法經營行為,應處以巨額罰款。而在談話中您了解到,隻要請執法人員吃喝玩樂一次,花不了多少錢就能了事,您會宴請執法人員嗎?”
這是由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和中央黨校《中國黨政干部論壇》編輯部共同組織的一項問卷調查所涉及的兩個問題,其調查結果發人深省——對於前一個問題,94.39%的受訪者表示“會答應”,因為“做成生意要緊”﹔隻有5.61%的受訪者表示“不會答應”。對於后一個問題,90.65%的受訪者表示“會宴請”﹔隻有9.35%的受訪者表示“寧願遭受處罰,也不助長腐敗”。
“商業賄賂已經被許多市場參與者默認為一種有效的營銷手段,並被市場參與者作為與執法人員打交道的有效‘潤滑劑’。”這份調查問卷的主要設計者、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教授程寶庫認為,這些數據表明,商業賄賂已經成為一種市場通行的“潛規則”。
一位頗有“門道”的商界人士坦言:“我是賄賂的受益者。其實,現在很多商人並不以行賄為恥,而是以能找到‘關系’、辦成事、賺到錢為榮。”
有研究者指出,當前,我國市場化運行的體制、機制尚不完善,特別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還沒有完全發揮,大量社會資源仍在通過行政權力分配,導致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驅動下,紛紛以行賄手段獲取最大限度的利益。近些年,行賄行為已從商品流通、建筑工程、金融証券、房地產開發等領域逐步向醫藥衛生、文化教育等行業以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大面積滲透,特別是在管人、管事、管項目、管資金等實權部門,呈明顯的高發態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用長期調查得出的數據証明:行賄者普遍會獲得到10倍於投入的回報。行賄成本所對應的巨大收益,會較大程度地刺激、鼓勵行賄者鋌而走險。任建明認為,人們之所以將行賄看成搞活經濟的“潤滑劑”、維護正當權益的“必要成本”,重要原因之一是“行賄行為不被嚴懲”。
司法實踐中“行賄輕責”現象普遍
有一組數據從另一個角度印証了任建明的觀點。
4月24日,全國檢察機關反貪部門重點查辦行賄犯罪電視電話會議通報了一組數據: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行賄犯罪5676人,佔賄賂犯罪案件總人數的31.4%,而2012年這一佔比僅為14.1%。
行賄、受賄如同一枚硬幣的兩面,賄賂犯罪定然“一個巴掌拍不響”,那麼,為何行賄者大多逃出法網、有驚無險?不少法學專家的一個共同觀點是,行賄犯罪案件查辦率偏低,與查辦案件時所面臨的現實困擾和矛盾相關。
從立法的角度看,我國《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司法實踐中,“不正當利益”和“財物”的規定,影響到罪名的裁判。
“不正當利益”與“正當利益”的界定難題,在某種程度上成為行賄人逃避法律懲處的一道“擋箭牌”。譬如,在項目招標、干部提拔等類似過程中,資質、能力等方面符合競爭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如果通過行賄獲取了項目或職位,其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在識別上莫衷一是,實踐中也無所適從。
同時,該條款並沒有將非財產性利益納入賄賂犯罪的認定范圍。這就意味著,如果行賄的不是實體形態的金錢、物品,而是安排出國旅游、解決親友工作、提供色情服務、提供重要信息等非財產性利益,也能逃脫“行賄罪”的懲處。縱觀近年來發生的諸多貪腐案件,許多行賄人是立足於“長線投資”的,在向手握實權的公職人員行賄時,他們往往不馬上提出利益訴求。這種情況是否應定性為“行賄罪”也存在爭議。
除了立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的缺陷,行賄者“污點証人”的身份也起到了一定的“擋罪”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宋寒鬆分析,賄賂犯罪過程基本上都是“一對一”進行的,雙方大多具有共同利益,又非常隱蔽,如果行賄者矢口否認,偵辦難度可想而知。“大多數案件的偵查都是從行賄人入手突破的。既然行賄人配合了辦案機關,那麼,從寬從輕甚至不處罰,也就理所當然了。”
“僅從立法來看,行賄者和受賄者之間就有四個方面的‘不對等’。”著名刑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認為,第一個不對等是行賄罪的起刑金額遠大於受賄罪。我國《刑法》規定,在定罪數額標准起點上,個人受賄在5000元或者單位受賄在10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而個人行賄1萬元以上或者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第二個不對等是一個受賄人可以有很多行賄人,賄金被“攤薄”之后,也許就夠不上行賄罪了。第三個不對等是法律規定被“索賄”的行賄人,如果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不算行賄。第四個不對等是如果行賄者能主動揭發犯罪,還能獲得寬大處理。
據洪道德估算,當前行賄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僅為受賄者的1%。
如果將公眾對行賄行為的“普遍默認”簡單歸咎於立法與執行,顯然有失偏頗。事實上,人們對行賄行為的寬容態度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2011年年底,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原全國人大代表朱思宜因向31名當地有關企業負責人和地方官員行賄累計超過1600萬元人民幣,一審法院以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並罰,判處朱思宜有期徒刑16年。朱思宜認為量刑過重,二審過程中,以“不行賄受刁難”“屬於單位行賄”“屬於人情來往”為由為自己開脫,請求改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維持原判。
無獨有偶。幾乎是同一時間,在北京,44歲的藥商王尊合因向多家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屬單位相關負責人行賄,總數達307萬余元,被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期也是高於獲刑的受賄者。
這兩起案件引起網民的熱議。一些網友對獲刑的兩個行賄者流露出“同情”態度,認為受賄者才應該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面,因為受賄者掌握著公共權力,在資源調度和利益分配中居於主導地位。
顯然,相對於對受賄官員的切齒痛恨,公眾對處於“同一腐敗鏈條上”的行賄人的心理,要“復雜”得多、“曖昧”得多。有觀察人士指出,在“仇官”心理的影響下,每當有賄賂犯罪案件曝光后,人們往往關注受賄者收了多少錢,而對誰是行賄人則不太關注。許多人認為,與那些收受賄賂的貪官相比,行賄人往往是被動的甚至是被迫的,屬於“弱者”,因而忽視了行賄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
民間對行賄行為的曖昧態度,與一些地方大張旗鼓的公款行賄有著直接關系。國家審計署原審計長李金華在任期間,一次在談到對預算資金的審計監督問題時表示:“現在,各省市區、地級市甚至縣都在北京設立辦事處,有的駐京辦目的就是跑‘部’‘錢’進。”他把“跑”字幽默地做了形象“解讀”:“跑是一個足字旁,后面還有一個包——要帶包去跑。”其中的含義不言而喻。
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表明,在近年來的賄賂犯罪案件中,“公賄”案件不僅所佔比例大,且呈上升趨勢。
行賄是一種丑惡的社會現象,腐蝕性強、社會危害性大。因此,應對被收買方和收買方,同等地或對后者處以比前者更嚴厲的刑罰。
—國家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徐進輝
如何給行賄行為 “滅火”?
□ 劉景珍 韓建平
在反腐敗問題上,有一個觀點在官方、學界乃至民間正逐漸達成共識:如果行賄成為被默許、不被嚴懲的行為,社會中的所有成員都可能卷入賄賂,腐敗就必然在社會中廣泛蔓延,導致以前不需要、不能夠、不應該通過金錢獲取的東西,漸漸變成可以用金錢來“購買”,甚至變成必須用金錢來“購買”。
毫無疑問,中國共產黨決不允許腐敗現象蔓延下去。習近平總書記最近強調指出:“一個政黨,一個政權,其前途命運取決於人心向背。人民群眾反對什麼、痛恨什麼,我們就要堅決防范和打擊。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我們就必須堅定不移反對腐敗。” 近兩年對各級腐敗官員、各種腐敗現象毫不留情的鐵腕整治,已向世人証明了這一點。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反腐敗已經進入一個新階段,並正在形成一種新常態。不敢貪腐與不敢行賄,都是新階段反腐敗工作目標的題中應有之義,更是“全民守法”的最終目標所在。透過近一階段的時事動向、政策走勢以及專家學者的各方觀點,就遏制行賄現象的基本路徑,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大致的輪廓。
從嚴煞風整紀:迫使官員不敢伸手
黨的十八大之后,特別是中央政治局帶頭落實八項規定以來,官場風氣出現許多令人欣喜的新氣象,一個有目共睹的變化是年節送禮收禮的歪風大為收斂。
有學者指出,近些年許多行賄行為都是以年節送禮的面目堂而皇之地出現的。從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查辦賄賂案件的情況看,一個最具共性的現象是,絕大多數受賄人都在強調所收錢財是逢年過節的“人情往來”。可見,年節送禮已成為行賄人的一個最常見借口。
近兩年,在嚴格落實八項規定精神的政令要求下,從中央到地方,一系列狠剎公款送禮的舉措密集出台,而且“逢節必令”、有報必查。8月10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開通公款送月餅等“四風”問題舉報窗,同時宣布,將每周通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案件。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務實態度,讓那些心存送禮之念的人望而卻步,也讓某些曾經以收禮為家常便飯的官員不敢再伸手。
8月2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王岐山應邀出席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七次會議,並在會上做了反腐敗形勢工作報告。在談到如何通過反腐敗使黨員干部不敢、不能、不想貪腐的問題時,他說:“反腐中的‘不敢’是治標,‘不能、不想’是治本,我們要結合起來,標本兼治。八項規定的成功與否,已經變成一場輸不起的戰斗。我現在可以負責任地說,‘不敢’這條已經初見成效。這次我到政協來,就是想給大家出個題目,讓大家幫我一起研究一下怎麼做到‘不能’?從‘不敢’階段向‘不能’階段邁進。”
扎緊制度籠子:打壓行賄受賄空間
據公開資料顯示:1978年至2011年,在受到刑事處罰的82名省部級官員中,有76人的主要罪名是受賄罪,比例高達92.7%。深圳大學政治學教授張濤經過梳理、統計,將受賄高官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內容歸結為43項。其中,涉及政治領域的有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而從數量上看,涉及經濟領域的權錢交易更為嚴重。
“從歷史上看,不管在哪一個國家,腐敗猖獗的根本原因都是因為權力不受約束,形成了某種尋租的環境。眾多事實表明,貪腐橫行,隻能用現行體制為尋租活動提供了機會來解釋。”8月11日,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在接受《財經》雜志採訪時表示:“隻要權力能夠‘駕馭’市場和干預市場,存在廣大的尋租環境,就一定會有腐敗猖獗的后果。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就在於全面深化改革,使權力不能任意插手資源配置﹔同時加強對於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把權力關進籠子裡。說到底,隻有通過市場化、法治化、民主化的全面改革,鏟除產生腐敗的制度基礎,才是反腐敗的治本之策。”
“應當削減、下放、轉移部分行政審批權,減少權力的集中度。權力集中越少,尋租空間越小。”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認為,政府需要通過規范行政審批權和公共政策制定權,來實現對社會的科學管理和對公眾利益的保護。
填補“制度漏洞”、“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當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從2014年中央深化改革的重點、力度以及趨勢上看,隨著強化簡政放權、設置“權力清單”、力推政務公開等改革不斷深化,權力尋租的空間必將日漸萎縮。
完善“科學立法”:懲治行賄不留死角
實踐証明,在打擊犯罪行為的諸多舉措中,法律才是最根本的制度、最有效的舉措。抑制行賄心理,法治化路徑同樣不可或缺。
依法反腐,需要更為完善、科學的法律支撐。近年來,針對“預防與懲治行賄犯罪”,法學界人士提出了諸多建議。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二處副處長、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李辰, 在其2013年4月出版的《行賄犯罪研究》一書中提出,應對刑法中關於行賄罪的“不當利益”進行明確界定,擴大“財物”的界定范圍。
李辰在書中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賄賂行為已經呈現多樣化、隱蔽化、靈活化等趨勢,擴大行賄定罪范圍已是大勢所趨,比如非財物性賄賂問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涉及的行賄范圍已明確規定為“不正當好處”,而不局限於“財物”。
“應該加大對行賄者的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可以採取兩至三倍的經濟處罰來遏制行賄人的行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和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認為,現行刑法中對於行賄這種貪利型犯罪,沒有規定罰金刑是不完善的。增設罰金刑,能夠彌補行賄罪刑罰較輕、又難以進行財產追究的現狀。
任建明還提出:“我國法律中按照行賄數額來量刑是不合理的,而應以賄賂行為帶來的實際損害來衡量。”他舉例說,在湖南鳳凰橋坍塌案件中,不管行賄人行賄的金額有多少,但該行為帶來的后果是橋毀人亡,行賄人也應該對此事件負責。此外,任建明建議,執法機關應將賄賂雙方放在同一水平線上予以重視,並且修改相關法律,將兩者在量刑上也取得統一,即賄賂雙方應該處以同刑。
也有法學專家認為,很多情況下,行賄者的犯罪動機是想獲得比其他人更加有力的競爭機會。針對行賄人的這一心理,可以考慮增設“排除資格刑”。比如,完善行賄犯罪查詢系統,深化實施“行賄黑名單制度”——將行賄企業、個人列入誠信黑名單,公之於眾,並在一些公共項目中排除其參與資格。
可以斷言,在“科學立法”的時代要求下,法律的籠子必將越來越嚴密。
調整反腐策略:重懲行賄“零度容忍”
有評論認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意味著反腐敗將進入法治化的新階段。就賄賂犯罪而言,在司法實踐中不僅要嚴懲受賄者,也要重懲行賄者。因為從因果關系看,行賄與受賄是一根藤上結出的兩個毒果,都具有很強的社會危害性。在這組對偶犯罪中,打擊受賄而寬宥行賄,無異於“堵前門、開后門”,無形中助長了行賄犯罪的滋生蔓延,使反腐效果大打折扣。
其實,在黨的十八大之后,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的信號已經頻頻釋放。
2013年4月,時任國家反貪污賄賂總局副局長的徐進輝在《檢察日報》刊文,主張嚴懲行賄者。文章指出:“行賄是一種丑惡的社會現象,腐蝕性強、社會危害性大。因此,應對被收買方和收買方,同等地或對后者處以比前者更嚴厲的刑罰。”
今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連續兩次召開會議強調:要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扭轉此前長期存在的“重受賄、輕行賄”局面。
今年5月16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上,國家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徐進輝表示:反貪部門將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
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大檢察官研討班上再次強調,2014年下半年,檢察機關要繼續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工作力度。
隨著國家層面反腐敗戰略的調整,各地打擊行賄犯罪的“新態勢”正在形成。
今年7月底,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通報顯示: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行賄犯罪4397人,與去年同比上升37.6%。
今年第一季度,廣州市檢察機關立案查辦的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案件首次超過受賄案件總數。今年8月,廣東省委向中央第八巡視組反饋整改情況的通報中,公布了對茂名市涉嫌行賄買官的159人的組織處理結果:降職8人,免職63人,調整崗位71人,提前退休1人,誡勉談話16人。諸多案情細節同時得以披露。
今年8月11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稱,新疆阿克蘇地委委員蒙志鵬被開除黨籍。與以往通報的案件不同,蒙志鵬的“嚴重違紀問題”是“向有關人員行賄”。
目前,全國各地檢察機關也迅速行動,啟動“重點查辦行賄犯罪專項活動”。陝西省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局長賀佑榮直言:重點查辦行賄犯罪,是檢察機關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採取的措施,是反貪部門當前一項重要工作。
5月16日,《人民日報》刊發的一篇題為《行賄“零容忍”,制度更過硬》的評論認為:“受賄落馬,行賄漏網,隻會造成負向激勵,侵蝕反腐制度的肌體。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不能讓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各項制度制定了,就應立說立行、嚴格執行,不能說在嘴上,挂在牆上,寫在紙上,把制度當擺設。反腐敗斗爭要不斷走向深入,需要發揮現有制度的威力。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無疑是重要一環。”
涵養政治生態:讓行賄者變成“過街老鼠”
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裡克•菲利認為:“犯罪的自然根源不僅存在於個人有機體中,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於自然和社會環境中。”
基於行賄心理滋生的社會土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和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呼吁:“要破除行賄無罪或者罪輕的錯誤觀念,加大行賄犯罪及其危害的宣傳,讓公眾尤其是執法人員正確認識行賄罪的社會危害性,營造打擊行賄犯罪的良好社會環境。”
“當前,國家應在逐步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的同時,通過對行賄案件的嚴肅查處和曝光,對國民進行警示教育,讓行賄者和貪官一樣,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今年4月,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通過《中國青年報》刊文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一個弊絕風清的社會,當由清廉的政府、清正的干部和“以廉為榮、以腐為恥”的社會氛圍共同構建。
“在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不少人抨擊起政府官員的腐敗來振振有詞、義憤填膺,一旦碰到對自己有利的事,就鑽山打洞,不擇手段。在他們眼裡,腐敗就像臭豆腐,在別人嘴裡固然臭不可聞,一旦塞進自己口裡,頓覺香氣扑鼻。” 陸群介紹,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反腐機構——廉政公署,就設有專門的“社區關系處”,負責市民的廉潔教育。他建議,國家應當深入推進社會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工作。
有學者指出,深入推進社會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要在全社會形成一個預防行賄的網絡,廣泛進行廉政教育。比如通過法制教育,弘揚社會正氣,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活動,以與時俱進的方式方法宣傳國家反腐敗的方針、政策、決心以及相關動態,積極營造反對行賄的社會輿論環境。
同時,眾多研究者認為:應當進一步完善行賄犯罪的監督制約機制。這種監督機制既有官方的,也有來自社會公眾的,如加強媒體的監督、鼓勵公眾舉報行賄犯罪行為等。媒體對賄賂犯罪及時揭露,可以敦促司法機關依法懲治行賄犯罪﹔鼓勵公眾通過各種途徑舉報行賄,將行賄現象推向“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兩者都有助於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
新加坡:人們為何不想、不能、不敢行賄?
□ 呂元禮
喬•斯塔威爾在《亞洲教父》一書中說:漢語“關系”一詞,意味著“聯系”或“交往”。在亞洲,這一詞語被大量用來簡稱與有權的且能給工作帶來方便的個人的聯系。“關系”有行賄受賄的含義——隻要找到合適的人,買通他以后,就萬事大吉了。
那麼,新加坡作為一個華人佔大多數的國家,為什麼能夠有效遏制行賄?老百姓為什麼“不想行賄、不能行賄、不敢行賄”?嚴刑峻法,鐵腕護廉,對行賄實行“零容忍”,是其精髓。
1960年,新加坡修訂《防止貪污法》,並擴大“賄賂”定義。根據法律規定,“賄賂”不僅包括看得見的“有價值的物品”,也包括看不見的有價值的職務等。具體包括:(1)金錢或任何禮物、貸款、費用、酬勞、佣金、有價証券或其他財產或任何一種財產利益,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2)任何職務、雇佣或契約。(3)任何貸款、債務或其他任何義務的全部或部分償付、免除或清償。(4)任何其他服務、贈與或利益,如保証免受懲處、免因拘捕而失去資格、免受行政或刑事追訴,以及行政或延期行使任何權利或公務上的職責。(5)對以上四項各款所指賄賂的要求、期約和收受。
再者,新加坡的法律對於“賄金”未作最低金額的說明。因此,即使行賄最少金額的“賄金”,都可以作為行賄受到懲處。更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加坡,“意圖行賄”同樣會受到懲處。新加坡法律規定:不管行賄性報酬給予或未曾給予,接受或未曾接受,隻要“同意給予”或“同意接受”,均被視為犯罪﹔不管賄賂性報酬的接受者已經行動或未曾行動,或“無意這樣做”,均被視為犯罪。
根據新加坡法律,對行賄的最高懲罰是10萬新元,或坐牢5年,或兩者並施。客觀來說,其嚴厲程度不及在公共場所涂鴉被判鞭刑、販毒被判絞刑。但是,新加坡對於貪腐懲罰的嚴厲,並不表現在重罪重罰,而是表現在輕罪重罰,即對很小的貪腐處以相對很重的懲罰,從而避免了“小洞不補,大洞吃苦”的惡果。多年來,新加坡的諸多司法實踐也驗証了其對行賄行為的“輕罪重罰”原則。
2007年10月31日傍晚,新加坡交警白文祥正在巡邏。此時,他發現一輛白色汽車逆向行駛500米,並駛入加油站。交警跟進加油站后示意司機下車,告訴他“犯了危險駕駛罪”。這個司機是馬來西亞商人林德春。林德春承認危險駕駛,並解釋他這樣做是為了避免交通阻塞,以便盡快趕回馬來西亞。他向交警求情——不要給他太重的罰單。
隨后,警察將林德春帶回警局。在談話過程中,林德春對白文祥說:“你應該放過我,我們可以成為朋友。下次你到馬來西亞,我會照顧你,還有好處。”對此,白文祥說,接受賄賂放他一馬是犯法的。林德春見碰了壁,便回答了一句“OK”,就沒有再與警員糾纏下去。或許,案件至此就該結束。
可是,因為“我會照顧你、還有好處”等幾句話,警員白文祥投訴林德春企圖賄賂。
2008年7月,新加坡貪污調查局以“意圖賄賂交警”的罪名將林德春告上法庭。法庭以“企圖賄賂”的罪名,判處罰款1.5萬新元。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控方——新加坡貪污調查局並不滿意,決定上訴,並且提出林德春應該被判坐牢。
在案件重審過程中,新加坡高庭法官強調,法庭嚴厲和堅定對待行賄罪行,即使是企圖賄賂也不能容忍,唯有這樣,才能維護和保持警察的誠信。公眾有權知道法庭對行賄罪行的明確和不含糊的判罰標准。任何企圖行賄警察或左右警員執法的行為,一定要判坐牢。案件當中如果賄賂成功,雙方都要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最終,林德春被判“坐牢六周”。
目前,由於在立法、司法、執法等多個層面對行賄堅持“零容忍”,新加坡已經形成了“拒絕行賄、廉潔自律”的社會共識——公眾自然也就“不想行賄、不能行賄、不敢行賄”了!
(作者為深圳大學新加坡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學院教授)
(黑龍江《黨的生活》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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