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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的一劑良方

甘南縣實施群眾訴求“大調解”工作法掠影

記者 韓建平

2014年08月12日14:2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甘南縣曾經是有名的信訪大縣。前幾年,全縣各級黨政部門盡管付出了很多努力,各級干部疲於接訪,但信訪量仍然居高不下。

為打破這一僵局,2013年9月,甘南縣委召開專題會議,集中研究創新信訪協調工作機制的方法、路徑,落實“把甘南縣的問題‘釘’在甘南的地界上,解決在基層”的工作目標。縣委決定,全力實施“大調解”工作法,合力解決群眾的訴求問題。截至今年7月底,全縣三級“大調解”組織共受理群眾糾紛案1587起,調解成功1488起,為把矛盾化解於萌芽,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做出了有益探索。

所謂“大調解”工作法,就是將全縣以往“分兵作戰”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進行資源整合,形成系統性、規范性、綜合性的“三調聯動”。

在機構設置上,成立縣、鄉鎮(社區)、村三級“大調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縣級“大調解”領導小組在縣法院、縣司法局、縣“為民工程”辦公室設立“大調解”中心,由縣“大調解”辦召集調解會議﹔鄉鎮(社區)級“大調解”領導小組在鄉鎮政府(社區委員會)或鄉鎮法庭設立“大調解”室,由鄉鎮“大調解”辦召集調解會議﹔村級大調解領導小組也叫村人民評審委員會,在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評審室,由村評審辦召集評審會議。

在成員安排上,縣、鄉鎮(社區)級“大調解”組織成員由黨政領導、職能部門領導、鄉鎮(社區)干部、法官、律師、人大代表、群眾代表組成﹔村級“大調解”組織成員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成員組成,屯組長、黨員代表、村民代表、合作社董事長、各類能人(種養加大戶、經紀人等)和德高望重的老人為評審委員。簡單案件以村屯為單位由本村屯評審員(一般由村委會主任)組織評審,復雜案件由村民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在調解過程中,參加人員各負其責——群眾不明白的政策,由政府職能部門領導負責解答,由政府領導提出行政裁決意見﹔群眾沒有講清自己權益的,由律師幫助講清情況,由法官講解法律條文﹔人大代表、群眾代表負責監督、裁判、宣傳,力爭將當事群眾的困惑一次性全部就地解決。

在調解步驟上,村屯、鄉鎮(社區)發生矛盾糾紛,先在本級調解組織調解,調解成功后形成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如果調解不成,可向上一級調解委員會申請再次調解。經縣級“大調解”組織調解后仍未能達成協議的案件,進入司法訴訟程序。

同時,建立案件轉接機制,各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案件內容涉及的相關部門、人員,確定調解的等級和參加人員。建立調解承辦機制,規定各級“大調解”領導小組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要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調解工作。在實施調解工作前,相關人員要召開預備會,對矛盾糾紛性質初步認定,必要時開展實地調查,並由職能部門現場取証。為確保調解工作公平、公正,凡社會影響大、涉及人員多的問題,調解過程全部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從近一年來的實踐看,在解決基層問題時實行“大調解”工作法的益處和效果是很明顯的。

以往單一的調解機制存在許多缺陷。比如單一的人民調解缺乏相應手段,遇到復雜問題無法調解﹔人民調解員的文化程度不同,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參差不齊,調解工作存在較大隨意性、不確定性,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又如,單一的行政調解缺乏相對獨立性、公正性和法律效力,容易推諉、扯皮,調解程序難以啟動。而單一的司法調解則存在“以壓促調、以判促調、久調不決”的問題,而且費時費力費錢。

實施“大調解”工作法之后,原來三種調解“單兵作戰”的缺陷都能在“三調聯動”中得到較好彌補,特別是涉及多個部門職能交叉、一個部門難以解決或通過訴訟程序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解決的問題,現在隻需幾天甚至幾個小時就能解決,真正體現了便民、利民。

甘南縣北疆供熱公司曾露天儲煤,致使甘南鎮東郊村100多畝白菜地、27戶居民家中受到煤塵污染。由於涉事雙方各執一詞,矛盾不斷激化。2013年9月下旬,村民向縣“為民工程”辦公室反映后,縣“大調解”辦公室迅速啟動程序,由縣委政法委書記牽頭,召集縣法院、司法局、統計局、環保局、農業局、建設局、甘南鎮政府、甘南鎮東郊村村委會、律師代表、群眾代表等相關人員,實地調查、了解情況。9月30日,通過各職能部門的 “大調解”,歷經10個小時,雙方當事人終於達成協議,由供熱公司向受污染居民賠償20萬元,並進行了司法確認。這次縣級“大調解”避免了一起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讓矛盾雙方口服心也服。 

(黑龍江《黨的生活》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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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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